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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諍言365

    借款人(亦稱債務人)借款沒按承諾的還款期限還款,是不誠信的表現。但是,作為出借人(亦稱債權人),對債務人不能按期還款,一定要正確面對。

    如何主張債權?債權人應查明債務人沒能按時還清借款的真實原因。

    如果借款時,債務人就沒有還款能力,仍然舉債,則是一種違反誠信原則的民事欺詐,對這樣的債務人,應極時起訴,依法維權。

    如果借款時,債務人的確有相應還款能力,只是因為突發性的原因導致資金週轉出現問題並積極組織資金還了一部份債務,這種債務人,誠信沒有問題。對這樣的債務人,應充分協商,給債務人合理的必要的不還款期限。切不可逼債,更不能效黃世仁的作法。

    如果債務人,舉債後有錢,就是不還,其全部家產都轉移到親屬名下,甚至,借錢時都沒告知夫妻離婚之事,還編制謊言說有財產有生意有專案等,舉債後還玩失蹤等。對這樣的債務人,應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以涉嫌詐騙罪刑事立案。

    人生在世,總有犯難的時候,免不了要東挪西借。中國有句俗話:有借有還,再借不難。人而無信,未知其可。

    特別提醒一下,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才受法律保護,2018年最高院,公安部,銀監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單位發出通知,規範民間借貸行為。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行為都受法律保護。謹慎自己的借貸行為,作出出借決定前要盡審慎注意義務,查明債務人的誠信狀態及還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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