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你說在一起我永遠記得

    本人認為算是正當防衛。

    首先,細數寶馬車主的幾宗罪:

    1,強行變道,撞到電動車

    2,不按規定車道行駛,他變道的車道是非機動車道

    3,撞到電動車不但不道歉,反而怪罪電動車主,還動手動腳。

    4,根據網上的影片,他們是剛剛喝完酒,酒駕。

    然後是紋身男,肯定是喝醉了酒,從車上下來就動手打人,沒佔到什麼便宜又去車上拿刀砍人,最後反被殺。

    而電動車主的心態肯定已經爆炸,自己被撞,還被好幾個人欺負,幸好最後搶到刀。據說紋身男最後還要去車裡拿槍,這個才被他追上去砍倒。這應該屬於無限正當防衛,希望法官和評審員能通清理,還社會一個公正,給大眾傳播正能量

  • 2 # 法海一粟

    其次,電動車主採取的是防衛行為。從電動車主的角度,在當時情況下,自己不僅無辜被一群人圍打,而且,還有人手持砍刀砍殺自己。面對自己的生命將遭到傷害的現實危險,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於搏鬥中一把搶過掉在地上的砍刀,並砍向行兇的寶馬車主,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條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

    其三,本案不屬於防衛過當。有人認為,因為砍刀被電動車主搶走,這時,電動車主的人身安全已經沒有了現實危險,實際上寶馬車主的不法侵害已經停止,在此情況下,電動車主追殺寶馬車主,並因此造成寶馬車主死亡的後果,應當屬於防衛過當,應當承擔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其四,認定本案是否屬於正當防衛,不能從理論到理論,從概念到概念。所謂“不法侵害正在發生”,就是刑法理論上的一個概念,這個概念是用來解釋正當防衛的“正當”性的。如果再以該概念為邏輯起點,去論述何謂“不法侵害正在發生”,可能在邏輯上沒有太大的問題,但是,卻可能遠離了對於“正當防衛”的事實認定。對於正當防衛的事實判斷或者認定,並不是一個從概念到概念的過程,而是要從刑法規定本身去考慮,就是說,刑法為什麼要規定正當防衛?如果認為,電動車主在搶走寶馬車主掉在地上的砍刀後,就不應當用手中持有的砍刀去砍寶馬車主,那麼,這是否是要求電動車主此時坐等寶馬車主從寶馬車中拿出另一把刀來砍殺自己呢?

  • 3 # 使用者4708132191064

    從另一段正對事發地點的監控影片看,兩人同時去撿刀,騎腳踏車大哥先搶到刀,在糾纏過程中捅了花臂男腹部一刀,這刀才是致命傷,其他砍的都是外傷!包括騎腳踏車大哥估計也受了砍刀的外傷!

  • 4 # xiaoMiser迷a

    對與錯共處

    廣州國頤堂化妝品有限公司SEO專員

    要我來說遇到這樣的情況,我也會奪刀反擊的,不反抗的,倒下的就是自己!所以我認為這是正當防衛!

    創建於2018.8.29

  • 5 # 152437158

    本案有兩個不同角度影片。請大家注意後期公佈的影片,較清楚完整。寶馬男傷人,一直使用“砍”的動作,而電動男搶刀成功後,最先兩刀使用“捅”的動作(這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砍”和“捅”造成的後果,差別太大,前者一般皮肉傷,後者死亡機率大。個人以為,寶馬男黑社會,深知刀的用法,選擇砍人而不是捅人,就是想嚇唬嚇虎對方,並不想取命;但電動男是老百姓,不懂刀的用法,得刀後直接捅(不是砍)……唉!專業班子幹專業事,非專業班子只會出紕漏!至於是否正當防衛?個人認為,砍兩刀可以算正當防衛,捅兩刀就過了。還是那句話,“砍”和“捅”差別太大!

  • 6 # 仗劍青衫客1

    支援無罪釋放,誰敢保證社會哥跑回車不是拿槍拿刀,誰敢保證他不會開車撞人,電動俠是對的,如果被判刑,那我們平時在家要少出門,還要練好徒手奪刀和一刀斃命的絕技。要不然被人砍也不能動。

  • 7 # 達o芬奇密碼

    把人殺了就是防衛過當。用刀自衛是正當防衛。但你用刀捅對方,你應該能想到對方會死亡。這就是防衛過當。對方拿刀砍你,把對方殺了,在美國是正當防衛。

  • 8 # 我是芝士分享家

    我認為單車男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該案的認定及處理不能分段,應當整體把握。面對一群掃黑除惡重點打擊的持刀暴徒,暴力實施的程度及使用的兇器已經足以威脅到生命。即便暴徒手中的刀不慎脫落,並不代表對方放棄了施暴;即使暴徒開始逃竄,也不排除他繼續尋找兇器行兇;不要忘記幾秒鐘前暴徒從打鬥中迅速離開回到車上是為了拿出砍刀!所以電動車男子的人身安全一直處於危險當中,他有權持續性進行正當防衛,無論是第一次的追砍還是第二次的追砍都是正當的。——轉自網路,我同意該律師看法

  • 9 # 新好男人16942266

    不能算正當防衛。紋身男在丟刀那一刻,已經無法再對電動車主進行人身傷害,至於後面紋身男跑向車邊,具體意圖無法判斷。是躲避還是尋找兇器?電動車主如果沒有繼續追砍,那麼本案會是正當防衛。在無法預知紋身男下一步行為動作的前提下,不能憑主觀意識(以為紋身男會繼續拿兇器)來判斷和進行下一步。所以,應該屬於防衛過當。雖然大眾從情感上對電動車主支援,但不能以這種情感作為法律判罰依據。以上是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謝謝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上課說話了。要寫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