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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無良媒體和自媒體以《疑妻子被撞,男子竟在泳池中按著小孩打》為題釋出、轉載影片。結果把人逼死了!你們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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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高瞻遠矚萬里路教練

    比如小男孩不讓道,吐水做鬼臉,摸了女子屁股,把吃瓜觀眾往小男孩耍流氓方面引導,造成廣大群眾被誤導,也造成女子老公打小男孩很合理的假象。

    反反覆覆的看了那一段引起衝突的泳池影片,完全跟文字描述的不符,影片裡面小男孩和女子根本就沒有發生碰撞和接觸,而是遠遠的互相慢慢停了下來靠近,女子肯定是因為小男孩擋住了她游泳的道了而發火,無法使她繼續前遊開始指責,這種情況下要小孩做什麼呢?(請大家反覆看影片),然後女子老公一個魚躍衝向男孩並且打了小男孩,這個舉動很粗暴,是整個事件發展擴大升級的導火索,這過程也被家長看見,一般家長都會怒火中燒的,憑什麼打我家寶貝呢?

    關鍵在於事件的發生原版影片內容和文字描述完全不符,影片監控就看不到小男孩和女子有碰撞的接觸,也看不到小男孩有摸女子屁股的動作,完全是輿論文字先入為主的把事件描述成了:小男孩耍流氓摸女子屁股,小男孩不讓道,做鬼臉,吐水等等等,這些細節描述導致吃瓜群眾被誤導,把小男孩作為事件的始作俑者,好像全是小男孩的錯,(應該是不良寫手歪曲事實的報道)。

    那麼我們來一探究竟:影片監控裡面沒有文子描述的那樣,發生碰撞,小男孩摸了女子屁股,以及做鬼臉,吐水等等細節,小男孩和女子完全是面對面在泳道,開始緩慢接近,哪裡會有碰撞摸屁股的動作和機會?至於吐水做鬼臉這些描述,就顯得報道者太不專業了,游泳運動中一般都會在呼吸過程中,嘴裡都會包一口水的,因為要張嘴呼氣吐氣,難免會有水在口腔裡面,突然停下來,水還包在嘴裡幹什麼?肯定要吐出來的,這裡被報道者說成是對女子吐水,做鬼臉,一看這樣的報道文字就是誤導性的,給小男孩亂定罪名,耍流氓啦,摸女子屁股啦,吐水做鬼臉啦等等,把十三歲的小男孩描述成下流,耍流氓摸女子屁股,並且不道歉等等熊男孩模樣就這樣產生了,在事件清楚以前,什麼是熊男孩?這完全是不負責任的文字誤導和亂定性定罪,愚弄吃瓜群眾。

    就這樣的一件泳池中再平常不過的事件,被描述得如此之黑,好像十三歲的小男孩是天生的罪犯流氓了,更不應該的是,在這裡就先入為主把小男孩稱呼熊男孩,造成給吃瓜群眾壞男孩的印象,造成輿論一邊倒譴責小男孩,好像小男孩應該被女子老公辱罵大打出手侵犯小男孩一樣,恰恰是這個女子老公壞了大事,就那麼一點小事情,有什麼不可以解決的,要去打人?

    後面女子進浴室又被家長攻擊報復毆打了,回來就去了派出所,派出所也是指責女子老公有錯,並且向小男孩道了謙,證明整個事件小男孩是被冤枉的,並沒有耍流氓摸屁股,從道歉就可以知道,警察也會對監控影片做研究的,還事件於清白,小男孩也是清白的,並不是文字描述的那樣黑,才有派出所的公道處理結果。女子老公在派出所並不敢爭取討要自己老婆在浴室被毆打的說法,就這樣沒有主動維護老婆的權益,使老婆吃了悶虧,從這裡也可以看出女子老公有欺軟怕硬的個性。

    本來被不良寫手誤導的一曲鬧劇應該就此結束,換個角度想想,被描述成熊男孩耍流氓道德低下摸女子屁股的小男孩,在吃瓜群眾眼裡就是大逆不道,品性惡劣天生罪犯的壞男孩,就這樣深深的紮根在吃瓜群眾腦海裡了。一陣網路攻擊譴責搞得滿天飛,最終劇情反轉在派出所得到解決,小男孩無過,還小男孩於清白了,並且女子老公向小男孩道歉。

    那麼那些黑小男孩的,侮辱小男孩的,一開始就把小男孩稱為熊男孩的,是些什麼人呢?這給小男孩聲譽造成極大的影響和毀壞,什麼教子無方啊,不知道道歉啊?臭流氓啊等等等滿天飛,這是這樣的輿論輿情滿天飛,給孩子家長帶來的都是攻擊。

    劇情反轉,小男孩無過,卻被冠以熊男孩,壞男孩,耍流氓,家庭教育失敗,整個家庭被攻擊,這就是吃瓜群眾不明真相產生的群起而攻之。作為家長一方都是關愛自己孩子的,哪有不愛自己孩子的家長呢?被汙衊,被愚弄,被說成熊男孩壞男孩,這才是導致孩子家長氣不過,後面又去女方單位和女子老公單位大鬧特鬧,當然,這是不應該的。至於法律該負擔什麼責任,交給法律好了,不過還原事件的起始真相,才是我們應該做的。

  • 2 # 無所謂81766578

    這件事上媒體只是充當了殺人的槍炮,扣動扳機的才是罪魁禍首,整件事的始作俑者和罪魁禍首還是男孩一家人。沒有他們惡意剪輯歪曲事實,沒有他們從不省視自己理虧、得勢更不饒人的霸道,沒有他們不把人整死決不罷休的戾氣,這件事在泳池邊上早就該結束了。

  • 3 # 吧啦吧啦CC

    時代在發展在不停的進步,社會上就會出現這樣那樣的新事件,法律也應做出相應的規範以完善社會的管理體制,過去網路沒有現在這麼發達,的確現在的資訊時代,瞬間能讓你知道遠至世界每一個角落的事情,其便利性是人類的福音,但也會給人帶來一些負擔,那就是被一些不懷好意的或有意無意識的人加以利用對他人造成精神、心理、財產等方面傷害或侵害行為,以及利用不正當資訊傳播為個人謀取利益等行為,為他人帶來直接或間接性的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本人呼籲國家在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的同時,也應考慮精神層面在法律上的保護有一個更全面的定義和完善,同時應加強建設網路資訊方面的,直接或間接的違法、犯罪等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及宣傳!比如應對惡意轉播或傳播對他人不利的網路資訊,直接或間接的為他人帶來傷害及損失的,應嚴厲追究其轉、傳播平臺或個人(指被傳播資訊的源頭)侵害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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