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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觀宇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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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飛刀47號
隨著老百姓收入的提高,財富積累逐漸增加,經濟活動更加頻繁,發生借貸關係很正常。
借貸糾紛不觸犯刑法,因此不可能被刑拘。
實際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原因也很複雜,如有的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劃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
這種情況中,行為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故不能以認定詐騙。
有的是本人對自己的償還能力估計過高,以致不能按時還貸,這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雖然具有過失,但其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應以詐騙論處。
只有那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欺騙的方法取得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詐騙罪。
從網貸小貸借款的欠款人,無力償還借款,後期程式是催收,法院起訴,申請資產執行(一般無資產執行),上失信人名單。
網路小貸借款,無力償還,不會被刑拘。
詐騙罪觸犯刑法,會被刑拘 “借錢不還”型詐騙,即借貸式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透過借貸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方式。由於犯罪人通常都是披著民間借貸的面紗實施,而且多發於親戚、朋友、熟人之間。
(一)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不同 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
(二)行為人採取的方式不同 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三)行為人對借款的態度不同 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後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於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於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建議大家日常生活中,合理負債,一旦無力償還,積極與債權人溝通,達成新的還款協議。做一個有借有還,信用良好的人。
注意…本人銀行信貸員20年,炒股韭菜20年。將釋出兩種內容…1,腦洞新聞…快樂生活。2,成功學內容……如有興趣,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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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詐騙罪有兩個重要要件,一個是欺騙手段,一個是非法佔有目的。
必須要有受騙人所謂欺騙手段,是指行為人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被害人受騙,交付了財產,也就是借了錢。在這裡,有個關鍵點,就是被害人必須是受騙了。如果沒有受騙,比如被害人一眼就看穿了騙子的把戲,沒有受騙,但還是把錢借出去了,那就肯定不是詐騙犯罪,可能屬於民事糾紛。
另外,如果行為人壓根就沒使用任何欺詐方法,就是直接借錢,而且也不隱瞞自己以後不想還錢的想法,就是“向你借錢,但我不會還的,你自己看著辦”,即沒有使用欺詐方法,但有非法佔有目的,那也不是詐騙。如果你借了錢給這人,算民間借貸,甚至贈予。
除了欺騙手段,另外還需要行為人同時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必須有非法佔有目的所謂非法佔有目的,就是指排除真實權利人佔有,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使用和所有。說通俗點就是“不想還錢了”。
這是詐騙犯罪必不可少的關鍵因素,如果行為人使用了欺騙的手段,比如虛構自己很有錢,很有支付能力,或者使用假的財產憑證等,向你借到了錢,算不算詐騙?不一定,要看他有沒有還錢的想法,也就是非法佔有目的。如果別人雖然使用了欺詐方法借到了錢,但積極還款,不算詐騙。如果積極還款,但還是破產了,也極有可能不是詐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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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借貸寶該還錢了
涉及全國數百起案件 揭秘網貸掩蓋下的騙局
借貸寶熟人借貸,賣的是人頭,每新增一位好友,即可增加2000元的授信額度,直至達到600萬元的借款上限,拉人頭進來賺錢這就是本質。傳銷組織的人,有一個通病,逢人就說透過借貸寶,我們等於擁有了一個屬於自己的小銀行。在借貸寶,我們一方面可以依靠自己的信用向朋友借錢,以滿足資金週轉,投資等個人需要。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朋友的借款需求,在自行判斷借款人的可靠性和斟酌利率是否合適之後,將自有閒置資金借出,更進一步,你可以透過“賺利差”為有借款需求的朋友和有閒錢的朋友搭橋,並且從中賺取“辛苦費”(利差)。人人行匯聚了金融和網際網路頂尖的人才,認繳註冊資本30億元,但實繳為0元。公司幾乎是空殼運轉,僅靠投資人錢款彌補運營成本,比其他犯罪組織更為複雜。這類犯罪組織往往是多個犯罪組織糾合在一起,下設導演組、借貸寶百萬土豪微信群、話務組、洗錢組、取款組等,每組都是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相對獨立運作,相互利用謀利。每組都有一個管理者,各個組織在實施詐騙前,要經過嚴格的上崗培訓。最重要的是,有剛總、強總、曉捷總三位老大的強力支援!
2016年8月24日,《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出借人的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主要是防範洗錢的風險。借款人保證融資專案真實、合法,並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於出借等其他目的;最高院2010年18號文規定個人非法集資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集資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免一些惡性主體以為披著網際網路的外衣就可以無法無天地進行非法集資,對老百姓的財產進行掠奪。2018年1月22日,《人民公安報》第06版刑偵專題版面以《“網貸”掩蓋下的騙局》對分局刑偵大隊打掉一系列跨省詐騙犯罪團伙進行了報道。原文轉載如下: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偵大隊偵破了一起專門利用網際網路金融借貸寶P2P借貸平臺實施詐騙的案件,抓獲嫌疑人35名,初步查實該案件嫌疑人140餘名,受害群眾遍佈全國各地多達1000餘人,涉案金額高達1000餘萬元。查證受害人300餘名,查實被騙金額350餘萬元。在諸多詐騙案件型別中,危害最為嚴重、詐騙金額最大,不僅使受害群眾財產損失慘重,而且嚴重損害國家政府機關的形象。這些金融傳銷大鱷羅織故事,每新增一位好友,即可增加2000元的授信額度,直至達到600萬元的借款上限,擊鼓傳花,讓後來者為先來者買單,借貸寶逾期復活,金融風險傳導的警示,跟人倫的慘劇,謀財害命的害人精?就是在逾期後,借貸寶將限制逾期人使用功能,逾期人為了將資產盤活,繼續借錢,還清欠款後,就可以藉著使用借貸寶的功能了,然後一本萬利。他們造成的損失遠甚於尋常犯罪,透過看不見的手讓鉅額財富完成了轉移,而且騙局往往看似溫情,帶有迷惑性,並不為普通人深惡痛絕。在監管的放縱下,透過制度設計誘惑民眾的短視和貪婪,從每一個參與的平民百姓處獲得收益,賺取單純憑藉勞動而無法創造的暴利。網路犯罪是一個重大問題,每年給全球造成的損失超過4,500億美元,目前是金融行業面臨的第二大挑戰,僅次於政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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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型詐騙與民間借貸糾紛是極易混淆的兩個概念。兩者的表現形式均為借貸。借款到期不能償還,有的是由於某種原因借款人沒有償還能力;有的卻是以“合法的民事行為為外衣”進行詐騙,非法佔有;二者混雜交錯,很難一眼識破。
區別兩者的一個關鍵因素在於行為獲取的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所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意圖使用非法手段對他人所有的財物行使事實上的佔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從而侵犯他人對某一特定財物的所有權的正常行使。
首先,兩者借款的目的不同。民間借貸屬於民法範疇當中的合同關係,一方欠錢不還是違反的合同義務,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和違約責任。 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行為主體透過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而“自願”交出財物。
其次,借貸雙方的關係不同。一般民間借貸關係多發生在相互瞭解、相互往來的親友之間,借貸關係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而詐騙則往往發生在雙方當事人相識不久,採取欺騙的手段騙取對方的信任。
再次,借貸發生的原因不同。借貸型詐騙是詐騙罪中的一種,是以借貸為名實行詐騙的,則往往是編造虛假的困難事實,或以高利息等利益為誘惑,騙取他人同情或信任。通常是“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欺騙貸款人,使貸款人產生錯誤認識,進而處分財產。借款人出具借條僅僅是為實現非法佔有目的的手段,根本沒打算兌現償還。而民事借貸是借款人確實遇到了困難,一時無力解決,才向他人借貸。雖存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成分,是在借貸過程中存在的不實之處,欺騙程度也限定在履行還款的前提下,一般是為有利於借到款,無非法佔有之目的。
另外,歸還借款的意願不同。正當的借貸關係,借用人並不否認借貸關係,並表示設法歸還。即使不能按期歸還,往往是因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困難。而以借貸為名詐騙財物,則往往表現為攜款潛逃,或者在借貸後就處分、轉移財產,或是大肆揮霍或賭博,根本不想到歸還。有的甚至玩起失蹤的把戲,企圖逃避還款。 所以,最高院在《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指出,行為人具有下列七種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即(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打著借款的幌子借款不還,且數額較大,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認定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涉嫌借貸型詐騙犯罪。
實踐中,借貸型詐騙案件多發生在熟人、朋友之間,行為人利用刻意培養起來的所謂“信任”或“感情”,或編造虛假困難,或以高息利益為誘惑,騙取對方的信任,借款後或消失、或以各種理由推脫不還款。故,即便是存在借條,也不能排除構成詐騙犯罪。
因此,要切實區分二者的關係,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打擊那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犯罪行為,弘揚誠信的社會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