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人力資本

    首先,如果替同事值班是領導批准的,毫無疑問算工傷。

    這種情況和正常上班是一樣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其次,如果說私自代班,也得算工傷。

    比如甲崗位的員工去替乙崗位員工代班,發生工傷了,應該是違反了公司的安全規章制度。但是工傷認定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事故的發生無論何種原因由誰造成,受傷職工均可申請工傷認定並享受工傷待遇。

    最後,例外的情況是看如何受傷的

    如果是自殘,不是因為履行工作職責打架等,就不能算作工傷。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 2 # 王付軍624

    首先要弄清楚你替班是個人行為,還是單位行為。

    如果是單位行為答案是絕對的。

    如果是個人行為答案也是絕對的。

    在單位的考勤表上,你是休息的,你怎麼證明你在上班。如果你證明不了你在上班,那怎麼申請工傷?

    如果無法證明自已在上班,那就別申請工傷了。

    建議你申請在公司工作場所的傷害賠償。

    不管怎麼樣,快樂生活才是最重要的,

  • 3 # 微言微語6N0t

    謝謝邀請,個人認為私下替同事頂班受傷,不算工傷。理由如下:一是私下替同事頂班,不屬於單位安排的工作,屬於私事。二是私下頂班的員工,不屬於在工作時間工作。三是私下替同事頂班,已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應該受到處罰。綜上所述,私下替同事頂班,不算工傷。以上為個人觀點,不當之處,歡迎批評指正。

  • 4 # 廣東法律顧問

    這種情況應當屬於工傷。頂班不頂班,始終都是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在工作時間、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當屬工傷。

  • 5 # 司法一棵松

    這個問題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回答

    一、你與同事是否是同一工種或職責相近。如果是則有可能構成工傷,如果否原則上不能定性為工傷而是事故,但企業仍然承擔一定責任;

    二、你的頂班行為是否違反了單位的相關制度,比如工作疲勞達到一定程度而強行接受同事要求頂班,如果是則有可能對確定工傷的情形有嚴重影響;

    三、你在頂班之前是否有其他不當情形,比如飲酒等等。

    實務中,確定工傷是由工傷保險管理部門確定的,並不是單位單方面行為。基於現實情況出發,如果沒有上述情況或者雖然有卻在調查中沒有被發現,此事件被確定為工傷的機率很大。記住一句話,構成還是不構成由執行者說了算。而單位往往是傾向於構成工傷以減輕相關的負擔,所以,幫同事頂班對於確定工傷來說影響因素是比較小的。

  • 6 # 誰也不怕

    私下幫同事頂班受傷,應該構成工傷。

    勞動法和工傷條例明確規定,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活動,均屬工傷。

    後來,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在一定時間內,在必經之路,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也屬工傷。

    所以從這兩條可以看出,私自換班也屬工傷。

    還有,從管理角度分析,私下換班的問題,私下換班違不違反單位規定?如不違反,工傷確定合理。

    如果私自換班違反單位規定,那為什麼不制止?不知道?默許?單位有管理責任,單位不承認工傷,就得負擔管理責任,輕則賠錢,重則入刑。

    只要買了工傷保險,單位哪有不承認工傷的,除非傻子。

  • 7 # 韶和祥光

    關於這個問題,因為提問相對簡單,為免誤導,應具體區分情形。

    首先,如果兩人都是單位的員工,那麼,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那麼,頂班者所受傷害是符合工傷認定情形的,應該要認定工傷。

    其次,是頂班者如果是上下班途中受傷,那麼判定是否屬於因工受傷,除了交警事故認定以外,還要結合相關的證據證明是否真的是頂班行為,這方面,勞動者和企業都有舉證責任,如果相關證據充分,認定是屬於因工受傷還是有可能的。

    第三是頂班者與單位是沒有勞動關係的,如親戚、老鄉、朋友等,這種情況只能私底下與要求頂班者協商了。

    頂班行為怎樣看待?事實上對這一問題是有不同看法的。這個問題也同時提醒了單位,在平時用工中要加強管理,私自調班是不對的,萬一真的發生了工傷,誰都不樂意。我認為企業可以在單位規章制度中列明,並據制度給予相應處罰。

  • 8 # 金融好佬

    替班過程中,如果不是因為故意犯罪、自殘自殺、酗酒吸毒等等,就應該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頂班人是在“工作時間”內受傷。所謂“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工作的時間。儘管頂班人已經下班,是在“工作時間”內受傷。所謂“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工作的時間。儘管但公司仍在運營,但公司仍在生產,表明這一期間仍是“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工作的時間”。頂班人是在“工作場所”內受傷。因為無論頂班人為自己上班還是替別人上班,都是在同一個環境、同一個日常工作的地方。頂班人屬於“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從狹義上說,頂班人的確是替班並非履行自己本身的工作職責。但基於《工傷保險條例》儘量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立法本意,此處應從廣義上進行解釋,即凡為本單位工作而受到傷害的,均應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故此,頂班人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頂班人未經請示而私下替別人頂班,雖然違反了製造公司的規章制度,但卻不屬於“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除外情形。同時,頂班人善意替別人上班,是為了公司的生產,為了公司的利益。且頂班人受傷是工作過程中,是意外事故,頂班人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如果不是頂班人替班,也許受傷的就是別人。故此,頂班人所受的事故傷害應為工傷

  • 9 # 職場本紀

    以我的判斷,當然是工傷。

    題主所說情況應該是員工之間私下溝通後為同事頂班時發生受傷事故,雖然說員工並非經公司領導同意安排上班,但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企業不能以頂班未經許可為理由而拒負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既然是頂班,那麼一定是在工作場所,並是為企業履行工作職責,至於頂班的員工並非企業排班並不是理由,因為他的工傷仍是在企業要求開工時段之內。未經上級許可的頂班屬於內部管理問題,並不影響工傷認定。

    只要不是例外情形的應確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同事間未經批准私下頂班,雖然違反了企業的管理制度,但卻不屬於“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除外情形。同時,員工頂班並非是為了私人利益,也是為企業正常運轉考慮,出於善意並無法預料會有事故發生,產生意外並非故意造成。

    所以,私下頂班出現員工受傷事故,雖然讓企業不爽,但不能否認這是工傷的事實。企業要依照工傷處理制度履行對工傷員工的救治及後續賠償責任。

    如果企業拒不履行工傷責任,可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

  • 10 # 天等打工仔

    是工傷,無論是休息時間還是工作時間,只要是在公司範圍內受傷,都可算是工傷,更何況還在在做事。

    我之前在東莞一家工廠做技術員,工廠裡一名同事利用休息時間在工廠裡做私活。然後不小心切割機切到了手指,老闆不想賠錢,然後就說下班時間幹私活是自做自受。

    那個同事也覺得是這樣,沒打算繼續理論,後面跟同事們說,同事有人碰到過。就叫他去找勞動局反應。

    後面勞動局判定工廠出醫藥費,還賠錢,具體金額兩人協商。(忘了說工廠沒有買社保!)

    勞動局的說法是,無論是否上下班時間,在工廠發生的事情,工廠都要負主要責任。

    你這情況還是上班時間,醫藥費公司出,如果傷殘達到評級,就是保險公司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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