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大陸有幾種投資方式,一種是註冊外商獨資企業,一種是註冊中外合資公司或中外合作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都是公司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一般是協作型的合夥,然而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那麼,有哪些呢?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是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按照中國的法律,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以合資方式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它屬於股權式合營企業,由中外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批准登記而設立的合營企業,是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是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按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依照共同簽訂的合作經營合同,規定合作各方權利和義務的經濟組織。
合作各方的合作條件或投資、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應在合同中訂明。組織形式上可設立具有獨立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也可是合作各方訂有合同的合作專案,符合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批准經營的專案或企業,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合作經營的中方合作者可提供自然資源、土地、勞動服務、勞動力或現有的可利用的房屋、裝置、設施等;外國合作者可提供技術、資金、主要裝置、材料等。合資企業與合作企業的主要區別是:合作企業不一定用貨幣計算股份,也不一定按股權比例分享收益,而是按照協議的投資方式和分配比例規定具體做法。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股權式中外合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契約式中外合營企業,它們的投資方式,分配方式,回收投資方式、清算方式、合作方式、風險方式不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外合營者對企業都有投資,並以同一貨幣計算投資、按投資比例分配利潤、承擔風險和進行清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合營期間不得提取折舊費還本付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外合營者對企業都有投資,但可以將各自的投資不作價,以提供條件與對方合作經營,不計算投資比例,不按投資比例分配,承擔風險和進行清算。分配,責任,風險,清算方式均由中外投資者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商定。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大陸有幾種投資方式,一種是註冊外商獨資企業,一種是註冊中外合資公司或中外合作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都是公司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一般是協作型的合夥,然而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那麼,有哪些呢?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是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按照中國的法律,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以合資方式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它屬於股權式合營企業,由中外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批准登記而設立的合營企業,是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是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按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依照共同簽訂的合作經營合同,規定合作各方權利和義務的經濟組織。
合作各方的合作條件或投資、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應在合同中訂明。組織形式上可設立具有獨立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也可是合作各方訂有合同的合作專案,符合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批准經營的專案或企業,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合作經營的中方合作者可提供自然資源、土地、勞動服務、勞動力或現有的可利用的房屋、裝置、設施等;外國合作者可提供技術、資金、主要裝置、材料等。合資企業與合作企業的主要區別是:合作企業不一定用貨幣計算股份,也不一定按股權比例分享收益,而是按照協議的投資方式和分配比例規定具體做法。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股權式中外合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契約式中外合營企業,它們的投資方式,分配方式,回收投資方式、清算方式、合作方式、風險方式不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外合營者對企業都有投資,並以同一貨幣計算投資、按投資比例分配利潤、承擔風險和進行清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合營期間不得提取折舊費還本付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外合營者對企業都有投資,但可以將各自的投資不作價,以提供條件與對方合作經營,不計算投資比例,不按投資比例分配,承擔風險和進行清算。分配,責任,風險,清算方式均由中外投資者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