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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業對以前年度多計或少計的重大盈虧數額所進行的調整。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一借一貸·是平衡的,是不會影響到本年度利潤總額。  2、以前年度多計/少計費用或多計/少計收益時,應透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來代替原相關損益科目,對方科目不變,然後把“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結轉到“利潤分配”科目下,進行相應的盈餘公積的調整。最終不能影響當期的“本年利潤”科目。3、期初未分配利潤+本年淨利潤-分配的利潤-補交的稅款=期末未分配利潤。不需要調整以前年度的會計報表,本年度的也不需要說明註釋。4、期初資料是不能改變的。補繳稅款是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了,不能改動,也不必要改動。年度損益調整舉例分析企業對以前年度發生的損益進行調整時,將涉及應納所得稅、利潤分配以及會計報表相關專案的調整。關於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會計處理方法,雖然在有關會計制度中作了規定,但因具體處理程式不甚明確,加之會計實務中具體情況複雜,致使此項業務會計實務中差錯率極高。下面兩個案例是筆者在審計實踐中遇到的,也是會計實務中對以前年度損益進行調整時,極易發生錯弊的典型,頗具代表性。案例簡介案例一:2001年5月,稅務部門在對某國有工業企業進行稅務稽查時發現,該企業2000年度多提固定資產折舊100萬元(為便於計算,資料已作簡化處理,下同),因此責令企業作納稅調整,補交所得稅33萬元(該企業所得稅稅率33%)。當時企業會計人員所作的會計處理如下:①借:所得稅 33(萬元)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萬元)②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萬元)貸:銀行存款 33(萬元)③借:本年利潤 33(萬元)貸:所得稅 33(萬元)④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3(萬元)貸:本年利潤 33(萬元)賬務處理後出現的問題:①該企業固定資產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後續調整如何進行才能使固定資產賬面的折舊率、折舊年限、折舊額相吻合,並與實際稅負相一致?②現行稅法已將所得稅定位為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為取得收入而發生的一項支出。將補交的所得稅結轉至利潤分配顯然不符合會計制度規定。③上年未分配利潤的調增數不等於補交的所得稅額,處理結果有誤。④未作補提盈餘公積調整,會計處理“漏項”。 案例二:2000年3月,審計機關對某國有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審計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上年度誤將購入的一批已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辦公裝置記入“管理費用”賬戶,於是在下達的審計意見書中要求企業進行賬務調整(未列明調賬分錄)。該公司會計人員據此所作的調賬分錄如下:①借:固定資產 300(萬元)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00(萬元)②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00(萬元)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00(萬元)賬務處理存在的問題:該公司雖然對損益作了調整,但卻在沒有進行相應納稅調整的情況下,直接將損益調整的結果轉入“未分配利潤”,避開了納稅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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