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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潘律師說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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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律陽光屋
筆者長期代理債權追討類案件,對這方面業務總結了不少心得。
惡意轉移財產的話,原則上來講,是從債務產生就開始計算的。
比如有人欠了你100萬,他故意把自己的銀行存款送給別人,把房子賣掉等等。
如果你發現老賴有轉移財產的跡象,包括把財產分給妻子,然後假離婚;
或者把房屋過戶到爸媽名下等,你可以馬上起訴,馬上申請財產保全。
如果你第一時間沒來得及,你要趕緊提起一個債權人撤銷之訴。
防止老賴把房子賣給爸媽,爸媽再轉手賣給別人。到時候房子一賣,錢拿走了,你就來不及了。
筆者遇到過不少姑息養奸,坐失良機的當事人。
他們都覺得大家是朋友,遲早會還的,結果對面把財產轉移了,一切都晚了。
民間放貸從業人員,在起訴客戶還款時,經常會向律師諮詢一個問題:我現在馬上花錢,去做財產保全,查封對方名下的房產,能夠馬上讓對方還錢嗎?
這個問題是因為大家不能正確理解查封房產的作用是什麼。
簡單而言,房產查封的作用是:阻止對方把房產突然賣掉,然後拿錢跑路。
房產查封不具備的作用是:
1.官司打完,對方馬上還錢。因為申請房屋拍賣還有一個漫長的過程。
2.提高自己的債權優先順位。比如有個人欠了張三500萬,欠了李四200萬,欠了王五300萬。這人的一套房子只能賣500萬。 此時張李王三人,分別可以到手250萬、100萬、150萬。
張三問:如果我去辦理查封,我可以一個人拿走500萬嗎?答案:並不行。查封並不能改變債權優先順位。
張三想要的這個作用,可以透過【房屋抵押登記】實現。
總之,建議大家不要等出事了再想起房產查封;儘可能在放債出去的當時,就辦理【抵押登記】。
希望上述建議對你的生活起到幫助。
這個沒有規定的時間段,就我個人來看,凡是一方特意瞞著對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都算惡意,不論是新婚蜜月還是離婚冷戰、惡戰時期。
不能排除有一部分人,打一結婚時就懷著小九九,把自己能控制的部分收入轉移到不易為對方查知的地方,或者陸續存到其父母名下,或者買上金條、換成外匯儲存在銀行的保險櫃裡,甚至,隱名入股作為某企業的股東,都不能排除。
我是專職婚姻家庭律師。執業過程中,見到最悲催的“被轉移財產”的一方是全職太太。有的丈夫在外面事業做得很大,可每月就只給女方几千元生活費,多了沒有。她如果跟丈夫問收入情況,他能給你拿出一堆欠條來。丈夫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利潤也經常是負數。可,眼見著他春風得意,花天酒地,燈紅酒綠。如果要離婚,真是啥都沒有,賬面上沒錢。還有的丈夫,直接用別人的名字註冊公司,他自己就是這個公司的打工者,但又是實際的控制人。真打起官司來,並不容易。
再說正常情況下,如果夫妻關係惡化談到離婚時,此時轉移財產的時間點一般可以從一方有離婚的想法開始算,法院會把分居作為一個時間節點,但對一般性的財產轉移,比如存款、股票等,通常的起算時間,一般為兩年之內。
因是時間超過兩年的,一是證據不好收集;二是即便收集到證據,也不太好證明其行為就是轉移財產。
收到法院傳票之日,顯然是晚了,想轉移的早轉完了,如果這時候再轉,也顯然太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