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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妞兒給大爺笑一個22497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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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唱作人高階
物業代收也必須建立在業主授權基礎上才可以,要不就是犯法,明顯物業犯法的事太多了。根本就不是合理不合理。
很多人都說物業服務不好,我們拒絕交物業費。其實貓膩就出在合同,合同沒有具體物業服務細節吧?(比如門壞了三天內必須修好,修門後影響外觀的一週內必須換新門等,如果物業不作為該如何如何?)現在是業主買樓不籤合同這個字就不讓入駐,所以這就是法律漏洞!!!
開發商和物業是一夥的,你們說能有這些細節嗎?所以業主入駐小區50%了,開發商和物業合同就應該自動解除,物業必須和小區業委會重新簽訂有服務細節合同,內容業委會必須參與制定。沒有業委會的小區,物業必須3天內必須離開小區。這樣物業就不會想方設法阻攔業委會成立了!業主知道物業的合理也就會主動建立業委會了!
有關物業條例修改提議:
現在小區成立業委會非常難,必須先有業委會才能有物業。開發商代替業主僱傭物業就有嚴重問題。應該改成,業主住滿50%,開發商和物業合同自動到期。物業必須和業主們從新簽訂僱傭合同,每兩年一簽。這期間,街道必須積極組織小區業主成立業委會,否則,必須問責街道相關人員,同時必須嚴肅處理。
物業三天內必須搬出小區,這樣就合理。小區沒有業委會,物業也著急,也就不會想法設法不讓業主成立業委會了!重要的說兩遍。
等業委會成立,物業才可以進入。每兩年一簽合同是業主看物業公司服務好不好,如果不好,可以在眾多物業公司表裡找另外一家,或多家投標。這也體現市場經濟競爭機制。
物業法確實漏洞太多,必須改革了!
1最重要,小區可以投票小區自治,物業必須三天內搬出小區。
2小區必須先有業委會才可以有物業。
3小區業委會申請必須在政務大廳3天內辦理完畢,有阻礙,設難題,間接不讓成立業委會的人員必須開除拘留處理。
4小區制度必須得有業委會同意才能實施。
5物業入駐必須繳納業委會10萬保證金。
6物業和業主的合同裡,必須有服務細節,和物業人員聘任名單,和物業違規懲罰標準。
7業委會必須每年一次大選,如果沒有大選,業委會自動失效,物業必須三天內離開小區。
8物業無權管理業主的命脈,如水,電,取暖,電梯,等。以免壟斷後,業主被動,物業隨便找一個收錢的藉口,不交就停水停電,讓業主一天也活不了,打官司的精力都沒有!
❤小區是業主的,業主還是出了錢的,你們小區物業收業主停車費,得到業主們的授權了嗎?沒有授權的話,可以法院要求物業退回所有停車費。起訴費才50元。
業主沒授權就是不正常的,業主的權利在哪?這是人權問題啊!就是收停車費,這費用也是業主們的,不應該物業收取。
物業所有權利必須建立在業主授權同意基礎上才可以。因為出錢的人是業主啊!
不是物業收了業主的錢,沒有得到業主授權,自己隨意制定小區規定。那物業自己制定的規定和制度不就是壟斷綁架欺壓業主用的嗎?業主的權利在哪?
還需要我們的人大代表提案啊!!
以上就是建議!希望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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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什麼也沒有5
那就看看是怎麼溝通的?
找找物業服務公司工作的不足
公共區域廣告費去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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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問物業一個禮拜都不見得打掃一次衛生(掃樓梯),樓道的窗紗全是洞,聲控燈必須要大聲的喊一聲才亮,一整個夏天白天家裡面都沒有水,打電話給物業讓物業公司跟水務局溝通一下,物業直接來了一句你又沒把水費交給我,我憑什麼去給你溝通,那這種情況下業主還用交物業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