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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女士在銀行記憶體入1900餘萬元,並委託給銀行的理財經理去理財。結果5年後發現,賬戶餘額被該經理私自轉走僅剩30多元。雖然該渉事經理已被判刑,但葉女士認為在自己未到場情況下,理財經理進行違規操作,銀行也應擔責,隨後起訴當事銀行。法院卻判決葉女士敗訴。那麼,對於葉女士丟失的1900餘萬元,銀行究竟有沒有責任呢? 有網友認為理財經理偽造客戶簽名,違規操作,銀行有監管責任;也有網友表示銀行轉取款和葉女士的損失沒直接關係,銀行給客戶做了風險評估客戶知情,投資有風險,理財風險自擔。 各位網友覺得銀行該不該擔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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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琅琊榜首張大仙

    整件事情來看,葉女士在期間是委託銀行的理財經理去理財,應該也是和理財經理簽訂的合同,而不是和銀行!所以即使去上告法院了,也大機率會敗訴的,因為上告的物件錯了!但是如果上告的是那位銀行理財的經理,那麼是大機率勝訴的。只不過勝訴後能否拿回全部的資金,這個機率就相當小了!!

    這就好比現在許多銀行所推薦的理財,信託,保險一樣,銀行只是一個所謂的篩選和把關的機構,而最終的簽訂合約是你與這些保險,信託,理財基金之間的事情,銀行只是一個第三方,是一個牽線搭橋抽取利潤的模式!所以一旦出現了問題,一定是投資者自己的責任,甚至是理財公司,信託公司,保險公司的責任!因此對於投資者來首擦亮眼睛,把簽訂合同的細則看看清楚才是最關鍵的!!

    我認為把1900萬託付給理財經理去理財就是一個非常冒險的行為,因為理財經理只是在銀行工作的人員之一,並不能代表銀行!!所以一切的損失和違規都是由理財經理個人承擔的,銀行也不會直接和葉女士簽署直接的合同,只能說這是一個悲劇,錢大機率已經拿不回來了!而葉女士現在所要做的,應該是立馬報案抓捕這位理財經理,儘量可能多的補償損失!

  • 2 # 夭夭財經

    該案子地方法院和中級法院都判銀行是沒有責任,不需要賠償客戶損失的。因為是客戶授權給理財經理理財,然後理財經理自己偽造客戶簽名拿去買股票、期貨等等損失了,銀行並沒有授權。所以和銀行沒有關係。

    但是我想說,難道理財經理不是他們的員工嗎?這麼大額的資金進來,風控、合規難道就沒有查詢到異常嗎?客戶信任銀行才到銀行理財的,難道要客戶還自己每時每刻監管自己賬戶的安全?

    所以,小孩子做錯了,監護人都是有責任的。銀行職員犯了錯誤銀行居然就沒有關係了。可不就是欺軟怕硬麼?

    我是夭夭,喜歡財經八卦,等你關注哦。

  • 3 # 司學勇

    我們討論這個問題,先認識一下銀行的經濟屬性。銀行,有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之分,中央銀行是國家宏觀調控組織,是行政單位,不參與資金借貸關係,商業銀行,參與社會的資金融通。本例中的銀行,僅是指商業銀行。另外,區分理財和儲蓄的概念,理財,銀行只是作為支付中介,所有的交易決策都是理財人自己承擔,銀行只承擔資金劃轉關係,保證款項及時收付,對於投資效果,銀行是沒有責任和義務的。對於儲蓄,銀行有責任按照銀行規定利率計算給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責任。本例中,屬於理財範圍,銀行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即使理財者資金增減,跟銀行無任何關係,銀行只是資金的結算收付者。

  • 4 # 互金直通車

    以前看過這個新聞,我認為:銀行應該,而且必須要擔責!

    事情的原委是,2010年胡某以妻子葉某的名義委託農行某營業部的理財經理葉某進行委託理財,並把銀行卡和密碼交給了葉某。

    期間銀行理財經理葉某把資金轉出,投資高風險專案,假冒簽名轉出資金,填補自己的虧空。5年後胡某發現1900萬資金僅剩30元。2016年銀行理財經理葉某被繩之以法。

    根據法院判決,胡某和妻子葉某委託銀行理財,應當承擔理財損失,銀行對此事不擔責。

    1.葉某是銀行的員工,必須對員工的行為負責,雖然葉某被判刑,但不能說責任都在葉某,銀行負有員工管理責任,必須擔責。

    2.客戶委託銀行進行理財,雖然應該承擔理財盈虧,前提是銀行操作符合理財規範。如果銀行或其工作人員不按照國家規定的理財規則進行操作,銀行和理財經理都已經違規,由於違規造成的損失,不能讓投資者承擔,這相當於監守自盜,是不符合銀監會要求的。

    3.銀行不擔責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使用者委託銀行理財後,銀行如果只是簡單的轉交給自己的理財經理,對理財結果不監控,對使用者損失不擔責,尤其是對違規操作甩鍋,顯然是不負責任的,葉某冒充投資人簽名取現,顯然已經不是理財的問題,銀行有真實性稽核責任,怎麼可以不擔責呢?如果這樣誰還會委託銀行去理財呢

  • 5 # 不糊塗時塗糊不

    這樣的事情裡面有兩個問題沒有說清楚:

    一,客戶1900萬資金是理財虧損了?還是被銀行理財經理個人非法據為己有了?

    二,銀行的理財經理代客戶理財是否是銀行的業務專案?此問題直接決定理財經理代理客戶理財的代理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

    如果是理財虧損了,銀行及理財經理對客戶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代客戶理財是理財經理的職務行為,客戶資金被理財經理個人非法據為己有,銀行對客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代客戶理財是理財經理的個人行為,客戶資金被理財經理個人非法據為己有,銀行對客戶不承擔賠償責任。

    理財經理代客戶理財的代理行為的法律屬性應當以證據予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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