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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刁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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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廣州文案策劃
老人要求已送養34年的兒子贍養自己,老人的這個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據,中國收養法有明確的答案。
中國收養法明文規定: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送養給他人;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就建立了父母子女關係;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上述法律條文明確告訴我們,孩子一旦被依法送養,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與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全部消除,通俗一點說,就是沒有了父母子女之間的任何關係了。生父母不再承擔撫養義務,孩子長大成人後也不再有承擔贍養生父母的義務。
本案中的王女士因年老體衰又經濟拮据,想依靠當年送養出去的小兒子出錢贍養自己,這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也不會獲得法律的支援。如果說有的話,那就是那絲割不斷的血緣關係。但人是社會人,是有感情的感性動物。生父母沒有撫養子女長大成人,子女跟生父母之間怎麼會產生感情!?陌路相逢,認親情並要求贍養,怎麼可能?
本案中,別說王女士聯絡不到他本人,就是聯絡到了,對方也不一定認可,也不一定願意贍養那個曾經把幼小的自己送人的母親。當然,如果能夠聯絡上,經過一番感情訴說融和,兒子願意贍養生母,法律也不會阻止。畢竟血濃於水;如果聯絡上了,曾經的兒子始終對生母產生不了感情,不願意贍養生母,那也無可厚非。
以上建議,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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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要懂一點
孩子已經被送養了34年,說明現在別人已經長大成人,在這整個成長過程中親生父母都沒有參與。
既然是被送養的,那收養家庭不存在非法收養,在合法的情況下,中國民法認為對方合法收養之後,孩子與原生家庭的親子關係自動解除,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親生父母沒有扶養孩子的義務,孩子長大後也沒有贍養老人的義務。
中國的法律將就權利與義務的對等,你履行了多少義務,就能享受多少權利。
所以在這個問題中,孩子被送養了34年了,親生父母沒有盡到扶養孩子的義務,自然沒有權利要求孩子去贍養自己。
親生父母本身這樣的要求就是非常自私的,如果達成了對他們自身是百利的,但是對這個被送養出去的孩子來說,卻要在以後贍養兩個家庭的老人,中間所產生的經濟壓力也是可想而知的,對收養家庭來說,養父母的不知是否能接受這些,收養家庭的家庭關係是否受到影響,這些都無法預知。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事情會訴訟到法院,法官判決不一定會不支援原生父母的訴求,法官判決要考慮的因素很多,他們在判案時是有一定的裁量權的,法律、道德、社會影響等都在判決考慮之內。
你的贊是最大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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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流浪的雪夭
如果送出去的孩子和養父母辦理了正式的收養手續,她跟這個孩子就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關係了,想要透過法律途徑要贍養費是不可能的。
現在很多人法律意識淡泊,該辦的手續也不去辦,所以也存在養父母沒有正規辦理收養手續的情況,那就有空子可鑽了,這種情況就得養,所以我還是要提醒大家,別為了省小錢吃大虧,凡事看遠點。
如果法律途徑走不通,可以打親情牌,利用社會輿論道德綁架,只要臉皮厚,還是能撈點錢的,至於能拿到多少,取決於親生父母的無恥程度和小孩的心軟程度了。
個人以為,如果沒有太大壓力,稍微給點也是可以的,畢竟生了你一場,但如果不願意給,也不必糾結,果斷拒絕最好。沒啥好內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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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碧野28
如果一個人不要臉了,肯定什麼事情都做得出來,而且國家法律也會作出不公正的判決。因為法院講的是道德經,它不管你是否符合不符合,只要你與她有血脈,就會判你支付養老費用。這已不是一例子了,一直以來都是這樣的。正因為有這種逆向思維,才會出現如此之多的例子反覆發作。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本事例的最後若被訴訟到法院,其結果就是顛覆性的,人最不願看到的那樣。因為法律考慮的是敬老養老的問題,而不會考慮承擔者面臨的沉重負擔。本案中的承擔人,他需要面對一比三的負擔,本來的養父母是給了他生命維護,成才造就的全部傾注,作為他承擔這二位養老是理所應當的事。而他的生母只生不養,並34年都沒有聯絡和關心過,如今要他給她養老,不但使他無能力詹養,而且對他來說,是從天上掉下一顆炸彈。如果國家法律一定要那樣判決,很可能會導致沒有效果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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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使用者李道洪
根據自己的家庭經濟情況而定,贍養老人是天經地義的,可是自己沒能力負擔三個老人的衣食住行,那只有放棄對親生母親的贍養,畢真她只生下自己沒護養,只能對養父母盡孝到終生。如果以後條件有好轉有能力就得對親生父母承擔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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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讀書文史
老人要求已送養34年的兒子贍養自己,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中國法律上規定,對方是合法收養的話,原生家庭和小孩之間的親子關係自動解除,這位浙江紹興王女士要求已送養34年的兒子贍養自己,完全沒有法律依據。
據瞭解,這位女士共生下3個兒子,最小的兒子在1歲時被送養。34年後,孩子都長大了,而王女士也老了,本想可以享享清福,但是兩個兒子都不爭氣,做生意都失敗了,老伴也因病過世,這時她想到了從未聯絡過的被送養的小兒(小張,35歲)。
小張大學畢業工作了10多年,年薪五十多萬,王女士一度表示自己生活困難,她覺得向小張要贍養費不過分,於是多次打電話給小張,而小張卻沒有接電話。
從個人的角度來看,我覺得王女士的做法自私且過分。不管是站在情理中,還是站在法理中,這位女士肯定是不得理的。
首先,從小就把孩子送人,這對小孩來說,是一種傷害。一位母親,連自己輕生的孩子都拋棄,這是一種違背社會道德、違背良知、人性的做法。這位女士在34年時間裡,並沒有擔起小孩的贍養義務,也沒有負起相應的監管義務。34年後長大成人的孩子,他的法定贍養物件是養父母,而非原生父母。若他有善心,願意贍養曾經拋棄他的父母,那是情分,而非本分;若他不願意,也是他的選擇。
其次,孩子被原生家庭“拋棄”,這就相當於原生家庭主動放棄、斷絕了雙方的親子關係。時隔34年後,那個長大成人的孩子已經跟原生家庭沒有任何關係,這時候原生家庭父母再去找已經被送養的小孩要求其贍養自己,這是一種訛錢行為!
不管怎樣,做人要講良心,死皮賴臉,厚顏無恥只會讓人心生厭惡,而不是讓人同情和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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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夜雨如書
於情於理,這個被送養出去的小兒子都沒有贍養生母王大媽的責任。至於他本人願不願意贍養,那就是他自己的事情了,沒有人可以道德綁架他。
可以說,他願意給生母錢是情分,不給錢是本分。
從法律上講,中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兒子1歲的時候就被送養了,也就是說他已經在養父母家裡生活了34年,他和生父母的收養關係消除,相應的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撫養和贍養義務也就不存在了。他是被養父母撫養長大的,今後需要贍養的也是養父母,和生父母無關。
從情理上講,王大媽並未盡到撫養孩子長大的責任,而且兩者之間也不存在感情羈絆,突然冒出來讓被送養34年的小兒子承擔贍養責任是自私自利的想法。況且王大媽還有兩個兒子是她親手帶大的,他們才應該承擔相應的贍養責任。
▲王大媽給出的理由是自己現在生活困難,另外兩個兒子做生意賠錢了,而且那個被送養的小兒子現在收益不錯一年能賺55萬。
言外之意有點賴上小兒子了:“反正他會賺錢,我又過得很慘,要點贍養費是應該的。”
打個不太恰當的比方,這就好比王大媽當年把一棵需要悉心照料的小樹苗扔給了別人,34年後,自己留下的那兩顆樹長歪了沒辦法遮風擋雨,看到當年的小樹苗被別人培養成了參天大樹,她又想起找對方分紅了,理由就是這顆樹苗當年是她提供的。
這樣做不僅僅是臉皮厚,而且也是給小兒子和他的養父母添堵,太不厚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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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珞珈社
只有生育之情,沒有養育之恩,三十四年時間,一切親情早已消失殆盡,只剩下一點血緣關係,不知道這個已經隔閡了三十四年的親情還能不能讓兒子能撫養。
如果說這個兒子有良心,顧忌血緣親情,或許他會盡一點他的義務,如果他此時此刻家庭條件也不好,並且他也不想顧忌這段血緣關係,那不撫養,相信這個母親也沒有理由。
當初不管出於何種原因,而將自己的親生兒子送人,已經沒有盡到對孩子撫養成人的義務,已經大錯特錯了,如今老了,無依無靠的時候,她想到了這個被自己當初拋棄了三十四年的兒子,又如何能老有所依呢?
親手葬送了一段母子親情,如今想拾起這段已經淡薄的親情,將是前所未有的困難。可是這也無可厚非,這都是這個老人一手造成的錯誤,相信她早已經悔不當初,可是錯了就是錯了,現在要彌補,又哪有那麼容易呢?
或許會原諒自己母親的拋棄,或許不會,一切皆有可能,不管管還是不管,老人都是欠自己兒子一個撫養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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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要輕易放棄你的夢
送養34年是其一,畢竟超生,可能也養不起;但是這34年為什麼沒有聯絡,當沒這個兒子呢。兩個兒子生意失敗全家要餓死了麼,就要找他?強調年薪50多萬神馬意思?有錢就得給麼?道德綁架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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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你沒有履行過撫養的義務,憑什麼讓對方履行贍養義務呢?就因為你生了他!(~可笑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