島和礁從字面上可以作如此解釋:島一般來講是四面環水的陸地,有一定的面積,上面可能有各種地形;礁一般來說就是江海中的石頭,在海面上能看到的叫明礁,海面上看不到的叫暗礁。 但是由於島和礁的定義牽涉各國的利益,各國對此都有自己的看法,因此彼此之間的界限也是模糊不清的(這是人為造成的,正所謂渾水好摸魚)。究竟應當怎樣區分岩礁和島嶼沒有固定的規則可資遵循。照法國著名海洋法學家杜比的解說,“或許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擁有島嶼特徵的任何國家將制抵認為其結構只是‘岩礁’的一切努力。擁有‘岩礁’特徵的一些國家將保留把它們視為島嶼的權利。”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121條第2款確認了島嶼同其他陸地領土一樣有權享有同樣的海洋區域,這些區域包括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它們可以按照《海洋法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同樣方式獲得這些海洋區域。但公約第121條第3款的規定將不能維持人類居住和本身經濟生活的岩礁排除在產生擴充套件海洋區域的權利之外。依據《公約》第121條,岩礁(rock)可以定義為:“自然形成” 、“四面環水高潮時露出水面”以及“不能支援人類居住或者本身經濟生活的”、的“陸地”。岩礁只可產生領海和毗連區。 可見岩礁和島嶼的區別在於露出水面的陸地的大小或者露出水面的高度以及是否有人類居住。美國國務院的地理學家霍奇森(Hodgson)在《島嶼與特殊情況》(Islands and Special Circumstances)認為:“岩礁”(rock)是不足0.001平方英里的地區,面積在0.001到1平方公里的為小島(islets),島嶼(islands)則在1平方公里以上。另外,一塊高潮時高於水面的“陸地”,(不管它習慣上叫什麼)只要符合維持人類居住或者本身的經濟生活兩個條件之一也可以擁有專屬經濟區。從客觀上說,可用的食物、淡水和居住場所就是能夠支援人類居住島嶼的主要特徵。只要這三個基本條件存在,就可以認為此島嶼能夠維持人類居住,而無論其可以維持多久,也不論這種居住是暫時性的還是永久性的。印尼大使賈拉爾(Hasjin Djalal)依此提出可以界定島嶼的三個具體的標準:一是島嶼或岩礁有否淡水供應,二是有沒有生長食物的可能,三是附近有沒有建造房子的材料。如果三個要求都有,則這種地貌不僅僅是個岩礁,而可以被看成是能繁衍後代的島嶼,因而不管其大小都可擁有海洋管轄權。如果不符合這三個條件,則只能擁有領海權。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島嶼制度1.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2.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應按照本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3.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島和礁從字面上可以作如此解釋:島一般來講是四面環水的陸地,有一定的面積,上面可能有各種地形;礁一般來說就是江海中的石頭,在海面上能看到的叫明礁,海面上看不到的叫暗礁。 但是由於島和礁的定義牽涉各國的利益,各國對此都有自己的看法,因此彼此之間的界限也是模糊不清的(這是人為造成的,正所謂渾水好摸魚)。究竟應當怎樣區分岩礁和島嶼沒有固定的規則可資遵循。照法國著名海洋法學家杜比的解說,“或許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擁有島嶼特徵的任何國家將制抵認為其結構只是‘岩礁’的一切努力。擁有‘岩礁’特徵的一些國家將保留把它們視為島嶼的權利。”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121條第2款確認了島嶼同其他陸地領土一樣有權享有同樣的海洋區域,這些區域包括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它們可以按照《海洋法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同樣方式獲得這些海洋區域。但公約第121條第3款的規定將不能維持人類居住和本身經濟生活的岩礁排除在產生擴充套件海洋區域的權利之外。依據《公約》第121條,岩礁(rock)可以定義為:“自然形成” 、“四面環水高潮時露出水面”以及“不能支援人類居住或者本身經濟生活的”、的“陸地”。岩礁只可產生領海和毗連區。 可見岩礁和島嶼的區別在於露出水面的陸地的大小或者露出水面的高度以及是否有人類居住。美國國務院的地理學家霍奇森(Hodgson)在《島嶼與特殊情況》(Islands and Special Circumstances)認為:“岩礁”(rock)是不足0.001平方英里的地區,面積在0.001到1平方公里的為小島(islets),島嶼(islands)則在1平方公里以上。另外,一塊高潮時高於水面的“陸地”,(不管它習慣上叫什麼)只要符合維持人類居住或者本身的經濟生活兩個條件之一也可以擁有專屬經濟區。從客觀上說,可用的食物、淡水和居住場所就是能夠支援人類居住島嶼的主要特徵。只要這三個基本條件存在,就可以認為此島嶼能夠維持人類居住,而無論其可以維持多久,也不論這種居住是暫時性的還是永久性的。印尼大使賈拉爾(Hasjin Djalal)依此提出可以界定島嶼的三個具體的標準:一是島嶼或岩礁有否淡水供應,二是有沒有生長食物的可能,三是附近有沒有建造房子的材料。如果三個要求都有,則這種地貌不僅僅是個岩礁,而可以被看成是能繁衍後代的島嶼,因而不管其大小都可擁有海洋管轄權。如果不符合這三個條件,則只能擁有領海權。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島嶼制度1.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2.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應按照本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3.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