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一般分以下幾種分類:
1.國內法與國際法 這是按照法的創制與適用主體的不同所做的分類。國內法是由特定國家創制並適用於該國主權管轄範圍內的法。國內法的主體一般為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國家只能在特定的法律關係中成為主體。國際法是指在國際交往中由不同的主權國家透過協議制定或確認的,適用於國家之間的法,國際法的主體一般是國家在一定條件下或範圍內,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以及由一定國家參加組成的國際組織,也可以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2.根本法和普通法 這是按照法的效力、內容和制定程式不同所做的分類。根本法即憲法,它規定了國家的根本的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的設定、職權等內容,在一個國家中佔據最高法律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其他法律制定的根據。普通法即憲法以外的其他法,它規定國家的某項制度或調整某一方面的社會關係。在制定和修改程式上,根本法比普通法更為嚴格。
3.一般法與特別法 這是按照法的效力範圍的不同所做的分類。一般法是指在一國範圍內,對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特別法是指在一國的特定地區、特定期間或對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一般情況下,在同一領域,法律適用遵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
4.實體法與程式法 這是按照法規定的具體內容的不同所做的分類,實體法是規定主要權利和義務的法。程式法是指為保障權利和義務的實現而規定的程式的法。實體法與程式法的關係是內容與形式的關係。
5.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這是按照法的創制和表達形式的不同所做的分類。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制定和公佈,以文字形式表現的法,故又稱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國家認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現形式的法,主要是習慣法。
法一般分以下幾種分類:
1.國內法與國際法 這是按照法的創制與適用主體的不同所做的分類。國內法是由特定國家創制並適用於該國主權管轄範圍內的法。國內法的主體一般為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國家只能在特定的法律關係中成為主體。國際法是指在國際交往中由不同的主權國家透過協議制定或確認的,適用於國家之間的法,國際法的主體一般是國家在一定條件下或範圍內,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以及由一定國家參加組成的國際組織,也可以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2.根本法和普通法 這是按照法的效力、內容和制定程式不同所做的分類。根本法即憲法,它規定了國家的根本的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的設定、職權等內容,在一個國家中佔據最高法律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其他法律制定的根據。普通法即憲法以外的其他法,它規定國家的某項制度或調整某一方面的社會關係。在制定和修改程式上,根本法比普通法更為嚴格。
3.一般法與特別法 這是按照法的效力範圍的不同所做的分類。一般法是指在一國範圍內,對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特別法是指在一國的特定地區、特定期間或對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一般情況下,在同一領域,法律適用遵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
4.實體法與程式法 這是按照法規定的具體內容的不同所做的分類,實體法是規定主要權利和義務的法。程式法是指為保障權利和義務的實現而規定的程式的法。實體法與程式法的關係是內容與形式的關係。
5.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這是按照法的創制和表達形式的不同所做的分類。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制定和公佈,以文字形式表現的法,故又稱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國家認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現形式的法,主要是習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