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也可以理解為一個動態迴圈的過程。風險投資者以自身的相關產業或行業的專業知識與實踐經驗,結合高效的企業管理技能與金融專長,對風險企業或風險專案積極主動地參與管理經營,直至風險企業或風險專案公開交易或通過併購方式實現資本增值與資金的流動性。一輪風險資本投資退出以後,該資本將投向被選中的下一個風險企業或風險專案,這樣迴圈往復,不斷獲取風險資本增值。
所謂風險投資退出,是指風險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以後,風險投資者認為有必要是時候將風險資本從風險企業中退出,因而選擇一定的方式(公開上市、出售或回購、清算)通過資本市場將風險資本撤出,以求實現資本增值或者降低損失,為介入下一個專案做準備。高收益是通過風險投資成功的退出而實現的,可行的退出機制是風險投資成功的關鍵。
退出渠道有以下幾種:
競價式轉讓——股份公開上市(IPO)
股份公開上市(IPO)是指風險投資者通過風險企業股份公開上市,將擁有的私人權益轉換成為公共股權,在獲得市場認可後,轉手以實現資本增值。股份公開上市被一致認為是風險投資最理想的退出渠道,其主要原因是在證券市場公開上市可以讓風險資本家取得高額的回報。
風險企業股份上市離不開“第二證券市場”的作用,這類證券市場以發行高科技風險企業的股票為主,發行的標準低於一般的證券“主機板”市場,只要風險企業的規模和資金達到了一定的標準就可以在這類市場上上市公開發行股票。在歐美髮達國家中,著名的“第二證券市場”有:美國專為沒有資格在紐約證券交易所等主機板市場上市的較小的企業的股票交易而建立的0TC(櫃檯交易)市場以及在此基礎上發展起來的NASDAQ(全國證券自營商協會自動報價系統);英國於1980年建立的USM(未正式上市公司股票市場);日本政府於1983年在大阪、東京和名古屋建立的“第二證券市場”等。
契約式轉讓——出售或回購
美國風險投資以契約式方式退出有兩種形式——股份出售或回購。股份出售是指一家一般的公司或另一家風險投資公司,按協商的價格收購或兼併風險投資企業或風險資本家所持有的股份的一種退出渠道,也稱收購。股份出售分兩種:一般購併和第二期購併。一般購併主要是指公司間的收購與兼併;第二期購併是指由另一家風險投資公司收購,接受第二期投資。股份回購是指風險企業或風險企業家本人出資購買風險投資企業家手中的股份。隨著兼併的第五次浪潮的開始,風險資本更多的採用回購或出售的方式退出。
強迫式轉讓——破產清算
眾所周知,相當大部分的風險投資不會很成功,當風險企業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組織有關部門、機構人員,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成立破產管理人,對風險企業進行破產清算。對於風險資本家來說,一旦確認風險企業失去了發展的可能或者成長太慢,不能給予預期的高額回報,就要果斷地撤出,將能收回的資金用於下一個投資迴圈。
風險投資也可以理解為一個動態迴圈的過程。風險投資者以自身的相關產業或行業的專業知識與實踐經驗,結合高效的企業管理技能與金融專長,對風險企業或風險專案積極主動地參與管理經營,直至風險企業或風險專案公開交易或通過併購方式實現資本增值與資金的流動性。一輪風險資本投資退出以後,該資本將投向被選中的下一個風險企業或風險專案,這樣迴圈往復,不斷獲取風險資本增值。
所謂風險投資退出,是指風險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以後,風險投資者認為有必要是時候將風險資本從風險企業中退出,因而選擇一定的方式(公開上市、出售或回購、清算)通過資本市場將風險資本撤出,以求實現資本增值或者降低損失,為介入下一個專案做準備。高收益是通過風險投資成功的退出而實現的,可行的退出機制是風險投資成功的關鍵。
退出渠道有以下幾種:
競價式轉讓——股份公開上市(IPO)
股份公開上市(IPO)是指風險投資者通過風險企業股份公開上市,將擁有的私人權益轉換成為公共股權,在獲得市場認可後,轉手以實現資本增值。股份公開上市被一致認為是風險投資最理想的退出渠道,其主要原因是在證券市場公開上市可以讓風險資本家取得高額的回報。
風險企業股份上市離不開“第二證券市場”的作用,這類證券市場以發行高科技風險企業的股票為主,發行的標準低於一般的證券“主機板”市場,只要風險企業的規模和資金達到了一定的標準就可以在這類市場上上市公開發行股票。在歐美髮達國家中,著名的“第二證券市場”有:美國專為沒有資格在紐約證券交易所等主機板市場上市的較小的企業的股票交易而建立的0TC(櫃檯交易)市場以及在此基礎上發展起來的NASDAQ(全國證券自營商協會自動報價系統);英國於1980年建立的USM(未正式上市公司股票市場);日本政府於1983年在大阪、東京和名古屋建立的“第二證券市場”等。
契約式轉讓——出售或回購
美國風險投資以契約式方式退出有兩種形式——股份出售或回購。股份出售是指一家一般的公司或另一家風險投資公司,按協商的價格收購或兼併風險投資企業或風險資本家所持有的股份的一種退出渠道,也稱收購。股份出售分兩種:一般購併和第二期購併。一般購併主要是指公司間的收購與兼併;第二期購併是指由另一家風險投資公司收購,接受第二期投資。股份回購是指風險企業或風險企業家本人出資購買風險投資企業家手中的股份。隨著兼併的第五次浪潮的開始,風險資本更多的採用回購或出售的方式退出。
強迫式轉讓——破產清算
眾所周知,相當大部分的風險投資不會很成功,當風險企業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組織有關部門、機構人員,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成立破產管理人,對風險企業進行破產清算。對於風險資本家來說,一旦確認風險企業失去了發展的可能或者成長太慢,不能給予預期的高額回報,就要果斷地撤出,將能收回的資金用於下一個投資迴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