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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hofol24451

      第四官員由競賽規程指派,同時在其他三名比賽裁判中的任何一名不能擔任執法工作時上場替補。第四官員有權將技術區域內任何人的不負責任的行為通知裁判員。主要職責是:  

    1、執行比賽的有關規定。第四官員應事先認真學習和了解這些規定的內容,尤其涉及到自己的工作,如替補人數、替補席位數、技術區的管理等方面的規定,以便按規定執行工作。  

    2、準備替補上場執法。第四官員在比賽前應將自己的裁判服裝、鞋襪及執法用品準備齊全,在裁判員不能繼續擔任臨場工作的情況下,按照賽前組委會的規定,及時上場擔任比賽的裁判工作。  

    3、負責賽場的管理工作。在裁判員的要求下,第四官員一般應做到:未經裁判員同意,場外任何人不能進入比賽場地(包括受傷隊員重新入場。阻止向場內投遞飲料或其他物品。令替補席位上多餘人員離場。制止教練員或其他人員在技術區內干擾比賽。  

    4、負責比賽中隊員的替換工作。第四官員當接到比賽隊要求替換隊員的名單後,要審查上場隊員是否為賽前列入替補名單中的隊員,替補手續是否合乎要求;檢查替補隊員裝備是否符合規則規定;待比賽成死球時,用規定訊號向裁判員提示記錄替換隊員號碼、時間。  

    5、公佈比賽應補足的時間。一般在每半場進行到44分鐘時,裁判員用訊號告訴第四官員應補時的時間,第四官員則根據裁判員的決定,將延長的時間用換人牌向比賽隊及觀眾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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