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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昨日已過的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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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雪陽光1
現場只有列車服務員和充滿正義感的人,警察呢?他是在服務員沒辦法的情況下幫忙的。如果警察及時出現我想不會出現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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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燕子的窩3
關鍵問題是這個時候公權在哪裡?我們不支援私刑,但更不想看到公權喪失!所以我認為這個小夥應該去告鐵路部門,讓鐵路部門承擔瀆職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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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農業組
是有前因,才有後果。應對前者做嚴肅處理才對。現今只對後者做重罰。對社會起到最壞的影響。這是法官的腐敗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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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shasha271
我知道我的個人觀點表達出來會有許多人不同意,但言者無罪吧?這件事的起源是李乘客用同等於有座位的價錢購了一張無座位的高鐵票。上車後見一等車有空位就坐了上去。這與前幾次報道的座霸性質有點不同,前幾次的座霸屬佔有了已售出車票持有人的座位。而這次是李乘客佔了空閒的座位。當然,李乘客只違反了乘車規定,但並沒給其它乘客造成不便。列車員責令其離開座位時,李乘客不服從。作為乘客本只有兩種選擇,1,離開霸佔的座位。2,補齊一等車的差價後坐在一等位上旅行。
可李乘客採取了佔著不走的態度。在勸說及命令無效的情況下,一位年青乘客對李乘客進行了暴力驅趕。有施加暴力時,導致李乘客受一級輕傷(這是法律上的傷害介定,輕傷是刑事責任的起點。恢復期約三個月或以上。從法律介定看,致永久性失明為重傷。從這件事看,小夥子兩拳打劉乘客的眼睛可能造成了眼睛視力永久性損害才鑑定為輕傷一級。可憐!如真如此,這樣見義勇為可能造成劉乘客視力永久性減退。要知道肋骨斷兩根已上才為輕傷,只斷一根為輕微傷。輕微傷只負民事責任。)。這事就有點過了!李乘客也是合法購票之乘客,在主張自我權力的時候太自我為是。充其量只違反了行業法規,本應由行業專業執法者糾正或處罰。可一位毫不相干之人對其用肆意人身傷害的方式對待就侵犯了人的基本生存權,造成了李乘客視力下降的永久性傷害。理所當然要負刑事及賠償責任。
也許道義上是見義勇為,可結果是對自然人的人身侵犯。畢竟李乘客的行為只是道德問題,沒有危害公共及行車安全。根本不需要用人身傷害方式來制止。如發生像重慶公交掉江之情況則另算,武力制止亦屬理所當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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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XqP秋平
蠻同情這位‘’仗義打人‘’者,本是與己無關,看不慣霸座男而出手教訓,換來的是4個月刑期(緩刑)和6萬元罰款。
霸座,是不道德的,不遵守公共秩序,不遵守行為準則,這種缺乏社會行為規範,遊離法律邊緣的渣渣,只有藉助私權的力量打壓這股邪惡。
這幾年,霸座男.霸座女層出不窮,一波比一波理直氣壯,甚至對乘警的動口不動手熟視無睹,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利用私權,拳頭更有說服力。等待姍姍來遲的公權,卻匪夷所思,懲罰的是‘’見義勇為‘’,特別是令人齒寒6萬元的罰款,是上交國庫嗎?
遇到霸座的人,高鐵有乘警,可以採取法律措施。飛機上沒有警察,那又依靠誰去執行公權?空姐行嗎?飛行員行嗎?只有鼓勵更多的俠客去維護公共治安。
公共事件示範效應傳播特別快,法律對每件事量身定做時,肯定要深思熟慮民心.民意,要考慮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牽一而發動全身。
當老人摔倒我們敢扶了,當霸座男有人出手了,社會也就和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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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喙哥
打了過街的老鼠,貓怎麼想?
見義勇為,公家人員怎麼想?
私刑,多管閒事,你讓人家怎麼工作?不判你還判老鼠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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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活來吐槽
敲詐勒索的你說是“碰瓷”,擾亂社會治安公共秩序的你說是“霸坐”。社會治安管理條例、法律法規難道只是專治老實人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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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人生與宇宙
私刑不能僭越公權,對這,有些網民不認同是因為缺乏對法治的認知,他們只停留在幾千年來的 “ 俗理 ”,而不諳法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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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相忘-江湖
私刑不能僭越法律,這個沒錯。本事件民眾們不平的根源在於:有權利有義務的管理者不作為,當普通人私力救濟時又因行為過度觸犯法律而被法律制裁。假如,該事件,乘務員和乘警已經在強力介入進行管控,這種情況下,切莫說圍觀乘客,即使是被佔座的乘客執意毆打霸座者而被判刑,民眾也不會覺得不平。法律應當符合基本的公序良俗,有人侵權,管理機關缺位,民眾也不能管的話,就意味著不守規矩的人可以額外獲利。這顯然不符合基本公平。
1月16日近日一劉姓男子因看不慣身邊的“霸座男”李某,氣憤之下動手教訓了他,本以為是“見義勇為”的行為,結果卻給自己帶來了麻煩。透過法院審理,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罰款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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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老百姓現在對霸座行為非常痛恨,私權相比較公權力更解恨。法院判決只是針對動用私行者,而對於霸座人沒有處罰。另外私行者也是一種見義勇為,雖然行為有待商榷。設想一下,如果又是在一輛公交車上怎麼辦?壞人在搶奪方向盤,還有人敢挺身而出嗎?會不會首先考慮萬一在制止壞人時,發生衝突而導致對方受傷。當對方受傷時,法院會不會對自己罰款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