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民用建築每個防火分割槽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一類為1000M2,二類為1500M2,地下室為500M2。具體劃分時注意:(1)除用防火牆外,可根據情況採用防火捲簾或防火水幕帶。
(2)設自動滅火系統的防火分割槽,其允許最大建築面積可增加一倍,區域性設定時,可按區域性面積的一倍增加。
(3)高層中的營業廳、展覽廳等設有自動報警和滅火系統且採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時,地上部分的防火分割槽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4000M2,地下部分為2000M2。
(4)高層與裙房之間有防火分隔設施時,裙房的防火分割槽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500M2,當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可增加一倍。
(5)高層內有上下連通的開口部位時,上下連通層應作為一個防火分割槽。當開口部位設有防火捲簾或水幕等分隔設施時,其面積可不疊加。(6)高層建築中的中庭應按上下層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超過一個防火分割槽面積時,要採用本部分第10題的措施。
(7)用防火捲簾分隔時,當採用背火溫升做判定條件時,其耐火極限不小於3h,當採用其它防火捲簾時,捲簾兩側應採設獨立的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系統噴水時間不小於3h,噴頭噴水強度不小於0.5L/s,噴頭間距為2-2.5m,噴頭距捲簾的水平距離宜為0.5m。
(8)疏散走道上的防火捲簾應在其兩側設啟閉裝置,並具有手動、自動和機械控制裝置。
高層民用建築每個防火分割槽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一類為1000M2,二類為1500M2,地下室為500M2。具體劃分時注意:(1)除用防火牆外,可根據情況採用防火捲簾或防火水幕帶。
(2)設自動滅火系統的防火分割槽,其允許最大建築面積可增加一倍,區域性設定時,可按區域性面積的一倍增加。
(3)高層中的營業廳、展覽廳等設有自動報警和滅火系統且採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時,地上部分的防火分割槽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4000M2,地下部分為2000M2。
(4)高層與裙房之間有防火分隔設施時,裙房的防火分割槽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500M2,當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可增加一倍。
(5)高層內有上下連通的開口部位時,上下連通層應作為一個防火分割槽。當開口部位設有防火捲簾或水幕等分隔設施時,其面積可不疊加。(6)高層建築中的中庭應按上下層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超過一個防火分割槽面積時,要採用本部分第10題的措施。
(7)用防火捲簾分隔時,當採用背火溫升做判定條件時,其耐火極限不小於3h,當採用其它防火捲簾時,捲簾兩側應採設獨立的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系統噴水時間不小於3h,噴頭噴水強度不小於0.5L/s,噴頭間距為2-2.5m,噴頭距捲簾的水平距離宜為0.5m。
(8)疏散走道上的防火捲簾應在其兩側設啟閉裝置,並具有手動、自動和機械控制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