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變更出生日期 1 、辦理條件:出生日期原則上不得更改。公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居民戶口簿登記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請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申請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受理:
(1)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幹部,本人要求確定或者更改的;
(2)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已依據《出 生醫學證明》申報戶口,要求更改的;
(3)正在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4)作為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
(5)申報戶口登記時對出生日期已簽字確認的;
(6)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7)變更姓名未滿三年的。
2 、辦理手續:公民申請更正出生日期,應提交以下材料①書面申請報告;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③公安機關原始戶籍資料;④原始戶籍資料登記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況說明。凡無法提交原始戶籍資料的,原則上不予辦理,特殊情況公安機關 要認真調查核實。對依據原始戶籍資料申請變更出生日期的,在提交的原始戶籍資料影印件上需註明出處、稽核人、日期,並加蓋所屬派 出所戶口專用章。1996年 1月1日以後出生的公 民申請變更出生日期的,需提交在派出所申報戶口的原始材料。對確係戶口登記差錯且查詢不到原始戶籍資料的公民申請變更出生日期的 ,要持慎重態度,需提交所屬派出所出具的查詢不到原始戶籍資料的證明、其母親在醫院住院分娩記錄、兒童預防接種登記表、獨生子女 證、學籍登記表、畢業證書、最先記載出生日期的人事檔案資料、持有的老戶口簿或第一代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影印件、責任區民警調查報 告等證明材料,所提交的證明材料必須相互印證,出生日期有塗改的原始戶籍資料、單一的證明材料和新近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不得 作為變更出生日期的依據。
3.辦理程式:由公民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派出所受理後,經派出所 、縣級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
申請變更出生日期 1 、辦理條件:出生日期原則上不得更改。公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居民戶口簿登記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請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申請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受理:
(1)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幹部,本人要求確定或者更改的;
(2)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已依據《出 生醫學證明》申報戶口,要求更改的;
(3)正在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4)作為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
(5)申報戶口登記時對出生日期已簽字確認的;
(6)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7)變更姓名未滿三年的。
2 、辦理手續:公民申請更正出生日期,應提交以下材料①書面申請報告;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③公安機關原始戶籍資料;④原始戶籍資料登記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況說明。凡無法提交原始戶籍資料的,原則上不予辦理,特殊情況公安機關 要認真調查核實。對依據原始戶籍資料申請變更出生日期的,在提交的原始戶籍資料影印件上需註明出處、稽核人、日期,並加蓋所屬派 出所戶口專用章。1996年 1月1日以後出生的公 民申請變更出生日期的,需提交在派出所申報戶口的原始材料。對確係戶口登記差錯且查詢不到原始戶籍資料的公民申請變更出生日期的 ,要持慎重態度,需提交所屬派出所出具的查詢不到原始戶籍資料的證明、其母親在醫院住院分娩記錄、兒童預防接種登記表、獨生子女 證、學籍登記表、畢業證書、最先記載出生日期的人事檔案資料、持有的老戶口簿或第一代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影印件、責任區民警調查報 告等證明材料,所提交的證明材料必須相互印證,出生日期有塗改的原始戶籍資料、單一的證明材料和新近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不得 作為變更出生日期的依據。
3.辦理程式:由公民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派出所受理後,經派出所 、縣級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