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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格格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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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74487863701
當然可以,主要按照規定按時公開透明的明細賬單,大家有什麼可以懷疑背後有問題。主要要公佈賬單,懷疑前期業委會有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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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會共同體
業委會的權利均來自業主大會,包括解聘和選聘物業公司以及是否需要招標等小區的重大事項均由業主大會決定!小區業主均有知情權、參與權和決定權!
業委會不經業主大會而擅自作出的重大決定均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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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和諧社會智慧社群
業委會可以不用招標直接指定小區物業?為什麼?
1、業委會可以不用公開招標,但需具備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不用公開招投標的條件。
2、一般地方政府住宅物業規定中約定,小於多少面積以下可以協議招標。比如有的地方規定3萬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協議招標。
3、業委會直接指定小區物業公司,肯定是不妥的,首先也必須證得全體業主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合法合規。或者業主大會直接委託業委會協議招標無需徵詢條款。
4、選聘物業公司有多種措施,有政府公開招投標平臺;有能力的業委會組織招投標小組向社會公開招投標;業主大會協議招標(就是認為直接指定小區物業公司)但也是公開選聘物業行為;無人看管小區或物業公司撤離,請求地方人民政府委託託管物業公司等,無論是哪一種方式,都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地方政府、社群組織、業主,唯一的目的只有一個,符合小區現狀的管理質價相符原則,社群安定團結。
僅供參考,相互學習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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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老包有時不線上
業委會可以不透過招標方式確定物業公司嗎? 可以的!
《物權法》出臺以後,對於業主的權利進行了明確的規範。可以這麼說,業主的權利很大,但業主使用這個權利卻需要明確程式。
在小區以何種方式委託物業公司,完全由法定的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書面徵求意見來決定。小區有了決議以後,具體由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為小區的權力機構,最終拍板決定,作為執行機構的業委會無權單獨與任何一家物業公司簽訂委託合同。
小區委託物業公司有以下三種方式。
1、直接與目標物業公司協議委託物業服務合同。與目標物業公司直接商議具體條款,這種方式簡單簡潔,比較快捷。
3、公開招標:這一定的範圍內,公開媒體釋出投標通知。這種方式操作比較複雜,投標公司不確定,相對來說暗箱操作的可能性最小。需要專業的招標公司輔助操作。
《物權法》出臺,把小區的管理決策權明確歸於廣大業主所有,除了以上三種確立委託物業公司外,還可以表決小區是否實行自管。
無論哪一種方式,具體操作中,只要過程符合《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招標投標法》和《合同法》等等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即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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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這個世道看不懂
小區物業什麼時候取締,可以讓社群代管,現在物業就知道收錢,收不上錢就各種停水,停電,停氣,小區停車亂收費,物業就是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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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邏輯老薑
業委會直接指定物業,法規規定的非常明確,不可以。
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北京等地方的業主大會指導規則,明確上述權力不可授權業委會直接行使。
如此規定非常有道理。因為物業服務合同涉及服務標準、物業費標準、監督方式、違約責任等,業主有建議權、知情權、否決權,有遵守合同的義務。一個業主不知情、甚至不認可的物業合同,後期幾乎無法執行。
而且,如果業委會可以直接行使選聘物業的權力,極有可能指定自己的關係戶,進入小區服務。業主頭上可能會被壓上業委會、物業公司兩座大山,矛盾隱患很大。
筆者手頭有一個案例。
某小區業委會組織了業主大會表決,授權業委會透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公司,並將評分第一名的物業公司提交業主大會確認後,與之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
業主認為業委會侵犯了業主大會的權益,一紙訴狀將業委會訴至法庭,請求法院撤銷業委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選聘物業公司,包括過程中的選擇招標公司、選擇物業公司等,均應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因此,一審判決業委會敗訴,所籤物業服務合同無效,業委會未提起上訴。
我們很多人對這個案例探討了很久,部分認為法院的判決過於苛刻,部分認為法院的判決沒有問題。
這是一個有點極端的案例。不過,此案例再次明確,選聘物業公司必須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可在業主大會召開前,組織業主協商招標公司、物業公司評分,以及最終確定招標公司的辦法,提交業主大會通過後執行。
最後,再將物業公司的評分結果,提交業主大會表決,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選聘哪家公司。
如果政府能像北京、深圳一樣,提供便捷的線上表決方式,真得是為業主共同決定做了一件大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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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w苦行僧
業委會可以不用透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企業,但是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專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
物業管理區域內透過的市場招投標機制、公開、公平、公正的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是國家一直提倡的。是許多小區在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時通常選用的方法,是目前最為公平的選擇物業管理企業方式。各省市政府為了保證招投標工作的公平、公正,還設立了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庫。
但是在一些規模較小的物業管理區域內,也可以由業主委員會主持,採取協商的方式初步選定物業服務企業,最後將初定的物業服務企業交由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有全體業主決定。
在規模較大,業主產權較為複雜的小區裡,通常採取招投標的方式選定物業服務企業。招標檔案編制仍然是由業主委員會負責,並透過政府的招投標平臺發放資訊。評標小組通常由隨機抽取的政府專家庫專家和業主代表共同組成,有些小區為了顯示公平,還會採取跨市隨機抽取專家庫專家的辦法。在招標工作完成並確定第一中標人後,仍然需要在小區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透過投票的方式確認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總之,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無論是採取議標的方式或者採取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最後都必須在小區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專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投票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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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物業洞察
業委會直接指定物業,法規規定的非常明確,不可以。
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北京等地方的業主大會指導規則,明確上述權力不可授權業委會直接行使。
如此規定非常有道理。因為物業服務合同涉及服務標準、物業費標準、監督方式、違約責任等,業主有建議權、知情權、否決權,有遵守合同的義務。一個業主不知情、甚至不認可的物業合同,後期幾乎無法執行。
而且,如果業委會可以直接行使選聘物業的權力,極有可能指定自己的關係戶,進入小區服務。業主頭上可能會被壓上業委會、物業公司兩座大山,矛盾隱患很大。
以上描述關於這個問題的答案都是個人的想法,我希望我分享的這個問題的解答能夠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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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提問:建設單位可以不透過招標指定前期物業公司嗎?絕大多數前期物業都是開發商指定的,並沒有按照物管條例來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