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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553218917495

    謝邀!1至4級傷殘工傷待遇的全國性規定,參考《工傷保險條例》1、每月傷殘津貼--二級傷殘的標準是工人負傷前月工資的85%。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二級傷殘的標準是工人負傷前月工資為基數,共計25個月工資。3、住院護理費--由企業負責。4、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是工人負傷前月工資,最長不超過12個月,經鑑定可以延長12個月。第1及2項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3及4項,由企業支付。如果因為企業繳納社保基數低,導致職工工傷待遇降低的,企業需要支付工傷待遇差額。關於企業要支付差額這點,並無全國性的法律條文作為依據,也許地方又規定,但我不清楚你的所在地,沒法查。我是根據案例給你的意見,具體你所在地的司法機關是否支援,建議你諮詢本地仲裁或律師。以上待遇的標準是參照全國性規定《工傷保險條例》回覆的,如果地方性規定高於上述標準,或加入了發放條件的,也要一併參考,具體你要到本地的社保部門諮詢。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除上述待遇外,2級傷殘,經勞動能力鑑定生活不能自理的,還可以獲得生活護理費,每月發放,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是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至50%,具體按照鑑定結果不能自理的程度確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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