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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高山流水940726

    業主和物業公司是服務和接受服務的。接受服務的總感到離自已的要求差距太大,服務總感到我的付出離跟收益不對等,所以總是矛盾丶衝突不斷。所以部份業主想趕走物業,但如果一個小區真的沒有了物業我認為是不行的,門崗沒了,保潔沒了,設施丶裝置沒人維護丶維修了,垃圾沒法清運了,鞏怕用不了三天,這個小區就不成樣子了。我退休後在小區做了九年業委會工作了。協調、解決了多少這方面的問題。我認為;雙方都應站在對方的立場丶換位思考,就能減少這些矛盾,這些不負責任的話題也就少了。

  • 2 # 健康之飲

    反正物業一開始都和真正的業主沒有關係!物業在先,條款先定,幾個購房者奈何?反到成立業主委成了難題,困難重重,留給業主的是接受是交錢?這誰設計的?何不由開發者承擔物業,房好賣,售後有保證,買賣公平,真正業主過半成立業委!按程式交接?物業方式選擇權在業委,誰接受你的定價與條款?業委就不能直接聘請用員工?誰做主誰付費吧!

  • 3 # 老鼠也有肉

    物業為何產生?首先是為數不少的業主不守法不文明無道德致小區的各方面髒亂差。政府只能同意產生物業公司,由他來管理小區,但是,物業務就得業主自掏腰包。歸根結底是全體業主為不良業主買單。

  • 4 # 使用者5308800877398

    第一家物業公司來源只有兩個,1:實際與開發商是一家。2:從開發商手中買來。沒有發現第三種。所以物業條例在這方面應該為:1:物業公司入住小區時間為2年。如果得到企主認可,可以續簽2年。但:必須是明表票(這一點很重要)。也就是黑板票,大多數業主打鉤。2:業主委員會應該為由物業公司牽頭成立,也就是在入往小區一年內必須成立,否則:不得收取物業費。如果這樣:矛盾會少一點。

  • 5 # 留興240

    這兩種說法都不對!物業公司在你入住之前就有了。物業公司不是攆也攆不走,而是你沒有合法的方法讓他走,如果你的方法得當,你不用攆,人家就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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