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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籤的服務合同到12月31日到期,期間召開了業主大會,要求解聘的票數和有效居住面積都沒雙過半。因為有近1/4的業主投了不續聘的票,在此情況下,成立了相關選聘小組,選定了臨時託管物業公司,並由業委會發布相關通知。現在遇到的問題是街道物管辦發函給業委會,稱其做法違反了物權法規定:業委會無權決定物業公司,必須由業主大會決定。業委會認為按前期簽署的物業合同到期就應該終止,請問,業委會做法是否正確?應該遵循合同法還是物權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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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瀟瀟雨10175631

    只有合法的合同才是有效合同,任何合同不得與現行法律相牴觸,也包括物權法在內,否則視為無效人合同,既無效,何求遵守。

  • 2 # 老周聊物業

    您好!如果按你的標題意思,業委會首要遵守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及業委會規則等檔案;至於物業管理合同到期問題,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適用“合同法關於委託合同”的條款,一般優先使用物業管理法規。畢竟,物業管理及物業公司的服務是保證全體業主利益的,除非物業公司主動退出,或者業主大會重新選聘了新的物業公司,這兩種情況下,可以更換物業公司。

    如按你描述的情況,你們業委會在沒有業主大會決議的情況下,自己成立招標小組,這個確實是不合規的。

    最後,目前國家,省市對業主大會及業委會的工作及流程規定的很細,對更換物業公司流程也有明確規定,建議你們多學法,按法規要求執行。另外,作為業主大會執行機構,你們發起業主大會及相應的表格(選擇事項)也要多考慮!

  • 3 # 空與疊加態

    業委會是業主代表大會選出來的,代表全體業主維護業主利益和權利的辦事機構,沒有法人資格,不能與其它任何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簽到任何合同,所以它沒履行合同法的主體資格。但是,業委會可以按照物權法的有關條款,來維護小區內全體業主利益和權利,監督物業公司必須在不侵害業主合法利益的前提下開展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所以,一屆好的業委會,既不能與物業公司形成對立,更不能與物業公司沆瀣一氣,同流合汙,這樣的話,不僅會干擾物業公司的正常工作,最後會更嚴重的損害了小區廣大業主的切身利益的。最近就有兩個鮮明的正反事例。1,重慶某小區業委會主任用了三年時間,用各種非法手段,侵吞了屬於全體業主的小區公共收益170萬,最近被判刑8年。2,江蘇省連雲港市某小區物業公司,年底前,將該小區公共收益的大部分,換成超市購物卡,給小區全體業主每戶一張購物卡。

  • 4 # 九智使用者164809192984

    業委會只要守法就是燒了高香了!

    物業公司必須經政府相關部門稽核方能獲得批准運營,政府機關部門必須有擔責的責任,物業企業必須有足夠的資金儲備做低押否則不得獲批進入市場運作!

    由住建單位推薦,居委會組織各樓長及小組長選責任心強有正義感的居民代表參與,則優錄用實力強的物業入住,並試用6個月,期滿再決取否!決不能推拖讓所謂的業委會參與,,。不是物業不好是一小幫刁民無理取鬧,搞的你們小區雞犬不寧,不能安居樂業,現在是有價服務的年代,不花錢哪有服務呀?這種情況政府決不會買單,鬧也無濟於世遭罪的是廣大忠厚的業主!但也不會讓壞人消遙法外。還是沒鬧到火候,到時候會有報應的,但這段時間你們就得用心體會和長知識吧!

    我是業主實踐證明物業是應該有的!業委會不應該存在!業委會是挑鬥是非的罪魁禍首!買房買的就是鄰里和協風氣正丶環境整潔和物業服務好的小區,我們哈爾濱天鵝灣小區物業就很好!收費適中服務到位!符近幾個小區都成立了業委會,攪的小區不得安寧,形成了惡性迴圈!慘不忍睹!成立業委會的教訓就在眼前!應當吸取,應主動制止成立業委會!

    v我們小區98%業主主動交納物業費且良性迴圈!我們小區也有一小撮人,目標明確想達到個人私慾,企圖成立業委會,透過實名制投票表決後最終讓廣大的業主給否決了!這樣一來少了諸多麻煩和省了業委會人員的開支費用。實踐證明正義是能戰勝了邪惡的。

    關於有無物業服務問題我認為; 堅決不同意取消物業,應加強物業,用法律手段管理物業!,肯定的說居民無法也無能力自治,凡提倡自治的都是極短期行為,都是瞬間的眼前利益l!後果是小區將垃圾成山,養雞鴨狗氾濫,種地圈地無止境,鄰里間矛盾加劇!所謂業委會將乘機組織不明真相百姓鬧政府,使百姓與政府對立加劇仇官丶恨官!

    物業管理應步入正軌,用法律制約,決不能受業委會干擾。

  • 5 # 荊山一狼2

    謝謝邀請。只要是法律業委會都應該無條件遵守,對這個問題街辦的指導意見是正確的。對待物業合同已經到期這件事,業委會的處置有一系列的違法違規之處。物業管理方面,配套的法律法規除了《物權法》外還有國務院和各省各市分別制定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三個條例與《物權法》並不衝突矛盾,只是更具體更詳細。依照一法三條例的相關規定,業委會對於12月底合同到期的物業,應當在九月份召開業主大會,對是否續聘(不是解聘,這是業委會表述錯誤)進行表決,並於九月底以前將業主大會決議書面通知現服務物業。業主大會以雙過半意見為決議。問題表述中只提到“解聘”(應為不再續聘)意見只佔到四分之一,沒有續聘票比例。出現這種情形要不就是業委會提交業主大會表決的票設計不規範,無法確定續聘票,要不就是題主故意隱瞞。所以,無法瞭解業主大會多數業主的態度。如果業主大會續聘票過半數,業委會應當無條件與現物業續簽原合同三到五年。續聘和不續聘票數均不過半,按照原建設部指導意見,將棄權票計入票數多的意見票。如果不續聘意見佔多數,業委會應當於九月底前通知物業按合同履行到十二月底。同時,業委會應當履行義務,組織公開招聘物業,並將有意向參與競聘的物業公司推薦給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表決決定新選聘物業,並授權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與新物業簽訂新的物業合同。這個程式應當在三個月內完成。三個月內因業委會故意拖延,不履行招聘物業程式,故意導致物業服務空檔,意圖借空檔越權私自招聘物業的,招聘物業合同無效,業委會提議人和附議人對合同違約承擔責任,業主不承擔責任。同時,業主還可以聯名向街辦提議召開業主大會,罷免越權擅自招聘物業的業委會成員,重新組建業委會按照法定程式招聘物業。

  • 6 # 農民工老了

    這個問題是沒事找事的腦殘問題,通常情況下那個法律都要遵守。如果有衝突的條款要麼依法修改要麼作廢。只是現實中大多數衝突不會上升到法院去執行,都會協商解決。到了法院也是第一步協商解決。執意對抗沒有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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