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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160410383855

    一、本案火災原因不明的幾種情況 火災事故不同於一般的刑事案件,它具有特殊性。

    火災現場容易遭到破壞,這和破壞作用,往往使火災現場能反映出起火部位、起火點、起火物和起火源的痕跡物證遭到破壞,致使在原來痕跡物證的基礎上又留下新的痕跡物證,從而使火災現場更加複雜化;火災調查過程中,要再現火災的發生過程是一個逆推理過程。在推理過程中,由於痕跡物證被破壞或燒燬,推理過程便容易受阻而中斷,這體現了火災的發生與起火原因之間的因果關係的隱蔽性。這和火災現場複雜性,隱蔽性的特點,給火災原因調查工作帶來了不少困難,甚至在有的火災現場,根本不容易找到起火原因的痕跡物證,從而出現了火災原因不明的情況。1、 火災現場被破壞 火災現場是指發生火災的具體地點和留有與火災有關的痕跡物證的一切場所。火災現場被破壞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火災本身的破壞作用所致、火災撲救所致、人為的破壞。2、起火點清楚,火源及起火物不清楚 通常情況下,火場燃燒最嚴重的部位是起火點。本起火災根據福州市倉山區公安消防大隊針對2007年7月9日凌晨發生的火災,作出的調查報告中,雖然認定起火點是在被告處,但該起火點與原告公司緊距離50公分。但並沒有查出誰對該起火災負有責任。構成火災事故的責任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行為人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如有上述違規行為引起火災的行為人應承擔火災責任。(2).必須是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即故意或過失引起火災。二、原因不明,被告是否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火災的發生,總有其一定的原因。然而,由於火災現場的複雜性、破壞性,火災證據的隱蔽性,因此,並非每起火災都能查清其起火原因。那麼,“火災原因不明時,火災責任能否認定呢”?這是當前火災調查所面臨的一個爭議的話題,也可以說是一個難題。就此問題,筆者認為,既然消防部門認定此起火災原因不明,也沒有追究任何人對此起火災負有責任,因此,被告不應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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