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慧財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是一種有別於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是智慧財產權區別於財產所有權的本質特性,智慧財產權的客體即知識產品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智慧財產權的本質屬性所在。
2、知識產品之無形是相對於動產、不動產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處分形態:
第一,不發生有形控制的佔有.由於知識產品不具有物質形態,不佔有一定的空間,人們對它的佔有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佔據,而是表現為對某種知識、經驗的認識與感受.知識產品雖具有非物質性特徵,但它總要透過一定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作為其表現形式的物化載體所對應的是有形財產權而不是智慧財產權。
第二,不發生有形損耗的使用.知識產品的公開性是智慧財產權產生的前提條件。由於知識產品必須向社會公示、公佈,人們從中得到有關知識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時空條件下,可以被若干主體共同使用。上述使用不會像有形物使用那樣發生損耗,如果無權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識產品,亦無法適用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形式。
第三,不發生消滅知識產品的事實處分與有形交付的法律處分。知識產品不可能有實物形態消費而導致其本身消滅之情形,它的存在僅會因期間(即法定保護期)屆滿產生專有財產與社會公共財富的區別。同時,有形交付與法律處分並無聯絡,換言之,非權利人有可能不透過法律途徑去“處分”屬於他人而自己並未實際“佔有”的知識產品。
1、智慧財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是一種有別於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是智慧財產權區別於財產所有權的本質特性,智慧財產權的客體即知識產品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智慧財產權的本質屬性所在。
2、知識產品之無形是相對於動產、不動產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處分形態:
第一,不發生有形控制的佔有.由於知識產品不具有物質形態,不佔有一定的空間,人們對它的佔有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佔據,而是表現為對某種知識、經驗的認識與感受.知識產品雖具有非物質性特徵,但它總要透過一定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作為其表現形式的物化載體所對應的是有形財產權而不是智慧財產權。
第二,不發生有形損耗的使用.知識產品的公開性是智慧財產權產生的前提條件。由於知識產品必須向社會公示、公佈,人們從中得到有關知識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時空條件下,可以被若干主體共同使用。上述使用不會像有形物使用那樣發生損耗,如果無權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識產品,亦無法適用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形式。
第三,不發生消滅知識產品的事實處分與有形交付的法律處分。知識產品不可能有實物形態消費而導致其本身消滅之情形,它的存在僅會因期間(即法定保護期)屆滿產生專有財產與社會公共財富的區別。同時,有形交付與法律處分並無聯絡,換言之,非權利人有可能不透過法律途徑去“處分”屬於他人而自己並未實際“佔有”的知識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