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認土地私有,准許自由買賣.2.獎勵耕戰.3.推行縣制.商鞅變法廢除了舊制度,促進了農業生產,提高了軍隊戰鬥力,使秦國成為戰國後期最富強的諸侯國,為以後兼併六國,統一中國,打下了堅實基礎. 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國實施變法改革,這是戰國時期封建法制發展過程中又一次意義重大的法制改革。此次變法以其更為廣泛的內容和更為重大的歷史影響而在中國法律發展史上寫下重要的一筆,史稱“商鞅變法”。 一 變法的主要內容。 作為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主張運用法律手段達到建立強大封建政權的目的。他把自己的思想主張與秦國“富國強兵”的要求結合起來,在秦孝公的支援下,先後兩次實施變法。這兩次變法都是以法律、法令作為基本手段,把各項改革措施貫徹到政治、經濟以及其他社會領域。因此,變法的全部內容都可以歸納到法律制度的變遷上來。從法律變革角度看,商鞅變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改法為律,擴充法律內容。當時新興地主階級反對“有差等”的“禮”與“刑”,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來。因此,商鞅的“改法為律”強調法律規範的普遍性,具有“範天下不一而歸於一”的功能。“改法為律”,是在法律觀念上的又一進步。 商鞅“改法為律”以後,以法律作為社會改革的基本手段,許多改革措施都用法律、法令的形式表現出來,秦國封建法制的內容也進一步豐富起來。 二 運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國強兵”的措施。 “富國強兵”是變法的終極目的,為此頒佈一系列法令。在獎勵耕織方面,規定凡悉心耕織,多打糧食、多織布者,免除其勞役或奴隸身份;對於那些追求末利、投機經商以及怠於農事而致窮困的人,則要將其妻子兒女一起沒收為官奴婢;為了鼓勵發展小農經濟,擴大戶賦的來源,還頒佈了《分戶令》;在獎勵軍功方面,頒佈《軍爵律》,規定有軍功者按其功勞大小賜爵,設定了從公士到徹侯等二十一級爵位,凡斬敵首者按級晉爵,投降敵人及叛國者處以重刑。 三 用法律手段剝奪舊貴族的特權。 變法實際上是對舊制度的一次徹底改革。商鞅在變法過程中,運用法律手段,採取各種措施限制或剝奪舊貴族的特權。例如,廢除世卿世祿制度,實行按軍功授爵:規定除國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貴族,沒有軍功即取消其爵祿和貴族身份。同時取消分封制,實行郡縣制,剝奪舊貴族對地方政權的壟斷權,強化中央對地方的全面控制。 四 全面貫徹法家“以法治國”和“明法重刑”的主張。 在變法過程中,法家的一些基本主張皆清楚地表現出來。其一,強調“以法治國”。要求全體臣民特別是國家官吏學法、“明法”,百姓學習法律者,“以吏為師”。其二,“輕罪重刑”。在變法過程中,商鞅盡力貫徹重刑原則,加大量刑幅度,對輕罪也施以重刑。其三,不赦不宥。為了貫徹重刑原則,強調國家法律的嚴肅性,商鞅在變法中反對赦宥,主張凡有罪者皆應受罰。其四,鼓勵告*。為了更有效地禁*止過,保證統治秩序的穩定,在變法過程中多次頒佈法令,鼓勵臣民相互告發*謀,規定“告*者與斬敵首同賞”。其五,實行連坐。在變法期間廣泛實行連坐制度。如鄰伍連坐,以十家為什,五家為伍,什伍之間相互有告*、舉盜的責任,若什、伍之中有作*犯法者,相互負連帶責任。此外,還實行軍事連坐、職務連坐、家庭連坐等。這些對於維護社會秩序,保障政權的穩定有重要作用。 商鞅變法的歷史意義 商鞅變法是一次極為深刻的社會變革,在深度和廣度上都超過了這一時期其他諸侯國的改革。秦國的封建法制也在變法過程中得以迅速發展與完善。雖然商鞅在秦孝公死後被舊勢力車裂而亡,但其變法成果被秦國繼承和發揚。秦國在商鞅變法之後迅速強盛起來,最終一統六國,建立了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王朝。
1.承認土地私有,准許自由買賣.2.獎勵耕戰.3.推行縣制.商鞅變法廢除了舊制度,促進了農業生產,提高了軍隊戰鬥力,使秦國成為戰國後期最富強的諸侯國,為以後兼併六國,統一中國,打下了堅實基礎. 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國實施變法改革,這是戰國時期封建法制發展過程中又一次意義重大的法制改革。此次變法以其更為廣泛的內容和更為重大的歷史影響而在中國法律發展史上寫下重要的一筆,史稱“商鞅變法”。 一 變法的主要內容。 作為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主張運用法律手段達到建立強大封建政權的目的。他把自己的思想主張與秦國“富國強兵”的要求結合起來,在秦孝公的支援下,先後兩次實施變法。這兩次變法都是以法律、法令作為基本手段,把各項改革措施貫徹到政治、經濟以及其他社會領域。因此,變法的全部內容都可以歸納到法律制度的變遷上來。從法律變革角度看,商鞅變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改法為律,擴充法律內容。當時新興地主階級反對“有差等”的“禮”與“刑”,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來。因此,商鞅的“改法為律”強調法律規範的普遍性,具有“範天下不一而歸於一”的功能。“改法為律”,是在法律觀念上的又一進步。 商鞅“改法為律”以後,以法律作為社會改革的基本手段,許多改革措施都用法律、法令的形式表現出來,秦國封建法制的內容也進一步豐富起來。 二 運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國強兵”的措施。 “富國強兵”是變法的終極目的,為此頒佈一系列法令。在獎勵耕織方面,規定凡悉心耕織,多打糧食、多織布者,免除其勞役或奴隸身份;對於那些追求末利、投機經商以及怠於農事而致窮困的人,則要將其妻子兒女一起沒收為官奴婢;為了鼓勵發展小農經濟,擴大戶賦的來源,還頒佈了《分戶令》;在獎勵軍功方面,頒佈《軍爵律》,規定有軍功者按其功勞大小賜爵,設定了從公士到徹侯等二十一級爵位,凡斬敵首者按級晉爵,投降敵人及叛國者處以重刑。 三 用法律手段剝奪舊貴族的特權。 變法實際上是對舊制度的一次徹底改革。商鞅在變法過程中,運用法律手段,採取各種措施限制或剝奪舊貴族的特權。例如,廢除世卿世祿制度,實行按軍功授爵:規定除國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貴族,沒有軍功即取消其爵祿和貴族身份。同時取消分封制,實行郡縣制,剝奪舊貴族對地方政權的壟斷權,強化中央對地方的全面控制。 四 全面貫徹法家“以法治國”和“明法重刑”的主張。 在變法過程中,法家的一些基本主張皆清楚地表現出來。其一,強調“以法治國”。要求全體臣民特別是國家官吏學法、“明法”,百姓學習法律者,“以吏為師”。其二,“輕罪重刑”。在變法過程中,商鞅盡力貫徹重刑原則,加大量刑幅度,對輕罪也施以重刑。其三,不赦不宥。為了貫徹重刑原則,強調國家法律的嚴肅性,商鞅在變法中反對赦宥,主張凡有罪者皆應受罰。其四,鼓勵告*。為了更有效地禁*止過,保證統治秩序的穩定,在變法過程中多次頒佈法令,鼓勵臣民相互告發*謀,規定“告*者與斬敵首同賞”。其五,實行連坐。在變法期間廣泛實行連坐制度。如鄰伍連坐,以十家為什,五家為伍,什伍之間相互有告*、舉盜的責任,若什、伍之中有作*犯法者,相互負連帶責任。此外,還實行軍事連坐、職務連坐、家庭連坐等。這些對於維護社會秩序,保障政權的穩定有重要作用。 商鞅變法的歷史意義 商鞅變法是一次極為深刻的社會變革,在深度和廣度上都超過了這一時期其他諸侯國的改革。秦國的封建法制也在變法過程中得以迅速發展與完善。雖然商鞅在秦孝公死後被舊勢力車裂而亡,但其變法成果被秦國繼承和發揚。秦國在商鞅變法之後迅速強盛起來,最終一統六國,建立了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