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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韓一聲醫學博士

    醫療事故是一個專業的法律學名詞,它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在接診運輸、登記檢查、護理治療診療等活動程式中,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治療水平或措施不當、治療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為,以致病員智力、身體發生了不應有的損害或延誤了治療時機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產生的生命財產有額外損失的情況。從醫療事故的定義就能看出其認定是非常複雜的。

    醫護雙方有責任的第一前提是患者在合法的醫療機構接受有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的救治(通俗來說,就是在正規醫療機構就診,而不是江湖遊醫或者無證執業的機構);這個前提大部分就診患者都能滿足。

    醫護雙方有責任的第二前提是醫務人員確實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而且這些行為在整個診療護理過程中是存在明顯的主觀過失的(通俗來說,就是醫護人員犯了錯,而且是主觀的錯誤,並非客觀條件不允許)。這個前提有一部分醫療事件並不能滿足。

    醫生和護士有醫療事故責任的根本核心是該醫療處理與患者的死亡具有因果關係!通俗來說就是因為有這個醫囑患者死了,如果沒有這個醫囑患者就不會死亡。事實上,真正由於醫囑直接導致患者死亡的事件是很少的。

    一個醫療事件必須同時滿足以上三條,才能被認定為屬於醫療事故,否則就不能歸為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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