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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築龍標事通

    對於已發出的招標檔案的澄清或者修改該如何處理?結合現行法律法規和工作經驗談幾點看法。

    第一,《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二條明確,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招標檔案標準文字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應當包括採購專案的商務條件、採購需求、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投標報價要求、評標辦法、評標標準以及擬簽訂的合同文字等規定編制招標檔案從而維護招標檔案的嚴肅性。而遵循這一規定編制招標檔案,確保招標檔案的完整性、合規性,是採購專案順利進行的基本前提。

    第二,儘量避免修改已發出的招標檔案。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檔案階段必須滿足國家的強制標準,同時還要兼顧公平競爭,必要時可徵求專家或者相關供應商的意見。無法確定其技術規格的貨物,可要求潛在供應商提交技術建議並詳細闡明技術規格,與供應商就其建議的內容進行討論,形成統一的技術規格。

    第三,已發出的招標檔案在修改期限內確有必要進行澄清或修改的(如採購需求和合同條款等出現重大變化、增加投標證明材料等),應根據修改時限分別進行處理。

    具體說來,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修改招標檔案的,可按《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將修改內容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同時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以下簡稱18號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資訊釋出媒體上釋出更正公告,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日,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按《條例》規定順延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18號令第二十八條也明確提出,招標採購單位可視採購具體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但至少應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三日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資訊釋出媒體上釋出變更公告。

    而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修改期限不足3日的,則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一種是必須作出的修改,如對強制技術引數、安全指標等的修改,否則會影響採購結果,帶來安全隱患。這種情況下,採購人可提供詳細的書面說明,報財政部門批准後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資訊釋出媒體上釋出變更公告,並書面通知投標人,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包括投標檔案製作費用、投標人交通費等)應給予必要的賠償;

    另一種是減少投標證明材料或對投標開標地點、開標時間及採購數量的小幅調整,應繼續延用原招標檔案投標截止時間進行開評標,後續可在採購合同簽訂時補充簽訂變更內容,但不得改變原招標檔案內容中的實質性條款。

    綜上所述,採購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應儘量避免修改,確需修改的,要依法依規處理,尤其要注意招標檔案修改的期限,從而保證政府採購活動的連續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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