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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465424935672

    你已在企業工作25年,還沒到退休年齡,但因身體原因(心臟病)想辭職,應該是萬不得已。但企業不願意,甚至說要賠償單位這麼多年給交的保險費才行,卻是沒有任何道理的。 如果你確實感到力不從心,無法繼續從事原工作,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解除與企業的勞動合同,三十天屆滿,無論企業同意與否,你與企業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終止。當然在提交書面通知後,需要主動與企業辦理相應的交接手續,避免企業拿工作交接說事。 由於是你主動要求辭職的,你將得不到任何經濟補償,甚至還無法領取失業救濟金,這是需要提請你格外注意的。 因此,建議是否採用與企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辦法,因為畢竟你已經為企業服務了25年,離開企業,或多或少應該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若協商不成,你不妨按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的規定,申請享受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然後,在無法繼續從事原工作以及無法勝任調整後的工作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要求解除與企業的勞動合同,那樣還可以依法得到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 如何處理,請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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