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法學界大都把法理學與法哲學(法律哲學)看成是同一學科,有的則把法哲學看成是法理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實際上,法哲學既不是法理學,也不是法理學的分支學科,它應和法理學同為理論法學的分支,而且是在層次上高於法理學的理論法學。 一 關於法理學的概念,法學界的觀點相對比較統一。雖然有各種各樣不同的定義和表述,但似乎最終殊途同歸。我們大致可以概括為:法理學是一門關於法(或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識的理論學科。質言之,法理學即法學基礎理論。而對於法哲學的概念情況就完全不同了,至今幾乎沒有學者專門給它下過明確完整的定義。究其原因,恐怕至少有這麼兩點:其一,多數學者認為法哲學就是法理學,只是法理學的另一個名稱而已,因而法理學的定義就是法哲學的定義,無須再為它單獨下定義。比如,盧雲先生認為“……法理學,即法學基礎理論,與西方的法哲學同義。”沈宗靈先生認為,“法律哲學相當於法理學。”已故的喬克裕先生則認為法理學與法哲學只是“法理學”在不同階段的稱謂。他說。“法理學作為法學體系中的一門重要分支學科,具有悠久的歷史。法理學的名稱也有一個演變的過程……法理學名稱的演化,大致經歷瞭如下階段:(1)部門哲學;(2)法哲學;(3)法律哲學;(4)法理學。”他還說:“當法哲學以‘法理學’一詞來標示時,法理學才真正找到了指稱自己的名詞,達到了名與實的一致。”曹義孫先生也持類似觀點。其二,少數學者認為法哲學是法理學的一個分支學科。比如孫國華先生認為:“法學基礎理論,或法理學(包括法哲學、法社會學、立法學、法律解釋學等一般理論)……”在這裡法理學被看成是包括法哲學等學科在內的的一門綜合理論學科。既然法哲學是法理學的一個分支學科,那麼法理學的概念也就包括了法哲學的內涵,同樣無須再單獨下定義了。 已有學者注意到了法哲學與法理學的區別並試圖把法哲學當成一門獨立的學科來看待。如徐顯明先生認為,“法理學與法哲學應有所不同。”武步雲先生認為,“法哲學是哲學與法學之間的一箇中間層次的科學。”張宏生先生則認為,“法律哲學是介於法學與哲學之間的一門邊緣學科。”其中以謝暉先生的態度最為鮮明。他認定“法哲學與法理學是兩碼事。”但到底法哲學的概念是什麼,我們似乎並沒有從中找到令人滿意的答案。我以為,如果籠統地給法哲學下定義並不太困難,可以簡單地說法哲學,就是用哲學方法來研究法律的一門法學理論學科。但這樣的定義既沒有概括出法哲學的特點,也沒有道出法哲學與法理學的區別。因為:第一,哲學方法是普遍方法,任何學科在進行科學研究時幾乎都離不開這種方法,並非法哲學所獨有;第二,法理學同樣是用包括哲學方法在內的系列方法來研究法律,並非只有法哲學用哲學方法方法研究法律。所以這樣的解釋並不具有說服力。因此,要給出法哲學的確切定義,必須擺脫法哲學就是法理學或者法理學包含法哲學的觀點,把法哲學當成一門獨立的學科來研究,認真比較分析法哲學與法理學的區別,在此基礎上揭示法哲學的獨特內涵,形成法哲學自己的定義。 二 就學科而言,如果說一種學科與另一種學科有區別,那麼無外乎是在研究物件、研究方法以及研究使命和任務等方面有區別。法哲學與法理學的區別,同樣體現在這些方面。 (一)“實然法”學與“應然法”學。法理學的研究物件是“實然法”,即作為一種特定的社會現象而存在的法律實在(現實法)。主要研究它的產生、發展、本質、特徵、作用、創制、執行、監督等方面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識,實際上就是對法律現象作“一般”意義上的基礎研究,故而可稱為“實然法”學。而法哲學以“應然法”為研究物件,主要研究法律理念(理想法)。正如黑格爾所言,“法哲學這一門科學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現實化為物件。”這裡所說的“法的理念”或“法的概念”,就是指應然法。至於什麼是“法律理念”,德國著名法學家施塔姆勒解釋為:“法律理念乃是正義的實現。正義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應指向這樣一個目標,即實現在當時當地的條件下所可能實現的有關社會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諧。”可以看出,所謂法律理念,乃是指能夠使正義得以真正實現的法律理想或者說理想的法律。既為理想,就是對將來的想象和希望,就不是現實的。而理想之所以區別與空想、幻想,又是因為它是有根據的、合理的。所以,我們可以把對法律的將來進行合理想象的法哲學稱為“應然法”學。當然,法哲學也要涉及諸如法的本質、特徵、價值、執行等問題,但它是以將來為時態,以“正義的實現”為標準關注和研究這些問題的。 (二)“法是什麼”與“法應該是什麼”。法理學研究實然法,透過對現實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識的闡述,最終回答的是法是什麼,這是法理學的學科使命和任務。法哲學研究“應然法”,主要是探究理想法的性狀,因而其學科使命和任務是回答法應該是什麼。比較而言,法應該是什麼比法是什麼更具本質性和終極性。 (三)闡釋與思辨。研究物件和學科使命、任務的不同,決定了兩門學科研究方法上的差異。從研究方法的角度來比較法理學和法哲學,兩種學科都需要運用一些基本的研究方法。如哲學的方法、歷史的方法、比較的方法、分析的方法等等。但是,由於研究物件和使命、任務的不同,二者的研究方法有著顯著的差別。法理學是研究現實的法律,回答法是什麼,因而其側重於對法律進行學理性的闡釋,旨在透過闡述解釋的方法把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識也即前述之“法是什麼”說清楚。而法哲學的研究物件是理想的法律,它是作為一種“觀念”而存在的法律理念,因而對它進行研究的方法就是哲理性的思辨,即運用純粹抽象思考的方法勾畫出法律理念即“法應該是什麼”的理想圖景。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哲學就是用哲學思辨的方法來研究法律的一門學科。 (四)肯定態度與批判精神。法理學研究法律現象時,由於其研究物件、方法以及任務和使命的限定,基本上是以肯定的態度解釋概念、闡述原理、講授知識、回答問題,充其量是力求使人們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而法哲學則不同,由於它對法律理念的探究、對思辨方法的倚重以及對法的本質性和終極性問題的深切關注,因而充滿了批判精神,具有突出的批判性。它總是以批判的態度來審視法的缺陷與不足,對現實的法(包括關於法的一般理論)提出質疑,竭力追求法的完美。 (五)知識與智慧。由於法理學以對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原理進行闡述解釋為主,具有很強的知識性特點,因而我們或許可以稱它為“知識性的學問”。法哲學則是對法進行真正哲學意義上的研究,哲學思辨的色彩相當濃厚,所回答的問題也更具本質性和終極性,故而是“智慧性的學問”。其實,僅從“哲學”一詞的解釋,“源出自希臘文philosoohia,意即愛智慧”中,就可以得出法哲學為智慧之學的結論。從層次上來說,智慧顯然是超越了知識是更高層次。 三 從以上法理學與法哲學區別與比較中,我們有足夠的理由認為,法哲學並不等同與法理學,法理學也不能包含法哲學,它們各有著自己的研究物件、研究方法以及研究使命和任務。法哲學是一門獨立的理論法學學科。進而我們可以為法哲學給出如下定義:法哲學,是指以應然法為研究物件,以哲學思辨為研究方法,以探求法的理念為使命和任務的理論學科。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對法哲學與法理學進行區別並將法哲學獨立並非毫無意義和價值的空談。恰恰相反,法哲學的獨立,無論對於法哲學自身還是對法理學,都是有益的和有意義的。對法哲學來說,惟有獨立,才能自主地發展,也才能夠得到重視和加強;對法理學來說,法哲學的獨立和發展,還能促使法理學向更高的層次邁進,因為法理學關於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的闡釋,同樣是法哲學的思辨物件,透過對法理學的批判性思辨,必定能為提高法理學研究的水平有所幫助,進而提升法理學學科的科學性。
當前,法學界大都把法理學與法哲學(法律哲學)看成是同一學科,有的則把法哲學看成是法理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實際上,法哲學既不是法理學,也不是法理學的分支學科,它應和法理學同為理論法學的分支,而且是在層次上高於法理學的理論法學。 一 關於法理學的概念,法學界的觀點相對比較統一。雖然有各種各樣不同的定義和表述,但似乎最終殊途同歸。我們大致可以概括為:法理學是一門關於法(或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識的理論學科。質言之,法理學即法學基礎理論。而對於法哲學的概念情況就完全不同了,至今幾乎沒有學者專門給它下過明確完整的定義。究其原因,恐怕至少有這麼兩點:其一,多數學者認為法哲學就是法理學,只是法理學的另一個名稱而已,因而法理學的定義就是法哲學的定義,無須再為它單獨下定義。比如,盧雲先生認為“……法理學,即法學基礎理論,與西方的法哲學同義。”沈宗靈先生認為,“法律哲學相當於法理學。”已故的喬克裕先生則認為法理學與法哲學只是“法理學”在不同階段的稱謂。他說。“法理學作為法學體系中的一門重要分支學科,具有悠久的歷史。法理學的名稱也有一個演變的過程……法理學名稱的演化,大致經歷瞭如下階段:(1)部門哲學;(2)法哲學;(3)法律哲學;(4)法理學。”他還說:“當法哲學以‘法理學’一詞來標示時,法理學才真正找到了指稱自己的名詞,達到了名與實的一致。”曹義孫先生也持類似觀點。其二,少數學者認為法哲學是法理學的一個分支學科。比如孫國華先生認為:“法學基礎理論,或法理學(包括法哲學、法社會學、立法學、法律解釋學等一般理論)……”在這裡法理學被看成是包括法哲學等學科在內的的一門綜合理論學科。既然法哲學是法理學的一個分支學科,那麼法理學的概念也就包括了法哲學的內涵,同樣無須再單獨下定義了。 已有學者注意到了法哲學與法理學的區別並試圖把法哲學當成一門獨立的學科來看待。如徐顯明先生認為,“法理學與法哲學應有所不同。”武步雲先生認為,“法哲學是哲學與法學之間的一箇中間層次的科學。”張宏生先生則認為,“法律哲學是介於法學與哲學之間的一門邊緣學科。”其中以謝暉先生的態度最為鮮明。他認定“法哲學與法理學是兩碼事。”但到底法哲學的概念是什麼,我們似乎並沒有從中找到令人滿意的答案。我以為,如果籠統地給法哲學下定義並不太困難,可以簡單地說法哲學,就是用哲學方法來研究法律的一門法學理論學科。但這樣的定義既沒有概括出法哲學的特點,也沒有道出法哲學與法理學的區別。因為:第一,哲學方法是普遍方法,任何學科在進行科學研究時幾乎都離不開這種方法,並非法哲學所獨有;第二,法理學同樣是用包括哲學方法在內的系列方法來研究法律,並非只有法哲學用哲學方法方法研究法律。所以這樣的解釋並不具有說服力。因此,要給出法哲學的確切定義,必須擺脫法哲學就是法理學或者法理學包含法哲學的觀點,把法哲學當成一門獨立的學科來研究,認真比較分析法哲學與法理學的區別,在此基礎上揭示法哲學的獨特內涵,形成法哲學自己的定義。 二 就學科而言,如果說一種學科與另一種學科有區別,那麼無外乎是在研究物件、研究方法以及研究使命和任務等方面有區別。法哲學與法理學的區別,同樣體現在這些方面。 (一)“實然法”學與“應然法”學。法理學的研究物件是“實然法”,即作為一種特定的社會現象而存在的法律實在(現實法)。主要研究它的產生、發展、本質、特徵、作用、創制、執行、監督等方面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識,實際上就是對法律現象作“一般”意義上的基礎研究,故而可稱為“實然法”學。而法哲學以“應然法”為研究物件,主要研究法律理念(理想法)。正如黑格爾所言,“法哲學這一門科學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現實化為物件。”這裡所說的“法的理念”或“法的概念”,就是指應然法。至於什麼是“法律理念”,德國著名法學家施塔姆勒解釋為:“法律理念乃是正義的實現。正義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應指向這樣一個目標,即實現在當時當地的條件下所可能實現的有關社會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諧。”可以看出,所謂法律理念,乃是指能夠使正義得以真正實現的法律理想或者說理想的法律。既為理想,就是對將來的想象和希望,就不是現實的。而理想之所以區別與空想、幻想,又是因為它是有根據的、合理的。所以,我們可以把對法律的將來進行合理想象的法哲學稱為“應然法”學。當然,法哲學也要涉及諸如法的本質、特徵、價值、執行等問題,但它是以將來為時態,以“正義的實現”為標準關注和研究這些問題的。 (二)“法是什麼”與“法應該是什麼”。法理學研究實然法,透過對現實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識的闡述,最終回答的是法是什麼,這是法理學的學科使命和任務。法哲學研究“應然法”,主要是探究理想法的性狀,因而其學科使命和任務是回答法應該是什麼。比較而言,法應該是什麼比法是什麼更具本質性和終極性。 (三)闡釋與思辨。研究物件和學科使命、任務的不同,決定了兩門學科研究方法上的差異。從研究方法的角度來比較法理學和法哲學,兩種學科都需要運用一些基本的研究方法。如哲學的方法、歷史的方法、比較的方法、分析的方法等等。但是,由於研究物件和使命、任務的不同,二者的研究方法有著顯著的差別。法理學是研究現實的法律,回答法是什麼,因而其側重於對法律進行學理性的闡釋,旨在透過闡述解釋的方法把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識也即前述之“法是什麼”說清楚。而法哲學的研究物件是理想的法律,它是作為一種“觀念”而存在的法律理念,因而對它進行研究的方法就是哲理性的思辨,即運用純粹抽象思考的方法勾畫出法律理念即“法應該是什麼”的理想圖景。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哲學就是用哲學思辨的方法來研究法律的一門學科。 (四)肯定態度與批判精神。法理學研究法律現象時,由於其研究物件、方法以及任務和使命的限定,基本上是以肯定的態度解釋概念、闡述原理、講授知識、回答問題,充其量是力求使人們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而法哲學則不同,由於它對法律理念的探究、對思辨方法的倚重以及對法的本質性和終極性問題的深切關注,因而充滿了批判精神,具有突出的批判性。它總是以批判的態度來審視法的缺陷與不足,對現實的法(包括關於法的一般理論)提出質疑,竭力追求法的完美。 (五)知識與智慧。由於法理學以對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原理進行闡述解釋為主,具有很強的知識性特點,因而我們或許可以稱它為“知識性的學問”。法哲學則是對法進行真正哲學意義上的研究,哲學思辨的色彩相當濃厚,所回答的問題也更具本質性和終極性,故而是“智慧性的學問”。其實,僅從“哲學”一詞的解釋,“源出自希臘文philosoohia,意即愛智慧”中,就可以得出法哲學為智慧之學的結論。從層次上來說,智慧顯然是超越了知識是更高層次。 三 從以上法理學與法哲學區別與比較中,我們有足夠的理由認為,法哲學並不等同與法理學,法理學也不能包含法哲學,它們各有著自己的研究物件、研究方法以及研究使命和任務。法哲學是一門獨立的理論法學學科。進而我們可以為法哲學給出如下定義:法哲學,是指以應然法為研究物件,以哲學思辨為研究方法,以探求法的理念為使命和任務的理論學科。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對法哲學與法理學進行區別並將法哲學獨立並非毫無意義和價值的空談。恰恰相反,法哲學的獨立,無論對於法哲學自身還是對法理學,都是有益的和有意義的。對法哲學來說,惟有獨立,才能自主地發展,也才能夠得到重視和加強;對法理學來說,法哲學的獨立和發展,還能促使法理學向更高的層次邁進,因為法理學關於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的闡釋,同樣是法哲學的思辨物件,透過對法理學的批判性思辨,必定能為提高法理學研究的水平有所幫助,進而提升法理學學科的科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