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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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七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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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杜傳康律師
可以的。我有一個案件,檢察院以組織賣淫罪提起公訴,我認為罪名不準確,提出應定性為容留賣淫罪,法院採納了我的辯護意見,判決構成容留賣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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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春傑35
可以,因為按照法律規定一般二䆘才是案件的審結走完程式,如果上沂,或檢查機關杭沂,按法律規定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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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諾金鴻78481554
琺倌不可隨意改變罪名。法律是嚴肅的,確定性和排他性。是強姦罪就不可能是輪姦罪。可有的琺倌往往隨意捏造罪名,讓無辜的人蒙冤受辱。這是極其違法亂紀的行為。遇到這些,一定要依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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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張小帥說理財
法院是審判機關,它是沒有任何理由對任何一個案件訂立罪名,涉及公訴類刑事案件都是由公訴機關也就是檢察院來根據其受理的偵查機關也就是公安局,紀監委等提供的證據來擬訂起訴罪名的。
提交到法院後法院有兩個職能一個是看證據是否滿足起訴標準,一個是開庭審判。
如果證據不足以滿足該罪名的起訴,法院會要求公訴機關重新蒐集證據或者不予起訴。
重新受理證據在案件允許的偵辦期間完成就可以重新起訴,而不予起訴則公訴機關可以變更罪名在案件偵辦期間可以重新提起公訴。如果偵查機關的證據不足以提起公訴,公訴機關會要求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但不能超過偵辦時限,但如果有嫌疑人確實需要羈押的,可以提出延長羈押時限。
但,法院沒有許可權也不能要求公訴機關換個罪名,只有到了審判的時候,由證據和辯護來確定罪名成不成立,量刑多少。
大致是這樣。
曾經某森林公安局辦理的涉嫌失火罪,後面檢察院審查起訴更名為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後來在法院裁判時又以失火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