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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lanfengz3

    《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為20年。 

    1、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並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2、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3、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並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

    20年實際上並不是一個絕對的最高限,因為如果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在20年期滿時,仍然希望保持租賃關係,可以採取兩個辦法:一是並不終止原租賃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法律規定視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即雙方當事人又形成了一個不定期租賃的關係,如果一方當事人想解除合同隨時都可以為之,這種情況被稱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原合同確定的內容再續簽。一個租賃合同,如果需要較長的租期,當事人仍然可以再訂一個租期為20年的合同,這種情況被稱為“約定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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