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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姜長永

    謝謝邀請。我始終認為教師應該有懲戒權。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教師對學生的教育應該是恩威並重的,光有恩而沒有威,這樣的教育是蒼白無力的,是取不到教育效果的。但是這個懲戒應該在不傷害學生的身體,不傷害學生人格的前題下進行的。只有有學生犯錯屢教不改的情況下,偶爾實施。我在已往的教學過程中曾經嚴厲的打了一位學生兩次。在我做四年級班主任那一年,發現班上有一位男生有小偷小摸的不良行為。有一天他同位的同學文具盒中的一元錢沒有了,他哭哭啼啼的跑到辦公室告訴我這一情況。我仔細的調查後知道是某同學拿的,我就找他談話,耐心的進行思想教育,但他始終不肯承認拿了別人錢,因沒有證據也不好拿他怎麼樣。第二天我瞭解他座位周圍的學生,得知錢確實是他拿的。這時我把他叫到辦公室,拿起教鞭打了他三下手心。這時他老老實實地承認了錯誤,並保證今後再也不拿別人的東西了。這時我又對他進行番教育,並告訴他,今後有什麼困難告訴老師,老師會幫你解決的。千萬不能私自拿別人的東西,這叫偷,這是犯法的。還有一次打了一位特別頑皮不守課堂紀律的學生的手心。這兩個孩子後來透過老師耐心的,反覆多次的教育他們都改掉了自己的不良行為。幾年後都已優良的成績考進中學。如果當時老師不進行嚴厲的懲戒,而放任自流,他們就很可能變成了社會的渣子。家庭,學校對個別熊孩子不進行嚴厲的管教,讓他們養成不良的惡習,走上社會,社會將對他進行更加嚴厲的懲處,還有可能丟掉了命!這樣的事例太多了。由於小時過分寵慣,長大後進牢房的大有人在。在我身邊就有三四例,這裡就不再重複了。所以教育孩子一定要有適當的懲戒,只有讓他感到疼他才能長記性,才不敢犯錯。但是懲戒與懲罰,我個人認為很難界定,如何操作算是懲戒,怎樣算是懲罰?沒有一個統一規定。我認為這也不難解決,老師把每一位孩子都當成自己的孩子一樣去關心他們,愛護他們。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適度懲戒他們也是完全可以的。但是應該在不傷害他們的身體和不傷害他們的自尊心的前題下。如若超過了這個範圍,那就是犯法了。每位老師應該嚴格把握好尺度。對孩子的懲戒應少之又少,多進行說教,用教師的情感去感化後進的學生。

  • 2 # 升學120

    老師對於懲戒的度要把握好,即使是為了學生好這樣一個目的,因為是普通人,也極有可能會在事件發生的過程中,出現情緒失控的過激行為。

    打、罵,冷暴力等對學生造成人為傷害的行為,都不應該是“懲戒”範圍。

    一個合格的好老師,都會明白自己是要“贏得”學生,還是要“贏了”學生,因此也絕對不會以“打、罵、侮辱”的方式做為“教育”手段。

  • 3 # 尹老師來幫你

    體罰和懲戒根本的區別在於是否傷害了學生。

    體罰的初衷可能也是為了教育學生,但是不管他是身體上的懲罰或是心靈上的懲罰造成的後果都是學生感到受到了傷害。而懲戒恰恰相反,他是透過懲罰的方式,讓學生記住自己的錯誤,改正自己的錯誤,學生不會感到受到傷害,反而感覺到了施罰者的認真負責和關心愛護。

    但是在現實中體罰和懲戒之間的界限模糊,很難判定,並且稍不留神就會發生質的改變。比如原本只是想懲戒,但是學生不服從管理,慢慢變成了體罰,這些都經常出現。

    任何體罰學生的現象都只是一個表象,真正的判定教師合格與否的標準是教師是否有愛和責任。如果一個教師有愛心,有責任心,就像父母一樣,心裡眼裡滿是關懷和疼愛,就是打了學生,學生也不會抱怨,因為孩子的眼睛其實很敏銳,他分的清什麼是真正的愛;相反,如果教師沒有愛心,不負責任,他可能會為避免體罰學生而惹禍上身,但他會有一百種方法傷害學生。諷刺,挖苦,偏心,指責,孤立,冷淡等等。誅心其實比殺人更狠,何況是孩子脆弱的心靈。對孩子來說語言上的暴力遠超身體上的傷害。

    從教育學心理學的層面理解,每一個學生都需要一定的鼓勵和適當的懲戒,就像一個人走路得兩條腿一起使用一樣。單純的鼓勵或單純的懲戒都是一條腿走路,不能長遠。

    我當了二十多年的班主任,學生都知道我有一把戒尺,進入我班的時候學生無不戰戰兢兢。我也打過不少學生的手心。可是後來學生髮現,我打過的學生都是我喜歡的,我器重的,我期望值高學生,我打過的學生也都是最後和我最貼心的學生。所以學生們戲稱和老師的感情都是打出來的。

    放暑假了,一個學生昨天晚上給我發信息說,老師,很想念你的戒尺,你說我是不是受虐狂?我也很感動。班上甚至還有學生因為沒有捱過我的戒尺而耿耿於懷,因為挨我戒尺是得有資格的。

    當然打學生必須得有規則,我的規則是:1老師生氣的時候一定不能打;2學生不知道錯在哪裡的時候不能打;3學生不知道怎麼做的時候不能打。當然,前提條件是打的力度是老師事前在自己身上反覆試過的:不能太輕,否則無效;不能太重,否則受傷。

    遵守這些個條件,做老師的大可以舞動你的戒尺,打出你的教育事業,打出孩子光明的前途!

  • 4 # 書香芳草地

    “體罰”一直是被禁止的:《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前段時間,國務院印發的《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提出,要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的懲戒權。《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中也明確規定,班主任“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

    如此說來,對於學生的錯誤,教師有一定的懲戒權,必須實施,這樣才能幫助學生改正錯誤,讓他不再犯錯,這是一種教育手段,是引導孩子向更好的方向發展,不是對孩子身體的傷害,所以它不同於體罰。

  • 5 # 楓少硬筆

    首先我表達一下個人觀點,在中小學我認為需要以教育為主,同時應當給予老師體罰的權利。原因如下:

    第一,教育有很多種方式,懲戒就是其中一種,剛柔並濟的教育不一定最完美,但是一定是有效果的教育之一,所謂柔就是說理做示範,所謂剛就是懲戒。自古“荊條下面出人才”的表達也不是沒有道理,大家可以看看黃埔軍校的有多少人才,黃埔軍校老師的權利有多大,你就明白我說的了。

    第二,目前在中小學,即使家長賦予老師體罰的權利,老師也不敢體罰,因為學生真的出了什麼事情,教師就成了首當其衝的責任承擔者,老師的基本利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第三,懲戒教育本是教育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如今卻在社會上演變成具有爭議性的話題,懲戒教育的界限在哪裡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學校不敢用懲戒教育,致使教育力度不夠,學生在受教育過程中缺乏挫折教育,也算是教育的失敗。

    我認為懲戒的界限還是比較好把握,首先不能傷了學生的尊嚴,

    其次就是必須遵守《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這三部法律都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有明確文規定,這是教師懲戒過程中萬萬不可觸碰的底線,任何懲戒都應該以幫助學生健康發展為前提,拒絕拒絕拒絕透過懲戒“整人”,壓制學生髮展,這就是最難把握的界限,這也對老師的師德有所要求。

  • 6 # 誠言

    懲戒和體罰是兩種不同的處罰形式。概念不同,意義也有區別,懲戒之意是懲處、教育、警醒、禁止、不要再發生。體罰之意是指身體、心理嚴重受到侵害、折磨或嚴厲打擊,痛苦不堪。特別狠。兩者程度不同,懲戒輕體罰重。

    作為學校教育管理,應該對經常不聽話,不遵守紀律,打仗,尋滋鬧事的等不良行為,進行適度的懲戒。說服規勸教育不是成功的教育,只有懲戒的教育,才是成功的教育。國家應給教師一定的懲戒權,這既是給予教師的權威,也是給予教師的尊嚴。不然的話,學生不尊重老師,不害怕教師,甚至頂撞和打罵老師。老師不敢管,不敢抓。聽之任之,助長了學生的器張和傲慢氣焰。學生橫行霸道。欺凌現象時有發生。懲戒教育有利可行,但體罰教育萬萬不可,不僅傷害了學生的心理,心理變得扭曲,更重要的是剝奪了學生的尊嚴和人格。在同學們面前抬不起頭來。師生關係變成仇視敵對狀態,體罰一次,學生想一輩子,恨一輩子,等將來尋機報復老師。這就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學生畢業走出校門,十五年、二十年後報復老師的事諸見報端。體罰行為影響到學校、家庭、社會、國家。

    因此學校教育需要懲戒行為,教師依據國家制定的懲戒權條文,懲戒有不良行為的學生。不需要體罰行為教育。

  • 7 # 閒雲野鶴309268514885

    對於教育懲戒與體罰是完全可以的。只不過有些老師是道德喪失,把學生當做了出氣桶,做出來的事根本就是借刀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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