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更重一些。
管制是開放性刑種,並且從邏輯上講是最輕的一種,管制的期限是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三年。
執行方式為不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會環境中,如仍與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單位的,仍在原工作單位工作,領取勞動報酬,沒有工作單位,仍可從事原先的工作,如經商、出賣勞動力等。其監督改造不是由監獄依法執行,而是由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改造。
拘役則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執行方式為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緩刑和管制的區別
一是性質不同。
管制是一種刑罰方法,緩刑是一種刑罰的執行方法。
二是實現的方式不同。
管制沒有緩衝手段,一旦罪犯被判處後,必須立即交付執行,並且要實實在在地執行。
緩刑不是一種具體的刑種,它只是刑種的附條件不執行方式,雖然其也在具體地執行,但是這種執行不是刑種的具體執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無刑”,即雖然罪犯被判處了具體的刑罰,但是其刑罰並沒有實際執行,透過緩刑考察,達到執行刑罰的效果。
三是後果不同。
管制期限屆滿,執行機關應即向被管制的罪犯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佈解除管制,完全恢復人身自由。
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有再犯新罪、發現漏罪或者一般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之一的,都應撤銷緩刑,並依法實行數罪併罰或者執行原判刑罰,緩刑犯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三種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執行。
拘役更重一些。
管制是開放性刑種,並且從邏輯上講是最輕的一種,管制的期限是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三年。
執行方式為不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會環境中,如仍與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單位的,仍在原工作單位工作,領取勞動報酬,沒有工作單位,仍可從事原先的工作,如經商、出賣勞動力等。其監督改造不是由監獄依法執行,而是由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改造。
拘役則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執行方式為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緩刑和管制的區別
一是性質不同。
管制是一種刑罰方法,緩刑是一種刑罰的執行方法。
二是實現的方式不同。
管制沒有緩衝手段,一旦罪犯被判處後,必須立即交付執行,並且要實實在在地執行。
緩刑不是一種具體的刑種,它只是刑種的附條件不執行方式,雖然其也在具體地執行,但是這種執行不是刑種的具體執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無刑”,即雖然罪犯被判處了具體的刑罰,但是其刑罰並沒有實際執行,透過緩刑考察,達到執行刑罰的效果。
三是後果不同。
管制期限屆滿,執行機關應即向被管制的罪犯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佈解除管制,完全恢復人身自由。
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有再犯新罪、發現漏罪或者一般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之一的,都應撤銷緩刑,並依法實行數罪併罰或者執行原判刑罰,緩刑犯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三種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