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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364316064609

    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 無使用年限。超過15年以後每年必須檢驗2次,檢驗不透過的,強制報廢。

      一、報廢規定

      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和公安部《關於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2001]2號)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中,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遊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報廢的標準調整為: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2、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週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登出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後,不得辦理註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二、延緩報廢流程

      1、車管所登記稽核崗稽核該機動車的相關資料,包括:A、《機動車延緩報廢申請審批表》原件如不與定期檢驗同時進行,須在背面貼上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即車架車身號碼的拓印片;B、《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提交以上資料者可以是合法業主、業主指定的經辦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經辦人。

      2、機動車檢驗崗核對該車輛識別程式碼(車架車身號碼)、發動機號碼,並檢驗有無被鑿改嫌疑;將拓印片與原始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車身號)、發動機號碼進行對比;檢測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並稽核該車的安全技術性能。

      3、車管所業務領導崗稽核,符合規定者,在其申請表原件上籤注意見,在《機動車行駛證》副頁記錄欄按照延緩報廢專用章格式,用計算機列印准予延緩報廢的使用期限和檢驗週期。

      三、報廢流程

      1、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

      2、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核發《汽車報廢通知單》。

      3、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交解體。

      4、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後將車輛解體並照相。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

      5、車主持《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鑑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機動車查驗崗核對並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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