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種十字路口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
1、沒有訊號燈,沒有交警指揮,相向行駛,左轉彎的A車與直行的B車發生事故,誰全責?
A車負全責。在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遇相對方向來車,左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
2、沒有訊號燈,沒有交警指揮,相向行駛,右轉彎A車與左轉彎B車發生事故,誰全責?
A車負全責。在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車未讓左轉彎車先行。
3、綠燈亮時,左轉彎A車與直行B車發生事故,誰全責?
A車負全責。綠燈亮時,轉彎車未讓被放行的直行車先行。
4、紅燈亮時,右轉彎A車與直行的B車發生事故,誰全責?
A車負全責。紅燈亮時,右轉彎車未讓被放行的車先行。
5、A車正在左轉彎, B車超越時與之發生事故,誰全責?
A車負全責。超越前方正在左轉彎車。
6、A車在人行橫道掉頭, 與直行B車發生事故,誰全責?
A車負全責。在有禁止掉頭標誌、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樑、陡坡、隧道掉頭。
7、交警正在指揮B車通行,A車與之發生事故,誰全責?
A車負全責。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揮通行。
8、A車已經轉向,但B車依然撞上其裝載的超長物品,誰全責?
A車負全責。違反裝載規定,致使貨物超長、超寬、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
9、A車發現開錯車道了,到路口借道,與B車發生事故,誰全責?
A車負全責。違反導向標誌指示行駛。
10、綠燈亮時,A車發現前方B車開的很慢,於是在路口超車,結果發生事故,誰全責?
A車負全責。行徑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時超車。
所有的問題都是車與車的事故,至於與那些亂竄的電動車的事故責任劃分,建議一定要讓交警先對電動車進行鑑定。
根據規定,只要“最高時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過40公斤”的電動車是屬於“輕便摩托車”,納入機動車管理範疇。這樣就可以按照車與車的事故標準來判責。
二、十字路口兩車相撞,左車全責的原因:
1、相關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在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在交通標誌、標線未規定優先通行的路口,左方道路車輛讓右方道路的車先行。而錢女士作為左方車輛,理應讓右方車輛先行。
2、對於十字路口,車輛行駛問題:
(1)盲區一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後方直行車輛讓前方轉彎車輛先行。
案例:2月28日早上7時30分,程某駕車沿西彭鎮白彭路行駛至帽合路口時,與前方正在轉彎的朱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發生擦掛。據九龍坡交巡警西彭大隊民警現場勘定,程某應對該起交通事故負全責,需承擔共計6242元的費用。
剖析:該事故當事人程某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不得超車”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
(2)盲區二
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或交警指揮的交叉路口時,在交通標誌、標線未規定優先通行的路口,左方道路車輛讓右方道路的車先行。
案例:5月4日上午10時50分,劉某駕駛輕型貨車由精信物流市場沿創新大道往格力廠方向行駛,至創新大道接科技路路口時,與右側直行的葉女士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碰撞。
剖析:當事人劉某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在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情況下,應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之規定,負全部責任。
(3)盲區三
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車讓左轉彎車先行。
案例:2月16日15時35分,蔣某駕駛的電瓶腳踏車,在九龍坡區鋁城西路四方家園十字路口左轉彎時,與相對方向行駛、準備右轉彎的黃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擦掛。
剖析:黃某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機動車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
(4)盲區四
進入環形路口的車應讓已在路口內的車輛先行。
案例:4月14日21時40分,張某駕駛重型貨車在駛入西彭鎮森迪大道轉盤內路段處時,與正在該轉盤內行駛的宋某駕駛的小型客車擦掛。
剖析:張某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
一、十種十字路口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
1、沒有訊號燈,沒有交警指揮,相向行駛,左轉彎的A車與直行的B車發生事故,誰全責?
A車負全責。在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遇相對方向來車,左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
2、沒有訊號燈,沒有交警指揮,相向行駛,右轉彎A車與左轉彎B車發生事故,誰全責?
A車負全責。在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車未讓左轉彎車先行。
3、綠燈亮時,左轉彎A車與直行B車發生事故,誰全責?
A車負全責。綠燈亮時,轉彎車未讓被放行的直行車先行。
4、紅燈亮時,右轉彎A車與直行的B車發生事故,誰全責?
A車負全責。紅燈亮時,右轉彎車未讓被放行的車先行。
5、A車正在左轉彎, B車超越時與之發生事故,誰全責?
A車負全責。超越前方正在左轉彎車。
6、A車在人行橫道掉頭, 與直行B車發生事故,誰全責?
A車負全責。在有禁止掉頭標誌、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樑、陡坡、隧道掉頭。
7、交警正在指揮B車通行,A車與之發生事故,誰全責?
A車負全責。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揮通行。
8、A車已經轉向,但B車依然撞上其裝載的超長物品,誰全責?
A車負全責。違反裝載規定,致使貨物超長、超寬、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
9、A車發現開錯車道了,到路口借道,與B車發生事故,誰全責?
A車負全責。違反導向標誌指示行駛。
10、綠燈亮時,A車發現前方B車開的很慢,於是在路口超車,結果發生事故,誰全責?
A車負全責。行徑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時超車。
所有的問題都是車與車的事故,至於與那些亂竄的電動車的事故責任劃分,建議一定要讓交警先對電動車進行鑑定。
根據規定,只要“最高時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過40公斤”的電動車是屬於“輕便摩托車”,納入機動車管理範疇。這樣就可以按照車與車的事故標準來判責。
二、十字路口兩車相撞,左車全責的原因:
1、相關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在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在交通標誌、標線未規定優先通行的路口,左方道路車輛讓右方道路的車先行。而錢女士作為左方車輛,理應讓右方車輛先行。
2、對於十字路口,車輛行駛問題:
(1)盲區一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後方直行車輛讓前方轉彎車輛先行。
案例:2月28日早上7時30分,程某駕車沿西彭鎮白彭路行駛至帽合路口時,與前方正在轉彎的朱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發生擦掛。據九龍坡交巡警西彭大隊民警現場勘定,程某應對該起交通事故負全責,需承擔共計6242元的費用。
剖析:該事故當事人程某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不得超車”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
(2)盲區二
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或交警指揮的交叉路口時,在交通標誌、標線未規定優先通行的路口,左方道路車輛讓右方道路的車先行。
案例:5月4日上午10時50分,劉某駕駛輕型貨車由精信物流市場沿創新大道往格力廠方向行駛,至創新大道接科技路路口時,與右側直行的葉女士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碰撞。
剖析:當事人劉某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在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情況下,應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之規定,負全部責任。
(3)盲區三
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車讓左轉彎車先行。
案例:2月16日15時35分,蔣某駕駛的電瓶腳踏車,在九龍坡區鋁城西路四方家園十字路口左轉彎時,與相對方向行駛、準備右轉彎的黃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擦掛。
剖析:黃某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機動車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
(4)盲區四
進入環形路口的車應讓已在路口內的車輛先行。
案例:4月14日21時40分,張某駕駛重型貨車在駛入西彭鎮森迪大道轉盤內路段處時,與正在該轉盤內行駛的宋某駕駛的小型客車擦掛。
剖析:張某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