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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原因公佈,據車內黑匣子監控影片顯示,系乘客與司機激烈爭執互毆致車輛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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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幸福地帶2

    看到了這個影片之後,我感覺非常的無語,當然,我自己也在車子上遇見過相同的事情,但是,由於我們其他的乘客共同阻止了繼續和駕駛員吵架,而駕駛員也沒有繼續的回擊吵架,最終,我們的車子安全的到達了終點。

    換句話說,如果在這車上的乘客都來阻止,哪個吵架的婦女,可能就不會發生這樣的悲劇。正是我們其他的乘客沒有能夠主動出來阻止,這個騷擾駕駛員的乘客,而最終導致了悲劇的發生。

    其實,乘務員和駕駛員出現紛爭,甚至出現爭吵,是很正常的事情。雖然或許有些人一輩子都沒有和駕駛員出現過一次爭吵,但是,有些心情浮躁的人,卻管不住自己,要和駕駛員出現爭吵。這主要還是個人的素質問題,還有安全的意識問題,而最終導致這件事情的發生。

    如果說這樣的事情用法律來規定,恐怕是很難有規定的人與人之間發生爭執的。發生吵架現象,也屬於是很正常的事情。只是我們每一個人都應當儘量的迴避,儘量的能夠諒解對方,多一份諒解,多一份安全,多一份幸福,多一份快樂。

    如果說沒有這樣的一個思想,即使您就出現了法律的規定,您就用鐵柵欄將其阻攔開來。但是,不要忘了,關在監獄裡的逃犯,他也要越獄的。原因就在於,他的心沒有被關住,所以,他會想盡辦法越獄。如果說我們使用了法律的手段,並且,使用了鐵柵欄將其阻攔開來,但是,對於違法的人,依然會繼續違法的,問題依然不能夠徹底的解決。所以,要解決的問題,我個人認為,還是人們的素質問題,需要提高人民的安全意識,需要提高每一個人謙讓之心,社會責任感,也都應當為自己安全負責,而不應該袖手旁觀,觀而不語……

  • 2 # 早春記憶

    應該立法了!就象酒後駕駛一樣,醫鬧傷醫、擋道攔車、毆打司機、搶方向盤等等建議都要入刑!因為這都屬於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性質惡劣,危害極大!

    繼重慶公交墜江事件後(屬乘客與行進中的駕駛員撕打所致,已造成13人死亡,兩人失蹤),最近又發生一中年婦女因司機按規定沒有依她要求停車,頓時用隨身攜帶的一箱牛奶猛打司機 ,致使公交車失控與別車掛擦,險些釀成重大事故!試想,如果允許這樣的人為所欲為,公共秩序何以維持?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怎能保障!?

    唯有法律才能扼制不法!

    維護公共秩序人人有責!

  • 3 # 紅色代表好運

    司法往往是最後的處理程式,往往為時已晚……全華人大,最高檢,最高法應該聯合做出司法解釋——對於危害公共交通的行為,必須嚴懲。

  • 4 # 毛辣叮

    這問題主要關係三方,一是駕駛員,鬧事者作惡時駕駛員可能不好管(不能管),二是鬧事者(多為老年人)倚老賣老,提無理要求(無法律約束),三是乘客(多為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既然誰都管不了這事,乘客為了自己的正當利益,為了社會和諧,應該自發制止這類非法行為,群起而攻之,制服無端鬧事者(前不久發生在地鐵上的一為非作歹老人就被正義的民眾狂毆)!

  • 5 # 劍動天下

    到了今天,大家終於知道重慶萬江的公交車墜江事故原委了。可惜該事件是一出悲劇,讓人感到心痛和惋惜,更多是憤怒!

    同時,我們也應該反思我們平時的言行舉止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符合社會公共道德的要求,更要呼籲社會大眾拋棄冷漠,多一些正義之舉,提高個人素質,不要怕麻煩,別總覺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一副旁觀看戲的樣子,要有安全意識,明白唇寒齒亡的道理。

    否則,類似的悲劇還會在社會上發生!我們必須要痛定思痛,引以為戒!

    其實,司法部門早已經出臺了處理危害公共安全,涉嫌危險駕駛,影響公共交通司機駕駛等等違法亂紀的法律規定。

    只是,我們在平時間的執法力度打了折扣,加上普法宣傳不夠到位,而且大眾的遵紀守法的意識薄弱,對法律沒有足夠的畏懼之心,所以才會造成大眾輕視法律法規,從而造成不可預料的後果,去承受難以承受的代價。

    我們要從這些慘痛的事故中吸取教訓,加強安全意識,提高個人素質,要用見義勇為的正能量之舉!

    與此同時,司法部門應該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制訂出更加嚴格的法律條文,與相關部門一起實行深度普法,進行更多的普法行動,加強執法力度,以增加大眾對法律的敬畏之心,從而去遵紀守法,減少不必要的事故與傷害!

    只有司法部門、執法部門,還有人民大眾等共同維護並敬畏法律,才會讓我們的社會成為真正的法治社會。

  • 6 # 鄧興均重慶渝北

    每一輛公交車明顯位置應該明確警示:公交車在行進時任何人與公交車駕駛員發生吵架、肢體接觸、搶奪方向盤等行為均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期3年起,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 7 # 胖子85052

    國家應出個法律,與公交司機打架,環衛工打架,差在對方應嚴格處罰,保護一下弱者,他們貢獻廷大的應保護,有的人見弱者他們就敢欺負。

  • 8 # 掙脫枷鎖的囚徒

    “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這類嚴重刑事犯罪行為,不能僅以實際發生的危害後果定性;即使沒有造成實際後果,也應該以預期可能發生的嚴重後果來定性和量刑!公交車乘客與司機爭執的問題頻出,司法該如干預此類行為?

    導致15人喪生的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件原因公佈,令人震驚的是,這起惡性事件完完全全是個別人的行為造成的人禍。

    原因是,該路公交車行使線路上因道路維修不能在正常公交站停車,一位劉姓女乘客不聽從司機提前下車的指令,當發現錯過常規的下車站後開始指責並攻擊正在駕駛的司機。

    司機在受到攻擊後居然單手駕駛用右手予以還擊,導致車輛失控,與其他車輛相撞後墜江。

    可見,事故8成責任應該歸於無理取鬧的女乘客故意行為。

    司機在遭受攻擊後不顧駕駛安全還擊,也負有重大責任。

    事故性質認定

    事故原因公佈後,引發強烈議論。

    其中人們最為關注的是,這類事件應該如何定性?法律在這類事件中應該起怎樣的作用?

    有人認為,針對這類事件應該專門立法,予以懲治。

    有人認為,攻擊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的行為應該是醉駕一樣入刑。

    其實,這裡根本不存在立法問題,因為法律原本對這裡事件早有明確規定,就是“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

    法律在這類事件中之所以給人缺位的感覺,問題出在執法層面。

    因為,中國法律一個重要特點是,案件定性往往以真實發生的後果定性。

    因此,像媒體披露的萬州事故後,北京又有一位女乘客暴力襲擊公交司機。

    由於並沒有造成交通事故和實際損失,這位乘客最多也就是面臨行政處罰,即行拘和罰款。

    但是,本質上,即使沒有發生實質後果,這種行為也顯屬“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刑事犯罪。

    既然是嚴重刑事犯罪,應該如何量刑呢?

    應該以這種行為預期可能導致的最嚴重的後果來量刑!

    因此,北京這位攻擊公交司機的女罪犯,就應該以該車輛已經發生嚴重交通事故造成車毀人亡的預期的可能後果來進行量刑。

    我們知道,法律的作用不僅在於事後懲治犯罪,更重要的作用在於警示和威懾。

    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威懾潛在的犯罪行為,最大限度保障公共安全。

    社會乃每一個成員的社會,維護公共秩序,每個人都責無旁貸

    當然,避免這類惡性事件不僅需要法律的威懾,還需要每一個社會成員盡到自己的義務,共同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的也是自己。

    比如,萬州事故中,如果女乘客攻擊司機時被其他乘客及時制止,也就可以避免悲劇的發生。

  • 9 # 朱柳江

    該來的遲早會來,該走的遲早會走。顧客與公交司機的衝突,與病人與醫生,老師和家長等的衝突一樣,一個巴掌拍不響,是長期以來由量變到質變的過程,由一些不良的行為導致雙方在服務與被服務過程中缺乏一種相互的尊重。職業階層與非職業階層之間形成的等級觀念造成了一種錯誤的認知,造成了人們之間在理解和判斷上的缺失,隨意性的選擇心態激化了人與人之間的矛盾,超出了應有的理智,放任那種不受約束的個性,保持一個良好的心態,學會包容,才是正常的人格。

  • 10 # 天天說法3499

    應該立法了,將毆打、辱罵,威脅司機等行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同時對司機也應當進行一定的限制,就是在工作中不予乘客發生爭吵更不能夠打鬥,否則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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