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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704656755005

    在商品房交易過程中,買受人的領受義務是指在開發商按照約定交付房屋時,買受人負有如期按約定收受該房屋的義務。買受人的領受義務的法律含義在於:

      一、開發商只要按照合同約定提交了交付證明檔案給購房者,購房者就應當領受房屋,否則就構成違約。

      在建設部和國家工商總局制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範本中關於房屋交付有如下規定: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

    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檔案,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檔案或出示證明檔案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通常情況下,這一條會被認為純粹是開發商義務的條款,但是如果仔細追尋“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檔案或出示證明檔案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這句話的含義,我們還可以很自然的對此條做出如下進一步解釋:只要開發商提供了齊全的證明檔案,買受人就無權拒絕交接。

    這是買受人領受義務的重要合同依據所在。

      此外,從相關法律規定中也可以對領受義務做更進一步的理解:《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這一條說明,只要發展商具備了竣工交付的證明檔案,即使事實上房屋質量存在問題,購房者也應先履行其領受義務。如果房屋確實事實上存在質量問題,行政法規賦予購房者的法律救濟手段是在“交付使用後”(也就是領受房屋後)透過質量檢測、訴訟等手段來實現其權利,而不是在當時就拒絕收房。

    如果拒絕收房,則構成購房者的違約事件,購房者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此外,筆者認為,開發商如果沒有完全履行按期按質交付裝飾、裝置以及市政基礎設施的合同義務,也不構成購房者有權延期領受房屋的充分理由。這是因為,開發商交付合格房屋是其在買賣合同項下的主要義務,而按期按質交付裝飾、裝置以及市政基礎設施則屬於與之相關的附隨義務。

    從保護交易安全的角度來看,當開發商履行主要義務及時、恰當而未能及時、恰當履行附隨義務時,對方當事人不應因此而享有拒絕領受標的物的權利,否則就會導致開發商的交易預期和交易利益受到不恰當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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