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他們說的
-
2 # 山村野人週三
真正做到消滅"法盲"建成法治社會談何容易。人類數千年曆史以來,每朝皇帝都夢想依法治國,但是最全面最先進的法律條文只是個擺設。為什麼說法律只是擺設?因為有執法責任的官員出於私利,對法律都是選擇性執行,也就是說法律只用在老百姓身上,當官的誰都不受法律管制,因此歷朝歷代的真"法盲"都是執法的官員。這就是政權不斷更替的主要原因。
人類歷史上,官和民的犯法比例實際上是官員高於百性,但由於官員是執法者,誰都不好意思把刑具枷在自已身上。其實官員有法不依就已經構成了犯罪,如果加上以權謀私,罪就更多了。說明白點就是官員的犯法機率比百姓高,一不小心就犯了法。如果官員有百分之十是"法盲",百姓就會有百分之八十是"法盲"。
法律條文公正齊全並不等於法治社會已經存在,這要由執法者的行為決定。正如毛澤東說的"政治路線確定之後,幹部(官員)就是決定因素。"一樣道理。
-
3 # 老同志精油按摩
最悲哀的不是所謂的“法盲”而是懂法、知法的“法盲”。他們用自己懂得的法欺騙不懂法的人是法治社會最大的愚弄。
-
4 # 梅珊
唐雪“故意傷人”的關節點
唐雪反殺李某湘一案,有兩種完全對立的看法:一種是正當防衛,一種是故意傷害。究竟哪一種看法更接近法律的本意,必須抓住事件的關節點來分析。從李某砍門到跑向回家的巷子這一段就是本案的關節點。
01.“故意傷害”略解
“故意傷害”的“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從認識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行為人認識到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或可能發生,而間接故意是行為人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
從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
02.認定唐雪傷害的“故意”
唐雪不是故意殺人而是故意傷害,因為李某湘被剌後只是受傷並未立即死亡,是他往家急跑使血管大出血導致死亡。倒地時還大喊“拿刀來,我要殺死她全家”,表明當時他還是處於清醒的狀態。
她傷人的“故意”明顯不是直接故意,有可能認定的是間接故意:她雖然主觀上並不希望剌傷李某湘甚至導致死亡,只想嚇阻他繼續毆打她。但是作為成年人,應該預見到她從衣袋裡掏出尖刀,即使亂舞也可能造成對方受傷,可她仍放任這種行為發生,最後造成傷害後果,所以仍是“故意傷害”
03.持刀是自衛的必須
如果僅就雙方扭打這一二分鐘的情節孤立地看,只是互毆,持刀揮舞似乎超過了防衛的必要強度。但是從整個事件,尤其是砍門之後矛質激化後的情況看,就可能有另一種認定。
李某湘半夜砍門,叫嚷殺死唐雪一家。唐雪剛一開門便被猛踢一腳。當她出門時又被狠擊一拳,倒在地上,臉被打腫,嘴角流血。當她從地上爬起時又被李某雲扭打。一個身高一米七、體重不足百斤的弱女子,面對一個一米九、體重八十公斤的壯漢,徒手搏鬥只能慘遭毒手。面臨行兇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為保護自已的人身安全,只能持刀嚇阻。所以持刀揮舞,不是放任,而是迫不得己。
因此,從整個事件過程、扭打時雙方的力量對比和施害與受害的情況,以及情勢危急等方面全面審察,認定唐雪為正當防衛(特殊防衛)比較符合法律精神和公眾意願。
-
5 # 甬滄錢湖
法盲是個偽命題,自古至今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個道理是人所共知的,坑蒙拐騙,黃賭毒貪等危害社會行為,無論任何朝代,是執政黨所不允許發生的,這是基本常識,無論官員和百姓都知道,法條細節除法律工作者外,其他官員和百姓無需都掌握,所以,法盲是個偽命題,所以,法盲是為違法犯罪尋找開脫的藉口,不知我的觀點能否得到大家的認可。
-
6 # 小小民心1
執法者首先知法守法尊重民權,對法律敬畏才能以身作則不違法濫用職權。依法治國信仰法律尊重法律沒有特權和暴力。
-
7 # 小草碎石
法盲並不是最悲哀的,悲哀的是你懂了法,碰上的卻是平時嚷嚷著守法但為了利益或權貴而有法不依、違法不究、用權抗法的偽君子。
-
8 # 只說自己見過的
"法盲”和“辜負了黨的培養”是貪官汙吏的專用詞。雖然老百姓文化程度低但都知道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能要,這就足夠了。
-
9 # 驀然回首202296809
在中國的法制時代,法盲是最幸福的人,想碰瓷就碰瓷,想在哪跳廣場舞,就在哪跳,想什麼時候跳就什麼時候跳!!!!!
-
10 # 五大蝴蝶活動72636364
老百姓不做違法亂紀的事,法忙不可怕。政府給人民一個安全的生活環境,一個沒有黑社會、沒有騙子、沒有黃賭毒的地方生活,有政府給人民做主,人民就滿意了
回覆列表
法律不能違背憲法,也不能違背公理。
事實上很多法盲是某些以錢為本的律師,而普通人民有樸素的正義觀,能輕鬆判斷是非善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