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的辦理程式:
一、辦理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事前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檢查所要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具備的條件:
1、有適宜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和必需的設施;
2、具備與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相適應的人員和技術;
具備了上述條件,向當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 。
二、 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縣級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材料,並填寫《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提交材料:
1、申請書(村社、鄉鎮或街道簽字蓋章);
2、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
4、證明其對馴養繁殖固定場所具有相應使用權的有效檔案或材料;
5、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影印件;
7、飼養人員技術能力證明;
8、獸醫資格證影印件;
10、從事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總體規劃(54種名錄以外的物種);
11、申請馴養繁殖的各種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防逃逸設施、籠舍、隔離牆(網)等圖片,及面積、規格、安全性的說明材料;
12、提供種源單位的資質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馴養繁殖許可證、組織機構程式碼、稅務登記證等;
13、增加馴養繁殖的提交已經取得的馴養繁殖許可證和相關批准檔案影印件,原有馴養繁殖的種類、數量和健康狀況說明材料。
三、縣級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書面申請,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工作。稽核程式:當地林業部門對外辦公室受理→林政科核查、林業局意見→市林業主管部門意見→省林業廳或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站稽核發證。
四、審批許可權:凡馴養繁殖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林業部審批;凡馴養繁殖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批准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
《馴養繁殖許可證》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由林業部統一印製。
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的辦理程式:
一、辦理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事前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檢查所要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具備的條件:
1、有適宜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和必需的設施;
2、具備與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相適應的人員和技術;
具備了上述條件,向當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 。
二、 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縣級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材料,並填寫《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提交材料:
1、申請書(村社、鄉鎮或街道簽字蓋章);
2、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
4、證明其對馴養繁殖固定場所具有相應使用權的有效檔案或材料;
5、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影印件;
7、飼養人員技術能力證明;
8、獸醫資格證影印件;
10、從事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總體規劃(54種名錄以外的物種);
11、申請馴養繁殖的各種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防逃逸設施、籠舍、隔離牆(網)等圖片,及面積、規格、安全性的說明材料;
12、提供種源單位的資質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馴養繁殖許可證、組織機構程式碼、稅務登記證等;
13、增加馴養繁殖的提交已經取得的馴養繁殖許可證和相關批准檔案影印件,原有馴養繁殖的種類、數量和健康狀況說明材料。
三、縣級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書面申請,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工作。稽核程式:當地林業部門對外辦公室受理→林政科核查、林業局意見→市林業主管部門意見→省林業廳或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站稽核發證。
四、審批許可權:凡馴養繁殖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林業部審批;凡馴養繁殖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批准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
《馴養繁殖許可證》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由林業部統一印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