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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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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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Sport周老師
大家好,我是周教練。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要分兩個環境:一個是野外,一個是游泳場所。
在野外,不管是不是救生員還是有沒有救生證,只要有急救常識的朋友都義務去拯救溺水者。不會救生的朋友可以利用器械進行救助或者打求救電話也是可以的。當然,如果家屬索賠這個就是無理取鬧了。
在游泳場所就不一樣了。游泳場所是需要備案登記的地方。正規的游泳館必須要有高位行業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救生員證,教學的話得有教練證等。還需要購買相關保險。如果沒有證件的救生員出現事故,家屬索賠物件應該是游泳場館的經營者,而不是救生員,當然救生員也應承擔一部分責任。
所以,我們在選擇游泳場館的時候一定要正規的場所。
注:不會游泳或者不懂救生的朋友,千萬不要自行下去救人,我們可以藉助旁人或者電話,切謝進行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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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侃侃律師侃大山
惡劣風氣不可漲。
人心變壞了,法律不能推波助瀾。法律立法之初是為了維護社會正義,而不是助長歪風邪氣。
誰規定溺水救場非得要有救援證?救溺水人員不比在救傷救病需要有專業醫學技能。
要是見死不救,是不得咬一口不作為?
張三在救人過程中沒有重大過錯或者故意行為導致被救者傷亡,不必賠。
我說的。
就問題本身而言,存在溺水死亡的親屬向張三索賠的可能性,因為索要賠償是合法行使權利的行為,但經法院審查,對於索賠請求應該不會予以支援。可以說,索賠看人性,賠償依法律。
根據201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從該條文的字面意思即可以看出,實施救助的行為人,因為救助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問題中張三救起溺水者,並未給溺水者造成損害,最終溺水者死亡系因溺水導致,與救助行為不存在因果關係,舉重以明輕,“造成損害都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造成損害的情形更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雖然張三沒有救生員證,但並不影響其實施緊急救助行為的定性,只要其沒有惡意阻撓救援,即使最後救助沒有效果,也並不構成侵權,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注:雖代表個人觀點,但不接受反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