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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五條 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定警示標誌、未採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定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設定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釋義】 本條是關於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採取防護措施。本法第三十條規定,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定警示標誌並及時修復。第二十五條規定,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訊號。第二十七條規定,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定警示燈、警示標誌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定警示標誌。根據這些規定,施工作業單位在道路施工作業時,應當及時設定警示標誌並採取防護措施;道路出現損毀時,道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設定警示標誌並及時修復;在通行需要時,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養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設定、調換或者變更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如果施工作業單位、道路主管部門或者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養護、管理部門沒有履行上述法定職責,影響了道路交通安全,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了損失,那麼,沒有履行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包括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這些費用和損失的計算標準,請參看前一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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