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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到頭來名

    一是參加會議的人數要求。(1)支部委員會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支委參加所作出的決定才能有效。(2)由3名委員組成的支部委員會,如果只有兩名成員參加,一般不應召開支委會(在情況緊急時,可召開支部黨員大會)。

    二是表決的要求。(1)經過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透過決議。(2)對重大問題意見有分歧時,除在緊急情況下須按照多數人的意見做出決定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可在會後進一步醞釀,下次會議再議,也可將爭論的情況向上級黨組織報告,請求裁決。(3)支委會透過的決議,在交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時,不僅原來有不同意見的支委可以繼續發表自己的意見,就是原來表示同意的支委,如果有了變化,也可以提出新的意見。

    三是正確處理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與支部黨員大會的關係。黨支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支部黨員大會。支部的一切重大問題都應由支部黨員大會決定。支部委員會在支部黨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員會要對支部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負責,定期向支部黨員大會報告工作,接受它的審查和監督。為了便於支部黨員大會對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支部委員會可提出初步意見和方案。支部黨員大會對支部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有權修改、補充或否定;支部委員會對支部黨員大會做出的決議、決定,不能修改或推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如果發現支部黨員大會的決議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和上級黨委的決議時,應重新召開支部黨員大會說明情況,進一步討論決定,如果意見不統一,支部委員會可以請示上級黨組織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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