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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使用已10年,開發商定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早已過期,但前期物業一直還幹,不盡眾意,成立業主委員會也沒讓前期物業走成。業主一直也沒同物業服務公司再續簽合同,請問: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還對業主有效嗎?業主該怎樣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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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善言法務

    10年了,小區前期物業做得不盡眾意就趕緊走了,怎麼還能賴著呢?

    只要物業合同沒有續簽,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已經失效,業主可以透過業主大會重新選聘用其它物業公司來做本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前期物業合同是開發商為小區管理與物業公司簽訂的過渡性質的物業合同,到期了是有權利更換物業公司的,建議業主大會協商好,業主們團結起來,沒有什麼是幹不成的。

    業主該怎樣維權?

    “團結力量大”業主們共同生活在一個小區環境裡,小區的環境以及物業管理工作是每位業主都受益的事情。如果小區中有損害業主利益的事情發生,業主們應該先向業主委員會反應情況尋求幫助。

    可以協商解決的就以業主委員會為媒介協調解決,如果解決不了可以讓業主委員會代表小區眾多業主向政府有關部門如: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政府住建部門、規劃部門等反應開發商或物業管理中存在問題,讓相關部門幫助解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2 # 歷史0000008

    現在,物業服務成了只賺不賠的行業,業主的肉是想怎麼割就怎麼割,物業管理條例,看似維護業主利益,可成立業主委員會卻是條件苛刻,又加上先期物業管理大都是開發商交給自己成立的物業公司做,佔了先機。因而,物業管理將成為社會矛盾的多發地。實際,物業管理成了一個怪胎!為了消除社會矛盾,穩定社群,必須由政府完善社群管理,承擔責任!

  • 3 # 老包有時不線上

    這麼看來這個小區,業主對小區的自治不是很成功,自己的“命運"仍交給別人掌握中。小區交付十年了,也成立業主委員會,為什麼對物業公司沒有約束力?根據提問人簡單的描述,其中的原因可能有這麼幾個:

    1、小區業主大會沒有就終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表決。成立業主大會\業委會,只是具備了終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條件,並未形成法律所規定的充要條件。無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否有期限,根據當前物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到期後自然延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不違規。

    如果業主大會決定終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按照流程,業主委員會發函致物業公司。提前60日(當地有規定從規定)通知即可生效。

    2、業委會尚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一直生效。根據相關的物業法規,業主大會決定與哪家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方式由業主大會決定:原物業續簽\重新招標\邀約其他公司皆可。

    物業公司進駐和撤出小區,都須符合一定的法律規範,比如公示\政府相關部門備案。物業公司在接管小區後也是不得隨意出的,除非倒閉或者不想在當地物業行業混。

    本案中小區的業主該怎麼維權呢?

    筆者有如下建議:

    1、召開業主大會,就前期物業服務公司的去留進行表決,其撤出的時間待定。

    2、業主大會就小區前物業公司撤出之後,如何進行小區管理進行表決。表決項有小區自管、與前期物業公司重新商議服務合同、重新招標選擇物業公司等。由於在小區服務了十年,前期物業公司一定存在某種惰性。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手這一倚仗,可以認為物業公司有一定的優勢。

    但是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完全可以掌握主動權,對於不滿意的物業公司,可以採取多種方式給與約束(以上兩點)。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法律法規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重新選定了物業,與新物業公司簽訂了新的物業服務合同,其合同效之日起,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宣告正式結束。如果前期物業公司,仍以不正當的理由、不交接且滯留小區,小區業委會可以以正當途徑,向社群街道及房產管理部門反映,由其給予物業公司約束警告。實在無效,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

    至於在過程中,前物業公司可能會出其他么蛾子,解決方案也只能見招拆招,在這無法一一表述。

  • 4 # 講道理的小老頭

    對於本文所提問題,不知是提問者個人想法,還是一部份人的想法,還是全體業主的想法。只要不是全體業主的想法,物業延續在小區的服務,是符合相關規定的。只想對有這種想法的人,說幾句逆耳忠言的話,人常說好吃不過餃子,舒服不如倒著。如果天天吃餃子,幾天後感覺最難吃的是餃子,不是餃子不好吃了,而是沒口感了。人找物件時都說對方是世界上最美、最好的人,可外啥還在踩野花呢,還是口變了。物業在小區對業主,主要提供的是對全體業主共有財產,設施、裝置的養護服務,服務內容相對單一,不是社群,不具政府管理職能,沒有國家資金援助,全靠業主交的那點服務費,而且服務費還不能隨著物價上漲而上漲,10年前的物業費與現在能同價而論嗎,換聘物業是業主的選擇和權力,換了以後會有大的改變嗎,我想出了多交費,一切照舊,你信嗎?不信你到社會訪訪就知道了。年輕人鬧著離婚,盼著再找一個愛的人,可再婚,往往感覺還是原配好,物業與業主日日相伴,只要沒有過高要求相互體涼,就可以了。

  • 5 # w苦行僧

    小區使用十年,前期物業一次賴著不走,未續簽物業合同,那前期物業合同是否有效。根據提問者的描述得到如下資訊,首先,小區入住已經十年;其次,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再次,業主委員會沒有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原物業公司至今還在為大家提供服務。也就是說至今仍然沒有就原物業公司是否離開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表決,從這點來看,《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還是有效的。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區域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之日起《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也就是說,業主委員會末與新的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之前《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有效的。

    根據提問者所描述,末與新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解聘原物業公司原因只有如下三個:1.還未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是否解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投票表決;2.已經召開了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關於解聘原物業公司的決議在大會中未能透過3.由於業主大會會議投票人數未達到法定標準投票無效。

    如果,是上面第一個原因還沒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就必須積極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是否聘用原物業管理服務公司進行表決,按表決結果執行。

    如果,是上面第二個原因已經招開了業主大會會議,解聘原物業公司的決定沒有被透過。那麼業主委員會就要積極起草《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並與原物業服務企業合簽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如果,是上面第三個原因那麼業主委員會要積極籌備,準備再次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原《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仍然有效。

    總之,在選聘物業管理服務公司、並與之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時,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經專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才可實施。

  • 6 # 05015040444

    這都是政府部門不做為造成的?與物業一點關係都沒有,“政策和策略是黨的生命”政府管理不到位不做為?應該整治的是政府部門,與物業有何關係啊?挖毒瘤、刮毒根,才是硬道理。

  • 7 # 大富7443

    政府說是人民政府(街道·社群l小區辦·房產局物菅會等等小區成立不了業委會物業條例不是有規定下級政府應該幫助業主成立這時候都上那去了

  • 8 # 東友律師團

    並不是說成立了小區業委會就意味著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結束。我們來看看相關的規定就明白了,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自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也就是說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這時才算是和前期物業說bye bye。

    像是選聘新的物業公司這種事需要透過召開業主大會投票表決決定,而不是由業主委員會決定的,像是題主所說“前期物業一直還幹,不盡眾意,成立業主委員會也沒讓前期物業走成”想來也是沒有召開業主大會,而且並不是大多數的業主都同意更換物業服務公司導致一直沒有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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