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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zzsfcdag

    住宅物業收費應按戶計收,不應按面積,因為物業給小區提供的服務與住戶有關,都是均等的,與住宅的面積大小沒有關係。

  • 2 # 權權2698

    物業費是有當地工商部門核准價格。有物業收費。這與住房面積大小沒有必然關係。如果認為不合理可以到居委會去反映,有居委會調解。也可以向街道住房辦反映以求行政解決。前提是雙方要有合同約定。如果合同約定就要有義務履行。現在如果認為不合理可以從上述兩個單位反映解決。如果沒有合同視情況而處理,這裡有很多枝節派生,應該從新立的物業條例中去學習。

  • 3 # 自在佛2

    這應該說的是深圳物業管理費上漲的事。兩點:1、這應該是物價局的事,住建局沒這個權利;2、物業費不屬於公共服務支出,原則上物價局也管不著。所以,這件事沒有法律基礎,談何法律的問題?

  • 4 # 使用者10124147046

    物業公司也是私人的。私人對私人都不是一口價。到時門禁升級,不交費大門都進不了。門禁系統是你物業帶錢來造的嗎?

  • 5 # 191553112

    依法治國。掃黑打惡。人民滿意的物業很少、很少見到啊!該改革整頓,依法依規還人民百姓的一片祥和安寧幸福快樂的生活環境!

  • 6 # 天申3

    小區,也是改革後的產物,物業也是一個新興綜合服務產業。既然是收費服務,國家有關方面應該出臺收費標準或者說有收費參考價格。不能有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單方面說一是一,說二是二。

    現在的矛盾就是物業服務公司收費與業主應該交多少是合理的,為什麼交了年物業費後還要亂收取費用的不解問題。當然還有物業服務工作的矛盾。沒有理由說不交物業費可以享受物業服務。但是也沒有理由說收取了物業費,物業服務工作高興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動。收費與交費是平等的交易。

    從現實出發,每個小區業主都交過物業費。現在為什麼問題那麼突出,為什麼業主那麼反感物業,物業服務公司不應該反思嗎。

    有一點是明確的 ,中國的行業服務歷來質量是收費討價還價的籌碼,以前是,現在也應該是。甚至於因為不合理可以不需要你而換一個單位服務。小區物業也是如此。

    這裡沒有指責誰的意思,而是提出公平合理的服務工作。只有好的服務質量才能贏得信輿。

    還是一句話,在法律框架下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是平等的。沒有特殊。更不允許黑惡勢力。

  • 7 # 老包有時不線上

    對物業費標準收取有爭議而不繳物業費,算不算欠費?

    這個爭議,題主沒有說清楚,比如:

    一、物業公司有沒有出示收費的憑證,比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價局批准的收費檔案(收費許可證\批覆\備案證明)等,這是可能的爭議之一;

    二、物業公司如果出示了第一條所列物業服務合同,以及相應的物價局檔案,題主卻對合同中約定的收費高低提出疑議,認為偏高,要求降低的心願未予滿足,這是可能的爭議之二。

    以上兩種情況,不知道題主遇到的是哪一種?這兩種情況的不同對後續的欠費認定結果也不同。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及當地物價部門頒佈的物業收費管理辦法都有規定,物業管理企業作為服務單位,有責任公示收費依據,合法收費,讓業主明明白白消費,並如約對業主提供相應的物業服務。

    如果題主遇到的是第一種情況,物業沒有提供出示合法的收費依據,業主拒絕繳納物業費,不應當認為是欠繳物業費。

    如果題主遇到的是第二種情況,物業公司按照規定出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且有符合當地物價部門要求批准檔案,題主以某些理由要求降低收費標準或減免未果,而拒絕繳納物業費,應當視同為欠費行為。

    小區公共物業費收費標準,不是由小區某個業主可以私下確定的,它是由相關業務組織,參照當地物業小區管理的市場行情,及當地物價部門的收費標準協商確定,需經過一系列的法定程式而定,有其必然的嚴肅性。合同一旦制定,不得隨意變更。

    相關業務組織有:地產開發公司,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社群居委會,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等,前三個組織最為常見,而後兩個組織參與比較少,只出現在臨時物業服務合同商議制定,是作為有各種原因未能成立業主委員會,而急需確立物業管理單位的臨時措施。

    作為自然人的小區業主,是沒有權利單獨與物業企業商定公共物業服務費的制定標準。

    以上即為從法律角度來看,筆者對提問之回答。

  • 8 # 手機使用者25223172338

    前期物業是開發商透過招標確定,業委會成立後再確定新公司,都是有合同。你有疑問要透過法定程式得到大多數業主贊同後解決,不能以個人看法評定價格

  • 9 # 遊客210874622

    物業公司就是以前的土匪。可惜的是國家還給了它正大光明的外衣。在民眾的家門口收取各種買路錢物業公司多數是當地各級官員變像入股的產業,也是各個私有產業用以大化小的手法來偷稅騙補貼資金的重災區。建議應該在各當地社群的主持下實行在業主的監督下來,資金及聘用人員都是透明化的自主式管理才是正道。

  • 10 # 使用者4687496468747

    前期物業和價格是開發商定的霸王合同,開發商說多少就多少,並且必須辦理接房手續,但鑰匙在物管公司,且物業費標準遠高於當地政府指導價最高等級還高50%,還必須預繳1年,另還繳幾百元一年的公攤費,否則不給鑰匙?但開發公司強自履行接房手續,完成交易。但鑰匙不直接給業主這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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