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7639550870549

    這是被害人特殊體質造成的,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在學界上有好些觀點。

    綜合司法實踐中對於上述型別的案件的判決,目前主要有三種處理結果:

    第一,認為行為人無罪,屬於意外事件。原因在於:首先,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不特定,行為人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被害人屬於特殊體質,行為人若知道被害人屬於特殊體質便不會實施上述行為;其次,行為人的過激的言語或是動作對於一般的正常人來說不致於發生死亡的結果,或者可以說發生死亡結果的可能性是極其微小的;最後,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不是行為人的行為,而是被害人的特殊體質,行為人的行為僅僅是誘因。被告人對造成被害人的死亡既無主觀的故意,也無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被害人的死亡屬於意外事件,故不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認為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因為作為一個神志清醒的正常成年人來說,行為人應該遇見到自己的打擊行為可能會造成損害被害人生命身體健康的結果發生,由於被告人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在客觀上出現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行為人沒有盡應盡的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過失,所以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第三,認為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持此種觀點的人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其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傷害的結果,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而客觀上實施了對被害人言語刺激或者毆打的行為,因此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由此可以看出對於此類的案件司法實務界存在著較大的爭議,個人認為你所描述的情況符合第一種不構成犯罪的情形。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砷屬氮族元素,雄黃(As4S4)和雌黃(As2S3)是含砷的重要礦物,它們分子中各原子最外層透過共價鍵都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