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烈呼籲修改不公平的婚姻法
捍衛離婚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應當允許離婚後的未成年子女改隨母姓,只要法定監護人提出更名申請的,公安部門都應該受理,不應拒絕。理由如下: (一)應當維護《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婚姻法》作為中國公民婚姻家庭的基本大法,既然作出了“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權威規定,公安戶籍部門應當執行大法,不能“拒絕受理”。 (二)應當適應新形勢。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已經過了30多年,公安部的批覆也已經過了10年多,社情民意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我們的司法實踐應當適應當前建設和諧社會的新形勢。 (三)應當依法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大多數由女方撫養,婦女和兒童本身就是弱勢群體,對於直接撫養子女的母親而言,亦可能要重組家庭或再生育子女,若子女的姓氏仍保留著其生父的姓氏,可能出現一家三姓的狀況,在家庭關係的處理上會造成諸多不便。本來父母離婚對孩子就造成了很大的傷害,於情、於理、於法,再不能給他們造成更大的傷害了。 (四)有利於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社會和諧穩定。只有未成年子女儘早擺脫父母離婚後的陰影,不受諸如更名等問題的干擾,有一個溫馨和諧的家庭和社會環境,才能保證他們的健康成長,這是構建和諧社會所必須的。 (五)有利於社會文明進步和資訊管理。離異未成年子女改隨母姓,可以有效打破“傳宗接代”傳統觀念的桎梏,有利於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另外,當今社會已進入高度資訊化時代,孩子自出生後,便有了一個終身的身份號碼,從幼年到成年,從注射疫苗到入托、入學、參加工作,其姓名和身份號碼伴其一生不會改變。如果孩子的戶籍姓名和實際使用姓名不一致,不但給孩子本人帶來諸多不便,甚至剝奪了他們本應依法享有的部分權益,同時,也給公安戶籍部門的資訊化管理造成漏洞和不必要的麻煩。 三、建議: (一)建議全華人大及其常委會盡早制定《姓名權法》,對公民(包括未成年人)的姓名權及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翔實的法律規定,使之有法可依,以儘快解決因更名等原因引起的社會矛盾和問題。 (二)建議最高法院結合社會發展變化的新形勢、新問題,儘早修改“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改名問題”的司法解釋,使之更加有利於保障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三)建議公安部門儘快調整辦理父母離異後子女更名問題的法規和政策,對離異夫婦尤其是女方提出將其子女姓名改隨母姓的,應當先接受更名申請,再研究是否合情、合理、合法,爾後區別情況辦理,不能以離異雙方協商不一致而拒絕受理。
強烈呼籲修改不公平的婚姻法
捍衛離婚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應當允許離婚後的未成年子女改隨母姓,只要法定監護人提出更名申請的,公安部門都應該受理,不應拒絕。理由如下: (一)應當維護《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婚姻法》作為中國公民婚姻家庭的基本大法,既然作出了“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權威規定,公安戶籍部門應當執行大法,不能“拒絕受理”。 (二)應當適應新形勢。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已經過了30多年,公安部的批覆也已經過了10年多,社情民意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我們的司法實踐應當適應當前建設和諧社會的新形勢。 (三)應當依法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大多數由女方撫養,婦女和兒童本身就是弱勢群體,對於直接撫養子女的母親而言,亦可能要重組家庭或再生育子女,若子女的姓氏仍保留著其生父的姓氏,可能出現一家三姓的狀況,在家庭關係的處理上會造成諸多不便。本來父母離婚對孩子就造成了很大的傷害,於情、於理、於法,再不能給他們造成更大的傷害了。 (四)有利於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社會和諧穩定。只有未成年子女儘早擺脫父母離婚後的陰影,不受諸如更名等問題的干擾,有一個溫馨和諧的家庭和社會環境,才能保證他們的健康成長,這是構建和諧社會所必須的。 (五)有利於社會文明進步和資訊管理。離異未成年子女改隨母姓,可以有效打破“傳宗接代”傳統觀念的桎梏,有利於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另外,當今社會已進入高度資訊化時代,孩子自出生後,便有了一個終身的身份號碼,從幼年到成年,從注射疫苗到入托、入學、參加工作,其姓名和身份號碼伴其一生不會改變。如果孩子的戶籍姓名和實際使用姓名不一致,不但給孩子本人帶來諸多不便,甚至剝奪了他們本應依法享有的部分權益,同時,也給公安戶籍部門的資訊化管理造成漏洞和不必要的麻煩。 三、建議: (一)建議全華人大及其常委會盡早制定《姓名權法》,對公民(包括未成年人)的姓名權及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翔實的法律規定,使之有法可依,以儘快解決因更名等原因引起的社會矛盾和問題。 (二)建議最高法院結合社會發展變化的新形勢、新問題,儘早修改“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改名問題”的司法解釋,使之更加有利於保障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三)建議公安部門儘快調整辦理父母離異後子女更名問題的法規和政策,對離異夫婦尤其是女方提出將其子女姓名改隨母姓的,應當先接受更名申請,再研究是否合情、合理、合法,爾後區別情況辦理,不能以離異雙方協商不一致而拒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