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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個認死理的法律人

    我估摸著您的意思是夫妻雙方房產,只是一個人簽字,另一個人沒簽,其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是否有效,我們來看法律規定,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光從法條上來看,估計您也迷糊了,同理,我也很難做解釋,因為此處涉及到其他實際問題,必須清楚實際問題後,才能做出判斷。

  • 2 # 道泂居士

    提問者的意思是如果房產證都有夫妻二人的名字,一方擅自和第三人簽訂了買賣合同,如果這樣合同效力肯定有問題;很多家庭出於傳統原因,房產證只寫夫妻一方(大多是丈夫),如果這類情況,買賣合同應該有效,因為第三人屬於善意取得。

    所以,房產證上沒有名字的夫妻,趕快新增進入產證吧!!!(夫妻共同財產新增姓名不需要納稅,換房產證只收工本費)。

  • 3 # 風輕雲淡之女子

    目前,房產在百姓家庭中佔據上風,幾乎佔據家庭財產份額的百分之八十左右。很多“富人”把手中的“閒錢”幾乎都投資在房產中。而剛需的平民百姓,為了購置房產,耗盡了所有積蓄,很多家庭的幸福因此被“綁架”。陷入漫長的還貸模式中。因此,對於買房時的房產證上的權利人也會深思熟慮。

    面對問題“夫妻一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其法律效力如何”?這個問題要把“買”與“賣”拆開來解答,才能讓題主容易理解。

    第一:夫妻購買房屋。不論誰簽署購買合同,房產證上的名字是誰,其最終的法律效益都是同等享受。財產都是共有。這是婚姻法明文規定,誰也改變不了。

    如果由夫妻雙方任意一方簽署的購房合同,房產證上就只有一方的名字。房產如果要出售的話,由房產權利人一人簽字確認即可,不需要另一方出面簽字確認。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房產是正在出售的物業,也就是賣的房產。主要看房產證上的房產權利人是不是共有。如果房產證上的權利人是雙方的名字,就是共有房產。這樣的共有房產,任何一方單獨簽署的買賣合同都無效。必須夫妻雙方一起簽字確認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如果是夫妻聯名的房產,需要賣出。而另一方因為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出面簽字確認買賣合同的。不能出面的一方可以在當地的律師事務所做一份全權委託公證書給另一方,這樣房產的買賣交易就可以一方簽字確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分享觀點)!

  • 4 # 任律說法

    對於這個問題,關鍵是要看夫妻一方到底是要買房還是要賣房?因為題目當中只是說夫妻一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既有可能是買房也可能是賣房,而買房和賣房作為夫妻一方而言,能單獨做主的權利是不一樣的。

    比如,如果夫妻一方揹著另一方私自購得了一套房產,那麼通常這種情況下,不論他動用的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另一方配偶不會持異議,因為一般來說,買房不會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造成什麼損失,即便一方是對外借債,或者是用共同財產所購買的,但所購買的房屋依然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這種情況下,一方可以自行做主,也不會認定為無效。

    但是如果一方是擅自出售房產,那就要另當別論了,首先要看夫妻一方出售的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必須要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因為該房產不是屬於一個人的,應當是雙方的,所以在處分的時候應當雙方協商一致,在另一方不知曉的時候擅自處分屬於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假如另一方追究下來,是可以要求確認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

    但是如果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為無效,而使買房人遭受損失,那麼需要看具體的情況,看看是否可以追究夫妻乙方的違約責任,或者看看買房人是否屬於善意取得,能夠獲得該房屋的產權,這個需要看具體的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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