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事會決議
董事會就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作出的決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增發股票的發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
(三)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
(四)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2 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股東大會就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 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和數量
• 發行方式、發行物件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
• 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
• 募集資金用途
• 決議的有效期
•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 股東大會就發行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透過
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上市公司就增發股票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3 由保薦人保薦
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發行申請檔案。
4 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程式稽核
• 收到申請檔案後,5 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 受理後,對申請檔案進行初審;
• 由發行稽核委員會稽核申請檔案;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
5 發行
6 個月內發行,否則重新核准;有重大變更,暫緩發行。
(一)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發行稽核委員會關於本次發行申請獲得透過或者未獲透過的結果後,應當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並在公告中說明,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後,將另行公告。
(二)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予以核准決定後作出的公告中,應當公告本次發行的保薦人,並公開上市公司和保薦人指定辦理本次發行的負責人及其有效聯絡方式。
(三)上市公司、保薦人對非公開發行股票進行推介或者向特定物件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開方式,且不得早於上市公司董事會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公告之日。
(四)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物件的,在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核準批文後,由上市公司及保薦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內選擇發行時間;在發行期起始的前 1 日,保薦人應當向符合條件的特定物件提供認購邀請書。認購邀請書傳送物件的名單由上市公司及保薦人共同確定。
注:認購邀請書傳送物件的名單除應當包含董事會決議公告後已經提交認購意向書的投資者、公司前 20 名股東外,還應當包含符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下列詢價物件:不少於20 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不少於 10 家證券公司;不少於5 家保險機構投資者。
定增的注意事項
1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物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特定物件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二)發行物件不超過 10 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物件;信託公司作為發行物件,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
(三)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 月內不得轉讓(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物件。發行物件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 12 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 個月不得轉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透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四)募集資金使用符合規定;
(五)本次發行不得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根據具體發行方案確認)
2 資管計劃(包括專項)參與一年期定增
1、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物件的非公開產品,股票鎖定期(或禁售期)為12 個月;
2、非關聯方可以審慎參與,對關聯方需穿透認定;委託人承諾:我方及我方最終認購方不包括髮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主承銷商、及與上述機構及人員存在關聯關係的關聯方。
3、允許結構化設計;
4、投資於一家上市公司定增股票,原則上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增發完後總股本的5%,且不得超過獲取該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最低持股比例;
5、關於資管計劃委託資金的到賬情況共有 4 種情形,如果出現未繳款情形,觸發違約條款;具體情形如下:
(一)資管計劃成立並生效,委託資金同一時間到賬,可以進行類貨幣的投資;
(二)資管計劃成立並生效,委託資金於定增經證監會核准後再到賬繳款;
(三)資管計劃成立並生效,定增經證監會核准後,發行法案備案前(參照相關公告並以管理人發出的繳款通知為準)到賬;
(四)定增繳款前 2 個工作日管理人通知再到賬;
1 董事會決議
董事會就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作出的決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增發股票的發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
(三)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
(四)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2 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股東大會就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 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和數量
• 發行方式、發行物件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
• 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
• 募集資金用途
• 決議的有效期
•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 股東大會就發行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透過
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上市公司就增發股票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3 由保薦人保薦
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發行申請檔案。
4 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程式稽核
• 收到申請檔案後,5 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 受理後,對申請檔案進行初審;
• 由發行稽核委員會稽核申請檔案;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
5 發行
6 個月內發行,否則重新核准;有重大變更,暫緩發行。
(一)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發行稽核委員會關於本次發行申請獲得透過或者未獲透過的結果後,應當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並在公告中說明,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後,將另行公告。
(二)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予以核准決定後作出的公告中,應當公告本次發行的保薦人,並公開上市公司和保薦人指定辦理本次發行的負責人及其有效聯絡方式。
(三)上市公司、保薦人對非公開發行股票進行推介或者向特定物件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開方式,且不得早於上市公司董事會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公告之日。
(四)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物件的,在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核準批文後,由上市公司及保薦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內選擇發行時間;在發行期起始的前 1 日,保薦人應當向符合條件的特定物件提供認購邀請書。認購邀請書傳送物件的名單由上市公司及保薦人共同確定。
注:認購邀請書傳送物件的名單除應當包含董事會決議公告後已經提交認購意向書的投資者、公司前 20 名股東外,還應當包含符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下列詢價物件:不少於20 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不少於 10 家證券公司;不少於5 家保險機構投資者。
定增的注意事項
1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物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特定物件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二)發行物件不超過 10 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物件;信託公司作為發行物件,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
(三)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 月內不得轉讓(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物件。發行物件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 12 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 個月不得轉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透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四)募集資金使用符合規定;
(五)本次發行不得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根據具體發行方案確認)
2 資管計劃(包括專項)參與一年期定增
1、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物件的非公開產品,股票鎖定期(或禁售期)為12 個月;
2、非關聯方可以審慎參與,對關聯方需穿透認定;委託人承諾:我方及我方最終認購方不包括髮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主承銷商、及與上述機構及人員存在關聯關係的關聯方。
3、允許結構化設計;
4、投資於一家上市公司定增股票,原則上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增發完後總股本的5%,且不得超過獲取該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最低持股比例;
5、關於資管計劃委託資金的到賬情況共有 4 種情形,如果出現未繳款情形,觸發違約條款;具體情形如下:
(一)資管計劃成立並生效,委託資金同一時間到賬,可以進行類貨幣的投資;
(二)資管計劃成立並生效,委託資金於定增經證監會核准後再到賬繳款;
(三)資管計劃成立並生效,定增經證監會核准後,發行法案備案前(參照相關公告並以管理人發出的繳款通知為準)到賬;
(四)定增繳款前 2 個工作日管理人通知再到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