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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溪曦爸爸

    而 1.用作連詞。可連線詞、短語和分句,表示多種關係。 (一)表示並列關係。一般不譯,有時可譯為“又 (二)表示遞進關係。可譯為“並且”或“而且”。: (三)表示承接關係。可譯為“就”“接著”,或不譯。 (四)表示轉折關係。可譯為“但是”“卻”。 (五)表示假設關係。可譯為“如果” (六)表示修飾關係,即連線狀語。可不譯。 2.用作代詞。只用作第二人稱,一般作定語,譯為“你的”;偶爾也作主語,譯為“你”。 3.複音虛詞“而已”,放在句末,表示限止的語氣助詞,相當於“罷了”。例 以 1.用作介詞。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表示動作、行為所用或所憑藉的工具、方法及其他,可視情況譯為“用”“拿”“憑藉”“依據”“按照”“用(憑)什麼身份”等。 (二)起提賓作用,可譯為“把”。 (三)表示動作、行為產生的原因,可譯為“因”“由於 (四)引進動作、行為發生的時間和處所,用法同“於”,可譯為“在”“從”。 (五)表示動作、行為的物件,用法同“與”,可譯為“和”“跟”;有時可譯為“率領”“帶領”。 2.用作連詞。用法和“而”有較多的相同點,只是不能用於轉折關係。 (一)表示並列或遞進關係,常用來連線動詞、形容詞(包括以動詞、形容詞為中心的短語),可譯為“而”“又”“而且”“並且”等,或者省去。 (二)表示承接關係,“以”前的動作行為,往往是後一動作行為的手段或方式。可譯為“而”或省去。 (三)表示目的關係,“以”後的動作行為,往往是前一動作行為的目的或結果。可譯為“而”“來”“用來”“以致”等。 (四)表示因果關係,常用在表原因的分句前,可譯為“因為”。 (五)表示修飾關係,連線狀語和中心語,可譯為“而”,或省去。 為 “為”在文言中經常用作動詞和介詞,也可以用作助詞。用作動詞,意思是“做”。 (一)表示動作、行為的物件。可譯為“向”“對”等。 (二)表示動作、行為的替代。可譯為“替”“給”等。 (三)表示動作、行為的時間。可譯為“當”“等到”等。 (四)表示動作、行為的目的。可譯為“為著”、“為了”。 (五)表示動作、行為的原因。可譯為“因為”“由於”。 (六)表示被動關係。讀陽平聲,可譯為“被”。“為”所引進的是動作行為的主動者;有時亦可不出現主動者;有時跟“所”結合,構成“為所”或“為……所”。 於 “於”是介詞,總是跟名詞、代詞或短語結合,構成介賓短語去修飾動詞、形容詞,表示多種組合關係。 1.引進動作的時間、處所、範圍、物件、方面、原因等,視情況可譯為“在”“在……方面”“在……中”“向”“到”“自”“從”“跟”“同”“對”“對於”“給”“由於”等。 2.放在形容詞之後,表示比較,一般可譯為“比”,有時可譯為“勝過”。 3.放在動詞之後,引進行為的主動者,可譯為“被”,有時動詞前還有“見”“受”等字和它相應。 4.複音虛詞“於是”,用法與現代漢語的“於是”不完全相同。 (一)放在句子開頭,表前後句的承接或因果關係,與現在的承接連詞或因果連詞相同。 (二)放在謂語之前或謂語之後,“於是”屬介賓短語作狀語或補語。可根據“於”的不同用法,分別相當於“在這”“從這”等。 之 1.用作代詞,又分幾種情況: (一)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稱。譯為“他”(他們)、“它”(它們)。作賓語或兼語,不作主語。 (二)指示代詞,表近指。可譯為“這”,通常作復指性定語。 2.用作助詞,也分幾種情況: (一)結構助詞,定語的標誌。用在定語和中心語(名詞)之間,可譯為“的”,有的可不譯。 (二)結構助詞,補語的標誌。用在中心語(動詞、形容詞)和補語之間,可譯為“得( 三)結構助詞,賓語前置的標誌。用在被提前的賓語之後,動詞謂語或介詞之前,譯時應省去。 (四)結構助詞。當主謂短語在句中作為主語、賓語或一個分句時,“之”用在主語和謂語之間,起取消句子獨立性的作用,可不譯。譯時也可省去。 (五)音節助詞。用在形容詞、副詞或某些動詞的末尾,或用在三個字之間,使之湊成四個字,只起調整音節的作用,無義,譯時應省去。或譯為“原來是”“已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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