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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點點蟲蟲飛1

    肯定是不合理的。現在是商品經濟年代,講究的是有償服務,收費與服務是對等的,那有隻收費不服務的說法。只收費不服務,那就是亂收費,或者是暴力收費,可以拒絕收費,或者投訴、控告,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絕不能給那些黑物業以生存的空間,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 2 # 守候者22

    這是腦殘的規定,不知道是怎麼想的!這樣搞必定是亂停車,小區就絕對混亂,即使小區外有空餘車位也不會去停,一定會停到小區內,因為交錢了,即使亂停車也就心安理得,因為交錢了。

  • 3 # 火星樂迪

    買了車位都有50物管費,還別說你沒車位,才付80租金,還想固定車位,吃碗麵都10塊了,你那幾十塊能幹什麼。

  • 4 # 老茂805

    很感謝各位朋友的回覆,從這些回覆中也不難看出,現今的物業還不是很正規的,特別是從收費來看,更是各自為政,不知國家對物業有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關於責任問題,夲人認為,不管你收多少錢,你要負有相應的責任,不能以車多位少或其他理由來推卸責任,如果業主認可他們行為,我認為對物業的正規發展是不利的。各位以為如何?

  • 5 # 貝貝198344563

    長江花園的,原來我們交的150一月,還是停在小區的路邊,經常被劃車,小區的車來回進出也不方便,後來就不讓停了……

  • 6 # 執迷不悔ww

    合不合理這要看這個方案是怎麼確定的,如果是物業私自定的或者業委會私自定的,那肯定都是是不合理的,違規的。

    地面停車位一般都是佔公共區域開闢的,收益中除支付物業公司的管理費外,餘下的均歸全體業主所有。

    這類停車位的收費與停車方案均應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是不同的),無條件召開業主大會時,由業委會成員入戶獲得業主真實意願(入戶時成員不得少於兩人,業主在採集表中勾選意見並簽字),超過三分之二業主同意且面積同樣超過三分之二即透過。然後由業主委員會公示不少於七天後,如無異議即可執行!

  • 7 # 唵153471402

    去法院起訴,不合理也不合法,物權法規定,利用公共道路做停車場收費是佔用了業主的公共場所,公共道路歸業主所有。

  • 8 # kingroot

    好日子都是透過鬥爭得來的,物業是垃圾黑惡,只發些口水話解決得了根本問題嗎,業主一盤散沙物業才敢肆意妄為,自私自利,有法不齊心,我物業就是老大你不服咱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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